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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讲座

营业税改增值税专项税务讲座

江苏华星会计师事务所 江苏华星税务师事务所 张云龙 副主任 2012年8月30日

试点地点及时间

试点地区 上海市 北京市 江苏省、安徽省 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 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 开始时间

2012年1月1日

2012年9月1日

2012年10月1日

2012年11月1日

201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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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行为及纳税人

• 流转税的纳税行为及纳税人? 营业税改增值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 和部分现代服务的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 业)和个人 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定义 营业税改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除外: 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 应税服务,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以及财政部 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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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行为及纳税人

•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 应税服务。主要包含三层意思: • ①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 ②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 • ③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 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境外)。 •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 有形动产。主要包含两层意思: • ①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 ②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这就要求有形动产使用的开始和结束均 在境外(含中间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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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行为及纳税人

• “营改增纳税人”标志:在CTAIS系统中增加“预算科目” 为“101010401 改征增值税”,“增值税类型”为“应税 服务”的增值税税种鉴定,用以判定“营改增”纳税人。 增值税税种鉴定中税目下拉选择项根据纳税人主行业或附 属行业中的“行业明细”代码带出对应的“征收品目” • 营改增税收预算级次:目前营改增增值税收入分成为100% 地方。 如何区分:按销项税额比例区分(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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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的范围(1+6)

• 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公路、缆车、索道及其他,不含铁路(特别快 递业) 水路运输:程租和期租属于运输服务,不属于租赁 航空运输:湿租服务属于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 • 物流辅助服务:航空服务(包括地面和通用航空服务)、 港口码头服务(包括为船只提供服务的各项业务活动)、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代理商检分析) •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融

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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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的范围(1+6)

• 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 勘察勘探服务 • 信息技术服务(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处理的业务 活动) 软件服务(软件的开发、咨询、维护、测试)、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注意:软件不含培训,培训不在 营改增范围内 • 文化创意服务 设计服务(含创意策划)、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转让商标、商誉及 著作权)、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会展服务 • 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提供和策划财务、 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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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和征收率

• 税率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7% 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业 11%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 6%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劳务 0% • 征收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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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按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 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一经选择,36个月 内不得变更(如提供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 出租车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租赁标的物在试点之前购入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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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

2.境外单位和个人在试点地区向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扣缴义务人按以下公式计算扣缴 应扣缴税额=接收方支付 的价款/(1+税率)*税率 例外:未与我国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 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按3%扣缴 • 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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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金及抵扣凭证

• 进项税金 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业增值税 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 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运输费用*7%)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 交通运输服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7%,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试点时点后的运费 结算单据(铁路除外)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接受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应收服务,从税务机关取得的 税收通用缴款书(应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对账 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不能抵扣) 11

进项税金不得抵扣

• 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 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 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

商誉、商 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 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 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 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 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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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金不得抵扣

• 在进行转出计算时,能区分其中进项的,直接将该进项在 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扣 减进项 •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 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 期全部营业额) •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劳务的,其在试 点时点前的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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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1)

• 1、应当认定(必须认定): • (1)试点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 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2)试点开始前,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应税服务年销售额” 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 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应税服务营业额 合计”÷(1+3%),即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为超过515万元(>515 万元) •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 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 免税、减税、即征即退、出口零税率销售额。差额征收的试点纳税 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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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2)

• 注:纳税人同时兼有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总的原则是对 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以及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 算确定是否超标。 • 2、可以认定: •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出申请并 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

税务机关应当为其 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 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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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3)

• 3、不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其他个人” 是指自然人。) • 4、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对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下列试点纳税人可不 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 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统称为非企业性单位)。 •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 业。 •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 • 注: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 纳税人可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16  

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4)

• 5、不需重新认定: •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按照《试 点实施办法》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 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 6、辅导期管理: • 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 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 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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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的确认

• 销售额包括应税服务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应以人 民币计算,外币折算汇率可选择销售额发生当日 或当月1日汇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 兼营: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劳务,分别核 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 税服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 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 (物流业的税收特别关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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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的确定

•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 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 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 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 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 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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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的确定

•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

支付 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 政策规定。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 • 营业税中差额征收的,仍有效,但通过改革可以解决重复 征税的,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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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确定—差额征收(2)一般纳税人

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含税)是否允 许扣除  销售额(含税)  类型  提供的应税服务  支付给试点纳税人  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  计税销售额 

 

1 

2 

3 

4 

除交通运输业和国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 际货运代理服务以 价外费用  外的其他应税服务  一般规定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 交通运输业服务  价外费用 

不允许 

允 许 ( 不 包括 已抵 扣 进 (1-3)/(100%+对应征税应 项 税 额的 货物 、 加 工 修 税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  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不允许 

允 许 ( 不 包括 已 抵 扣 进 (1-3)/(100%+对应征税应 项 税 额的 货物 、 加 工 修 税 服 务 适 用 增 值 税 税 率 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或征收率)

允 许 ( 不 包括 已抵 扣 进 (1-2-3)/(100%+对应征税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 允许(不包括取得增 项 税 额的 货物 、 加 工 修 应 税 服 务 适 用 增 值 税 税 特殊规定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价外费用  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款) 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率) 

销售额—差额征收(3)小规模纳税人

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含税)是否允 许扣除  销售额(含税)  类型  提供的应税服务  1  除交通运输业和国 取得的全部价款 际货运代理服务以 和价外费用  外的其他应税服务  一般规定  交通运输业服务  取得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  允许 允许 (1-2-3)/(100%+征收率) 支付给试点纳税人  2  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  3  4  计税销售额 

不允许 

允许

(1-3)/(100%+征收率)

特殊规定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取得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 

允许

允许

(1-2-3)/(100%+征收率)

销售额的确定

• 纳税人价格偏低或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发生视 同销售行为为价格的,按以下定价原则: 纳税人自己最近的同类劳务的平均价格;其他纳税人;组 成计税价格: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 别注明的,以折扣后

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 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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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 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 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 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 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 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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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收优惠

• 增值税率为零、增值税免税事项的差异 • 增值税率为零事项: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在境内载运 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 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 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适用增值 税零税率。 零税率适用“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同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以上事项,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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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该增—税收优惠

• 免税事项:可以放弃,但放弃后,36个月不得再进行申请 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航空公司 提供的飞机播洒农药的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的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转让、开发合 同应经省级科技部门进行认定,持合同、科技部门审核意 见报主管国家税局局备查)、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 施合同能源管理、自实施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服务外 包试点地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收入、随军家属、军队转 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就业,3年内免税、失业人员相关 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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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收优惠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 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符合零税率规 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 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 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 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 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 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

服务和咨询服务、广告 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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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跨境劳务总结

服务提供方所在地 接收方所在地/发生地 增值税

改革试点城市

中国境外

零税率或免税 代扣代缴增值税,接受方可

中国境外

改革试点城市

抵扣进项

中国境外

服务发生地在境外

不缴纳增值税②

中国境外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租赁服务

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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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该增—特殊事项

•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 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 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 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 策。 • 试点一般纳税人在试点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租赁, 可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在试点前签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协议,在合同 到期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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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发票

•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如接受方索要,可以 向税局局代开)。 • 增值税发票作废及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 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不符合作废条件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 专用发票申请单》,税局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 知单》,购买方收到 通知单后进行进项转出,销售方开具红票。 以上所称作废条件指: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 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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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发票

• 增值税发票丢失:国税发【2002】10号文,购货方已认 证的,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 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经批准后,进项抵扣;未认证的,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 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 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 抄报税证明单” ,经批准后,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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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准备

•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

人的抉择 • 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和税控机的购买(税控设备的 购买和以后的维护费可抵增值税款) • 客户开票信息的准备 • 部分供应商开票的推迟,特别是对外付款缴税的 推迟 • 销售模式的重新梳理以及适用税金的测算,价格 的重新谈判 • 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的培训 • 发票管理的加强 • 出口退免税的认定 • 财务核算的重新定义以及财务系统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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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实务—增值税会计处理(1)

1、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改征期初有进项留抵税款,应 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2)“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试点当月按照规 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月初增值税留抵税额。 (3)兼有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开始试点的当月月初将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上期留 抵税额,转入“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增值 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

操作实务—增值税会计处理(2)

(4)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 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 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2、“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 应纳税额,包括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初次购 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 费。 3、差额服务:一般纳税人增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 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直接用“应交税 费—应交增值税”

营改增实施路线图

评估 •复核业务和 系统 •分析试点的 规定并确定 主要影响 •进行交易分 析安排 •发现差异与 不足 •指定计划 •检查并复核 可能的方案 验证 •确定方案 的优先顺 序 •进行税务 测算 •评估计划 并和流程 负责人商 定进程 实施 •系统改变 •财务改变 •税务合规 •人员培训 后续管理 后续咨询及 税务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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