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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设法治社区为切入点建设法治社会

  摘 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目标。但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基础则在于建设法治社区。文章从分析我国当前法治社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了推进我国法治社区建设的若干有针对性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法治社会;法治社区;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043-02   作者简介: 王荣平(1980-),女,湖北麻城人,黑龙江省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目标。社区是社会的细胞和基本构成单位,是构成整个大社会中的“小社会”,社会正是由成千上万个社区所构成,因此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基础在于建设法治社区。建设法治社区是实现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目标的必经途径。建设法治社区应以落实社区基层民主为核心,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形成民主公正、管理有序、团结互助、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打牢法治社会的根基。   城市社区建设从根本上可以说是一项民主事业,目的是使人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然而法治与民主的关系表明,缺乏法治保障,人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务,实现民主只能是一句空话。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建设法治社区是发扬社区基层民主、完善社区居民自治的需要。良好的社区秩序是社区良性运行、健康发展的前提,而做到管理有序则离不开法治保障。   一、我国当前法治社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主体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不强   一方面,很多居民对法律的了解还局限于“杀人偿命”,“损坏东西要赔”等朴素的法律观念,以为法律就是打官司,因此敬而远之,由于对法律充满不信任感,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或隐忍退让,或者动用私力解决,很少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另一方面,社区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也亟待提高。不少社区工作人员由于没有接受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并没有树立起依法决策、依法服务、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封建官僚思想严重,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我国要想打造法治社区,社区主体包括社区居民和社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都亟待加强。   (二)社区各管理主体的职能定位不清   当前我国城市社区中广泛存在着诸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等管理主体,他们都在一定程度担负着管理社区的职能,但因各自职能定位不清,关系没有理顺,在实践生活中常存在着职能交叉或相互争管或相互推诿的现象。例如,居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理应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社区日常事务的管理。但在许多地方,居委会实际上受政府的直接管理和控制,成了“二政府”或“准政府”,其工作重心是完成街道办事处布置的任务,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职责反倒退居其次,行政化现象十分严重。由于政府把社区居委会当作职能向下延伸的工具,以致于很多社区居委会负担过重,严重影响社区自治功能的发挥。[1]另外,业主委员会和居委会在实践生活中也存在着“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情况,物业管理公司和居委会也经常因为职能不清,导致居民遇到问题和纠纷时无所适从,不知道该找谁。因此,如何科学合理界定各管理主体的职能定位,理顺它们相互间的关系,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维护和实现社区管理的有序化、规范化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三)社区居民自治程度不高   法治社区建设的核心在于高度的社区居民自治,然而,就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社区居民自治参与度普遍较低,居民参与意志薄弱,接触面狭窄,主动性欠缺,法治社区的构建必须依靠社区居民的高度自治,缺乏居民的参与响应,社区法治建设就丧失其自治属性,沦为“他治”。所以,最大限度得调动社区居民的积极性参与到社区法治建设中是摆在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推进我国法治社区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社区法治宣传,让法治信仰植根于社区干部群众的心中   首先,应当定期、不定期的采用各种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和途径对社区居民进行普法宣传,全方位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使社区居民能够自觉学法、守法、信法、用法。其次,应当通过在社区举办法律培训班、法律知识讲座等形式,提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基层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等社区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法律能力,使其树立依法决策、依法服务、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提高其依法决策、依法服务、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法律能力。最后,还应通过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法治演讲、制作法制板报,举办模拟法庭,以案说法等形式,加强对社区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提高其法治观念,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总之,应当在全社区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弘扬法治文化,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提高社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让法治信仰深深植根于社区干部群众的心中。   (二)依托地方高校法律资源,大力发展社区法律诊所   社区法律诊所的理念来自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出现的街区法律诊所,由法学院的学生到街区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自2000年法律诊所被引入我国之后不久,社区法律诊所便作为一种教学形式在我国出现。[2]现在,社区法律诊所在我国很多地方、很多社区已然兴起,主要表现形式是由高校法科学生、法学教师、律师等进入社区为社区居民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无偿法律服务。社区法律诊所的出现,是高校服务地方、服务社会功能的具体体现,可以实现高校和社区的双赢。开办社区法律诊所一方面可以利用高校法律院系丰富而得天独厚的法律资源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为法治社区建设服务;另一方面,也给高校法律院系师生提供了法律实践的机会,可以提高他们学习法律的兴趣,增强他们利用法律服务社会的信心和能力。因此,在我们建设法治社区的过程中,依托地方高校法律资源,大力发展社区法律诊所可以最大限度减少普法投入,降低社会成本,实现高校和社区的双赢。   (三)坚持政府与社区互动,增强社区发展活力   政府与社区是推动法治社区建设的两支基本力量。社区法治建设需要依靠政府发挥积极的引导和监督作用,更重要的是推动社区居民的自主参与的积极性,实现政府和社区居民之间的有机联动,两个拳头同时用力打向一处,才能使得社区法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步。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小政府、大社会”的要求,从理顺政府与社区职能关系入手,明确政府在社区管理中的职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变“政府主导”为“政府引导”,既坚持职能到社区,又还权于社区,推进政社职能分开。结合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的管理机制,促进政府与社区机制互联、功能互补、力量互动,为构建法治社区提供强大的动力。同时要创新基层民主形式,提高居民和业主参加居民会议、业主大会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强化社区民主自治功能。同时推行社区负责人换届民主选举机制,激活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培育由社区居民自发组织的中介机构,确保社区法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建设法治社区则是其基础工程,需要全体社区居民、政府、社区组织和地方高校等社会主体的共同参与,通力合作。唯有如此,和谐社区、法治社区才能实现,也唯有如此,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目标才能实现。   [ 参 考 文 献 ]   [1]陶宏斌,刘力.武汉和谐社区建设的探索与思考[J].学习与实践,2006(7).   [2]李俊刚,杨健.论社区法律诊所在依法治区中的作用[J].理论前沿,2004(9).   [3]宋丽荣.创建法制小区 推进社区法治[J].中国司法,2003(11).   [4]铉玉秋,胡志宏.社区法治在法治进程中的价值[J].行政与法,2007(10).   [5]李亚雄.我国城市社区性质与社区建设的取向[J].社会主义研究,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