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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开标.评标程序

舟建委〔2008〕51 号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 的通知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开标、 评标程序及相关规定》

各县(区)建设局,全市各招投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行为,依 据《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 、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开标、评标程序及相关规定》 ,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委 建筑业管理处联系。

二 OO 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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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开标、评标程序及相关规定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行为,依据 《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 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 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开标、评标。 监理、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的招标可参照执行。 一、关于投标文件的递交和签收的规定 关于投标文件的递交和签收的规定 1、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应一致,以 招投标中心服务大厅的电子时钟显示的时间为标准时间。 2、投标书应由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送达招投标 中心服务大厅, 招标人应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在服务大厅当场签 收,招标人不得在招投标中心外的其他地点接收投标书。 3、招标人在接收投标书时应严格检查投标书的密封及标 注情况, 对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标注不明确 (可能影响 正常开标)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绝。对于递交的密封完 整、标注明确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出具收条,收条上应写明 标书接收时间及标书份数,送标人和收标人应共同签名。 4、投标书接收后,由招标人负责保管。投标截止时间以 后,招标人不得接受任何投标书及补充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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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标程序及相关规定 二、 关于开标程序及相关规定 1、招标人应在招投标中心开标室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按时组织开标。 2、设有标底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在开标前向当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完成标底备案。 3、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组织开 标会议应有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其中招标项目负责人必须 到场; 招标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到场的, 应事先向当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并由本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单位负 责人替代。 组织开标的工作人员应随身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并接 受相关监督部门人员的核查。 4、开标主持人宣

布开标会开始,开标主持人讲话:介绍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送达标书的投标人名称;阐明按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及规定的程序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公布招标人在开标现 场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办法;公布此次开标的投诉受理单位。 5、由招标人当众核验投标人代表的身份是否符合招标文 件要求。 按规定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代表应按招标文件要 求, 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接受招标人代表的核验并当场 签字确认。 核验投标人代表的身份时, 如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必 须到场的人员缺席或其随身携带的资料原件不符合招标文件 规定的, 按自动放弃投标处理。 对于法定代表人未携带法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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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特殊情况, 招标人可通过其在招投标中心留存的营业执照 予以核实,如核实无误,可予通过。 6、由招标人当众核验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已支付到招标人 账户的凭证。 投标人因故无法提供有效的凭证时, 招标人可通 过招标文件指定账户核实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 如当场无法核 实,投标书无效。 7、招标人及投标人代表共同核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的密封不符合要求或提前拆封的, 该投标书 无效。 8、 由招标人宣布上述核验结果, 确认有效投标单位名单。 9、招标人拆封标底,公布标底的主要内容。 10、由招标人代表拆封有效投标单位的暗标部分投标书, 随机编号后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招标人在拆封暗标部分投标书 时,拆封人员和编号人员间应有专人负责传递已拆封的标书; 编号人员的编号过程应避免投标人员及其他人员近距离直视。 11、从投标截止时间开始到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前,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 均应停止开 标,视为本次招标失败。 12、 开标过程中, 出现招标文件和本规定未涉及的意外情 况时, 招标人可要求评标委员会决定处理办法, 如评标委员会 认为无法进行公正处理时,招标人应暂停开标。 13、暗标评审期间开标会议休会。暗标评审结束后,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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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继续。 14、 招标人公布暗标评标结果后按先送后开的原则拆封投 标文件商务标第一部分。 15、 招标人宣读并记录各投标人商务标第一部分的主要内 容,如投标最终报价、工期、质量等,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16、进入商务标第一部分评标阶段,开标大厅继续休会。 17、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宣布评标结果,开标会议结束。 18、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全程参加开 标会议, 开标会议休会期间应在招

标人处留下联系电话并保证 在接到招标人通知后能在半小时内到达现场, 否则投标人应自 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三、关于评标委员会及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 关于评标委员会及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 评标委员会及工作人员的相关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 技术、 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应为 5 人以上的单数, 当招标文件设置技术标时, 招标人原则上应独立组织技术标专 家组。 技术评标专家人数由招标人确定, 但应保证专家组有必 要的时间对全部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 技术专家组设组长一 名, 技术专家组组长原则上应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由 技术专家组在评标开始前选举产生。 当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 件规定设置专家组时, 每个专家组人数不应少于 3 人。 每个专 家组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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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人应安排 1-3 名工作人员承担评标过程的组织和 服务工作,工作人员中必须包括招标项目负责人。 3、公开招标项目施工招标的投标预算应实行由电子评标 辅助系统协助下的暗标评审, 招标人应安排经培训合格、 专业 对口的造价人员参加电子评标辅助系统的操作。 4、招标人应在开标前将评标委员会组成办法向当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材料应包括: 业主委托的评标专家授权书; 评标委员会其 他成员的专业构成和产生办法; 招标人工作人员名单; 电子评 标辅助系统操作人员名单。 5、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业主推荐,也可由全体评标委员 会成员选举产生。 6、评标委员会及相关工作人员名单在评标结束前应对投 标人保密。 7、评标专家的权力:对投标人的投标书发表自己的意见 和保留自己的意见; 不受任何干预, 对投标书进行公正的打分 或评价; 可以对专家库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接受招标人给 付的评标劳务费。 8、评标专家的义务:在评标过程中认真贯彻有关招投标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按时参加评标、询标活动,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评标过程保密;对所提出 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对评标结果应签字以示负责; 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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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9、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投标人 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 工作人员; 与投标人有经济或其他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评 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评标委员 会成员如因个人能力或专业水平限制无法胜任

相应的评标工 作时, 应提出书面申请退出评标委员会。 因上述原因造成评标 委员会人数缺少时, 招标人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及时补选新 成员。 四、关于评标程序及相关规定 关于评标程序及相关规定 1、参加评标会议的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随身携 带相关身份证件, 准时到达评标现场, 评标开始前应进行签到, 并接受相关部门人员对其身份的核查。 2、评标会议由招标人安排的工作人员主持,评标会议开 始, 主持人宣布评标会议开始; 介绍评标委员会组成办法和组 成人员名单; 介绍参加评标会议的其他人员; 介绍开标项目概 况;介绍全体投标人名称;介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介 绍评标过程的计划安排; 宣读评标专家须知, 同时要求符合应 回避条件的专家自觉提出回避要求。 3、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 预、 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相关部门监督人员在评标过程中 只对评标过程及程序进行监督, 监督人员原则上不得对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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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过程和内容发表个人意见。 4、招标人的工作人员、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 中只能从事为评标专家服务的辅助性工作, 不得参与任何应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完成的标书审核、 评定工作。 评标专家评标期 间, 非评标工作需要, 上述人员不得对投标预算进行查阅记录 和统计。 5、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 标。 评标委员会不得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 行评标。 6、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询标时,应首 先选用书面形式, 确实需要采用口头形式时, 应优先选用询标 对讲系统询标。 7、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询标时,投标 人代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接受询标, 如投标人代表未 在规定的时间到达现场而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评标委员 会可视其自动放弃投标。 8、招标人在开标前应充分准备电子评标辅助系统操作过 程所需要的设备和资料。 9、评标委员会应慎重处理废标事宜。评标委员会确定废 标必须是招标文件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的条件;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废标情形, 如未被招标文件引用, 则不能作 为废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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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于投标报价中个别材料或费用过低的情况, 其投标 总价接近或高于投标平均价且所涉及价格占投标总价比例较 小时,一般不应以“恶意低价竞标”原因废标。 11、招标文件在常规废标情形(常规废标情形是指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废标范围) 以外设置非常规废 标条款时, 应以醒目文字标注。 对

于招标文件未以醒目文字标 注的非常规废标条款, 如导致一半及以上投标文件废标时, 评 标委员会应宣布此次招标失败。 12、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工作需要须临时休会时, 应出具 书面纪要, 招标单位应与相关部门协调做好评标休会期间的投 标资料保密工作。 关于投诉受理和违反本规定程序的处理 投诉受理和违反本规定程序的处理规定 五、 关于投诉受理和违反本规定程序的处理规定 1、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发改委等 7 部委第 11 号令)的规定受理 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的投诉事宜。 2、招标人不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开标、评标,现场监督人 员可依据有关规定对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实施“代理工作质 量”扣分;如因招标人不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开标、评标引起招 投标纠纷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对招标代理机 构进行处理。 对于不按规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的行为,监督人员有权 阻止。 对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 监督部门将暂停其招标代理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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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资格。 3、评委打分明显不符合实际,监督部门有权将该评委记 分表作废,对于评审过程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不能进行客 观和公正评标的专家, 在监督单位履行提醒、 告知义务后仍不 改正的,监督单位有权停止其评标专家资格。 六、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规定由舟山市城乡建委 负责解释。

主题词:建筑业 招投标 规定 通知 ————————————————————— ————————————————————— 抄送: 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市招投标中心, 市建筑业协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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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8 年 2 月 27 日印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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