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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合同评审管理规定109-115

第二十章 合同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节 评审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使合同规范化,避免合同可能带来的风险,同使有利于合同顺利执行,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1、本公司生产的全系列产品的常规合同。

2、有特殊要求的合同。

三、职责

1、从法律角度来审视合同是否符合规范,有无法律风险。

2、从技术角度审视合同是否符合公司产品技术规范;

3、从生产角度看公司能否满足用户要求;

4、从销售角度审核合同价格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四、工作程序

1、合同评审员接到合同后,首先审核合同法律形式是否完备,不完备,则要求业务员负责完善,具体要求如下:

(1)、合同所有的对方当事人签章必须保持一致,不得出现一联用户签字,一联汽贸盖章等不一致情况。

(2)、合同所有联次的合同号必须一致,若有改动,须有对方当事人签章。

(3)、合同金额书写应清晰、明确,大小写金额一致,总金额正确无误,若有改动,须有对方当事人签章。

(4)、合同要注明对方当事人地址,要求至少具体到市。合同当事人为公司的,要求公章必须清楚,公章不清楚业务员要求先下合同的,业务员回厂时必须将对方签章的合同原件带回交存;合同当事人为个体的,要求注明当事人身份证号码。原件回厂时带回,不能交回的由业务员负责。

(5)、公司先给对方发传真的合同,接车时间以对方回传日开始计,回传不及时的接车时间要顺延,业务员要负责将有对方原始签章的合同带回。

(6)、在合同既有条款之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原则上约定事项不得违反合同精神,特殊情况需经请示批准后方可执行。

(7)、非标部分避免直接写在合同上,可以另外附加变更的形式说明,特殊情况需要用户在保证书上签章确认。

2、其次技术评审员审核合同是否符合公司产品技术规范,不符合的要与业务员说明情况,并要求业务员完善手续。

(1)、技术评审员审核合同,对不符合公司规定的要求或用户要求公司不能满足的,要与业务员和技术部做好沟通工作,协调一致,在有利于生产操作的前提下,尽量满足用户要求。

(2)、对于非常规配置技术员要与技术、供应或仓储部门做好技术安排、供货落实等沟通工作,保证合同顺利执行。

3、最后合同评审员审核公司生产能力能否满足用户接车周期要求,同时审核合同价格是否 109

符合公司规定,订金是否及时到位。

(1)、合同所定的生产周期要符合公司要求。要求特殊周期的,要与技术、生产部门沟通或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2)、合同在回传公司时要求订金传真件必须随合同一起回传,同时写上合同号。如客户不能及时打订金,则合同要等到打订金时方可回传,同时向客户说明接车时间要向后顺延;提前回传合同的,等订金传真件回传时方可下合同;订金金额达不到公司规定要求的,业务员要先请示销售公司经理同意后,附业务员签字的订金保证才可下合同。

(3)、合同价位要符合公司规定,与当地通行市场价格大体平衡。特殊价格要求业务人员逐级请示,经过批准后方可执行。

1、变更合同要求有合同当事人的签章确认。确属无法得到签章的,由业务员本人签字担保

负责。

2、业务员必须保证合同原件与发回公司的传真件内容一致,如因内容不一致造成的一切后

果由业务员本人负责。

五、附加说明:

特殊要求的合同,合同评审员要联系技术部,技术上可行的,由技术部出具技术方案简图和配件表,然后与供应部联系落实特殊配件的供应,再经成本核算部门依据配件表确定特殊车辆的成本,最后由合同评审员根据公司规定确定销售价格并通知业务员依据技术方案简图签订合同。

六、责任追究

合同评审人员要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严把合同质量关,对违反上述规定,未造成经济损失的,每次罚款1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节 厂购主车合同变更工作管理规定

销司(2007)——0023

为规范厂购主车变更合同,防止主车错订、漏订等造成损失,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一、 厂购主车合同变更的几种类型

第一类:厂购主车配置变更,该项变更包含轮胎、驾驶室内饰变化、各种选装配置变化等。 第二类:厂购主车变更自带主车,原签定合同为厂购,后变更为用户自带主车的变更合同。 第三类:厂购主车型号或品牌变更,该项变更包含车辆生产厂家及车辆型号变更(该项变更必须按照改装车销售合同中要求的期限内进行变更)。

第四类:自带主车变更厂购主车,原签定合同为自带,后变更为厂购主车的变更合同。

二、 主车变更合同中应包含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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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类主车合同变更:合同号、变更的配置内容、变更差价、交货期;

2、第二类主车合同变更:合同号、变更项目、变更去价、明确原购车订金处理方案;

3、第三类主车合同变更:合同号、变更的主车型号及品牌、变更差价、原购车订金处理,是否重新交纳订金,交货期;

4、第四类主车合同变更:合同号、变更的主车车辆型号项目、变更价格、订金金额、交货期;

三、 合同变更审批程序:

1、区域业务经理提出合同变更要求,电话咨询卡车供销部业务经理变更事宜,同意后,与用户签定变更合同,卡车供销部业务经理做电话记录;

2、主车变更合同签定后传真至底盘部,卡车供销部业务经理审核后,卡车供销部经理签字审批,属于第一、第四类变更的,卡车供销部直接执行变更合同并报送客服部备案。

3、主车变更合同属于第二、三类的,卡车供销部经理签字后,由卡车供销部安排报送客服部进行评审,并由销售公司副经理签字,通过客服部评审后,客服部通知卡车供销部领取变更合同;

4、卡车供销部领取通过评审的主车变更合同后(第二、三类合同变更),执行变更合同。

5、对于不能通过合同评审的,卡车供销部业务经理应立即通知区域业务经理,终止合同变更。

四、 流程注意事项:

1、区域经理电话咨询提出合同变更后,卡车供销部业务经理当日下班前应跟踪合同变更传真事宜;如若未接到传真,应与区域经理联系;

2、主车厂购变更自带或自带变更厂购时,要在变更中注明原订金处理方案和新订金金额;未注明,卡车供销部不予审核。

3、合同变更对接车时间要明确;未注明时间的,卡车供销部业务经理要注明接车时间;

4、自带主车合同变更厂购,订金到帐管理按照改装车合同管理方案执行。

5、厂购主车型号或品牌变更的合同变更,需要技术评审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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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规处罚:合同变更不按照规定操作的,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一次2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规人员承担。

六、本流程自二00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第三节 改装车合同变更管理制度

销司(2007)——0024

为加强合同变更管理,防止因合同变更造成信息传递错误、丢失或不及时,使变更合同得到有效执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 变更合同的类型和内容

a) 主车变更:主车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参照《厂购主车合同 变更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b) 改装车变更:

2.1、型号变更:

2.1.1、型号变更,技术参数、配置及价格都不变;变更合同要注明:合同号、原型号和新型号、用户签章等内容;

2.1.2、型号变更,配置及价格不变,仅技术参数变更;变更合同要注明:合同号、原型号和新型号、交货期、用户签章等内容;

2.1.3、型号变更、技术参数、配置及价格变更;应该重新签订合同,并在新合同中注明原有合同作废,其预付款转为新合同使用,重新确定交货期;

2.2、型号不变,配置变更或设计参数变更:

变更合同要注明:合同号、变更项目、变更价格、交货周期变更;但该项变更需在生产能够执行的情况下方可变更;变更项目不符合公司标准的,用户要提供保证并签章确认;

2.3、合同价格变更:其他不变,仅合同价格变更。

2.3.1、合同还在审核阶段,未予下发;

2.3.2、合同已经审核完毕,盖章生效并下发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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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合同要注明:合同号、变更要求、用户签章;

2.4、合同周期变更:要求合同周期提前或推迟的周期变更。

变更合同要注明:合同号、变更要求、用户签章。

2.5、合同暂停变更:因牵引车型号变动等需要合同暂停执行的变更。

2.5.1、合同车辆处于生产流水线上,从工序上无法停止的车辆,不得作合同暂停变更。

2.5.2、允许合同暂停变更的,暂停时间不得超过10天。

二、 合同变更审批程序:

1、对于2.1.1类型,首先由业务员提出变更申请,如车辆未打大梁码和制证,则经销售公司副经理签字,由客户服务部下发各有关部门执行;如车辆己打大梁码和制证,经销售公司经理签字后,客户服务部下发各有关部门执行;

2、对于2.1.2类型,首先由业务员提出变更申请,如车辆未开始生产,则经合同审核办评审通过后,销售公司副经理签字,由客户服务部下发各有关部门执行;如车辆已经开始生产,经销售公司经理签字后,客户服务部下发各有关部门执行;

3、对于2.1.3类型,重新签订合同,按新合同评审程序重新执行;

4、对于2. 2类型,由业务员提出变更申请,如生产环节可以变更,则经合同审核办技术评审员签字后,销售公司副经理签字,由客户服务部下发各有关部门执行,变更项目不符合公告标准的,用户要提供保证,并经销售公司经理批准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如生产环节不能变更,评审办要通知业务员不能执行;

5、对于2.3.1类型,由业务员提出变更申请,经合同评审办评审后,销售公司副经理签字,由客户服务部下发各有关部门执行;

6、对于2.3.2类型,业务员首先向大区经理请示,大区经理同意后,业务员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合同评审办评审后,销售公司副经理注明合同价位,销售公司经理签批,由客户服务部下发各有关部门执行;

7、 对于2.4类型,由业务员提出变更申请,经合同评审办评审后,销售公司副经理签批,由客户服务部下发各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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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合同变更流程注意事项:

1、 业务员咨询提出合同变更符合规定的,两个小时内签定变更合同并送达合同评审办

公室,面交合同评审员,通过传真变更的,必须与合同评审员核实是否收到,确保变更合同不丢失。

2、 变更合同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合同评审员应在两个小时内通知业务员改正后,

方可执行。变更合同生效后,由客户服务部向接车办公室、底盘部(包括东风3S店)、成品库、制证室、质检部、技术工程部、制造部、仓储部等各部门分别送达。

3、 客户服务部向各有关部门下发变更合同时,变更合同送达人和被送达人必须予以签

字确认,客户服务部保留签字凭据。

四、违规处罚:

合同变更不按照规定执行的,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一次1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五、本规定自二00七年五月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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