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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精准脱贫驻村干部管理办法(冀办发[20**年]5号)-印发稿

河北省精准脱贫驻村干部选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精准脱贫驻村干部的选派管理,强化驻村干部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以夙兴夜寐、奋发作为的精神状态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准脱贫驻村干部是指省市县三级选派到全省建档立卡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的驻村干部,包括贫困村第一书记和精准脱贫驻村工作组(以下简称驻村工作组)成员。

第三条 省委组织部负责全省驻村干部的宏观管理,重点抓省直,督促指导市县。市县两级组织部门负责具体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选 派

第四条 每个贫困村选派1个驻村工作组和1名第一书记。每个工作组由3人组成,1名组长,2名成员。第一书记与驻村工作组由同一单位选派的,第一书记兼任工作组组长;由不同单位选派的,第一书记不兼任工作组组长,组长由工作组中的优秀干部担任。第一书记至少连续

任职两年以上,脱贫任务重的村要连续任职三年,工作组成员可以一年一轮换。第一书记由所驻县党委组织部门统一任命。

第五条 驻村干部主要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中直驻冀、在冀单位在编在职干部中选派,不得以乡镇干部代替。重点选派发展潜力大的后备干部、中长期培养对象人选和优秀年轻干部。省、市直机关中基层工作经历少于两年和近两年没有选派到基层锻炼的干部,一般应纳入选派范围。

第六条 省直选派的第一书记,主要派往6个贫困发生率较高的县、22个燕山—太行山地区特殊困难县和34个山区贫困县。第一书记要到贫困发生率高、班子弱的村任职,不能安排在县城周边和条件相对较好的村。

第七条 驻村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对党忠诚,对事业负责,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

(二)能力较强,善于谋划,善于协调,善于跑办项目和抓发展;

(三)群众感情深,能够和群众打成一片,心贴心、面对面开展群众工作;

(四)精神状态好,能够夙兴夜寐、激情工作,把全

部心思和精力放在工作上;

(五)身体健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驻村干部:

(一)非在编在职干部(退居二线或退休的除外);

(二)党性观念较弱,工作没有激情、责任心差;

(三)纪律观念淡漠,廉洁自律意识欠缺;

(四)近两年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和到期返回原工作岗位的,由派出单位按照条件和程序,继续选派第一书记及驻村工作组到村接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打赢脱贫攻坚战,必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省委、省政府负总责,统筹抓好目标确定、项目下达、资金投放、组织动员、监督考核;各市党委、政府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把精力集中在贫困县如期脱贫上;县级党委、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县委书记和县长是第一责任人,全力做好精准识别、项目落地、资金使用、队员管理、推进实施等工作。

第十一条 派出单位按照‚干部当代表、单位做后盾、‘一把手’负总责‛的要求,定点联系帮扶村,一定5年不变,不脱贫不脱钩,早脱贫早脱钩。帮扶村贫困发生

率低于4%的可脱贫出列,经过考核评估确认后,派出单位再帮扶巩固一年即可脱钩,撤回驻村工作组。

派出单位‚一把手‛应当经常听取驻村工作汇报,每半年至少到村进行一次现场办公,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在帮扶村联系贫困户,全体干部职工应当积极参与结对帮扶,形成‚机关单位定点帮扶、第一书记和工作组驻村帮扶、全体干部结对帮扶‛的工作格局。

第十二条 贫困村第一书记按照省委关于选派机关优秀干部到贫困村任第一书记的要求,把推动精准脱贫、实现同步小康作为驻村工作的核心任务,重点做好科学制定规划、推动精准脱贫、帮建基层组织、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任务。

第十三条 驻村工作组围绕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重点做好制定脱贫攻坚规划、协调推进易地搬迁、引导发展‚一村一品‛致富产业、帮助贫困户掌握致富技能、统筹推进改水、改路、改厕、改厨、改房等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驻村干部驻村期间,脱离原工作岗位,不承担派出单位工作任务,由驻村所属县乡党委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日常管理以县乡党委为主。

第十五条 强化县乡党委对第一书记的管理责任。辖区内出现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组成员擅自离岗、不认真履行职责等问题,或管理工作严重缺失的,由省市县党委组织部门通报约谈县乡党委书记。

第十六条 党员驻村干部的党组织关系转接到所驻村。第一书记不占所驻村‚两委‛班子职数,不参加村级组织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驻村干部的管理制度:

(一)驻村考勤制度。驻村干部每月驻村工作时间不少于20天(含因公出差、开会和培训)。考勤结果按月报乡镇党委,作为年终考核重要依据。

(二)学习培训制度。驻村干部到岗前,按照分级培训原则,开展驻村业务培训。在村工作期间,市县每年至少对驻村干部进行1次集中培训,培训时间2—3天。党员驻村干部应当按时参加村党组织的党员学习活动。

(三)请销假制度。驻村干部请假1天以内的由第一书记批准,请假3天以内的由乡镇党委批准,请假3—7天由县驻村干部管理办公室批准。驻村工作组组长请假2天以上须经乡镇党委同意、县驻村干部管理办公室批准备案。请假期满后及时销假。

(四)社情调研制度。驻村干部通过座谈交流、入户

走访、个别访谈等形式,全面了解掌握所驻村真实情况,记好《民情日记》《工作日志》;对村‚两委‛干部、离任干部、党员、致富能手、孤寡老人、优抚对象等人员必访。

(五)工作例会制度。驻村工作组以县为单位每月召开一次驻村工作组组长例会,由定点挂职县领导组织。各驻村工作组可以采取分片联组方式召开工作情况交流会,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问题,部署下步工作。

(六)督促查岗制度。各级驻村干部管理办公室采取明察暗访、实地走访、电话查询等方式,对驻村干部在岗和履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相关情况作为驻村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无故脱岗的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召回换人。

(七)联系群众制度。建立‚1+5‛联系制度。每名驻村干部在所驻村联系1名村‚两委‛干部、1名党员、1名群众代表、1名致富能人和1名生活困难群众,经常走家串户,同联系群众谈心交友,帮助办实事好事,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八)网上交流制度。通过互联网、微信、易信、QQ 等,建立专门的驻村干部网络交流平台,利用网络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九)述职评议制度。驻村工作组结合年度考核开展

‚双述双评‛,每年向派出单位进行述职,向所驻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述职,接受评议,作为年终考核重要依据。

(十)纪律约束制度。驻村干部吃住在村,做到‚五不准‛,即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准收受群众财物,不准接受基层单位宴请,不准在所驻村报销应由个人或者派出单位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准挪用帮扶资金。

第十八条 驻村干部不能按要求履职尽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及时调整、召回:

(一)因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驻村工作的;

(二)因本人素质、能力等方面原因不适合驻村工作,且经教育帮助后效果不明显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不宜驻村工作的;

(四)未认真履行职责,群众意见较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调离原单位或辞去公职的。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九条 驻村干部考核由所在县党委具体组织实施,重点考核精准脱贫成效和驻村工作表现。每年年底,由县委组织部门和扶贫工作部门研究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内容、标准和办法,派出专门考核组逐村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驻村干部年度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作总结。驻村工作组和驻村干部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撰写工作总结。

(二)述职测评。考核组组织召开所驻村‚两委‛班子成员和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听取驻村干部述职,参会人员根据驻村干部述职及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驻村干部进行测评。第一书记同时向乡镇党委述职并接受评议。

(三)个别谈话。考核组同派出单位、乡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村‚两委‛班子成员进行个别谈话,听取对驻村干部的评价意见。

(四)实地查看。考核组实地了解驻村干部实施的帮扶项目以及为村民群众所办的实事好事情况,听取党员、村民意见,查阅档案资料。

(五)确定等次。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驻村工作组和驻村干部的考核等次,驻村工作组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驻村干部的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较好、群众满意度较高、驻村纪律执行较好的,可评为优秀等次。以县为单位,驻村干部的优秀等次比例,不高于该县选派驻村干部总数的40%,不占派出单位指标。

完不成年度任务目标、民主评议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和长期不在岗、违规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评为不称职等次。对考核不称职的驻村干部,其驻村年限不作为干部基层工作经历计算。

省市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省级直接抽查贫困村总数的3%,市级核查10%。

第二十一条 对第一书记实行任期考核。任职期满,由派出单位会同县级驻村干部管理办公室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选优、提拔使用、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驻村工作组考核结果作为派出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评为一般以下等次的,派出单位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驻村干部年度考核等次作为其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等次,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各级驻村干部管理办公室会同组织部门,建立驻村干部重点培养对象台账,跟踪了解,适时提出推荐建议。对任职期间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驻村干部特别是第一书记,应当优先提拔使用,成绩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提拔使用。

第二十四条 省委组织部每年召开一次全省驻村干部总结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学习先进典型,宣传表扬优秀第一书记、驻村工作组和驻村干部。

第六章 保 障

第二十五条 驻村干部在村期间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均保留在派出单位,享受派出单位的各项福利待遇,帮扶工作期满回原单位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每年为每个省派驻村工作组安排工作经费5万元,其中第一书记可以直接支配2万元,按有关财务管理工作规定使用。市县可以参照省的做法,为本级驻村工作组安排一定工作经费。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驻村干部驻村期间必要的办公用品、学习资料、学习用品购臵,住房、伙食、水电、取暖、网络通信补助,公务邮寄、县内交通费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驻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生活补助。派往列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还可参照所在地同类同职级(岗位等级)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给予相应补助。乡镇和村要为驻村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八条 驻村干部驻村期间享受年度休假待遇,由派出单位和驻村所属乡镇党委根据工作实际合理安排。

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当大力宣传干部驻村帮扶工作的积极意义和相关政策,大力宣传驻村干部的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和帮扶成效,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驻村帮扶

工作的浓厚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选派到我省的驻村干部管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组驻村干部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