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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杭来湾煤矿杭来湾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杭来湾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矿工会和矿安全办负责本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二条 在紧急情况下,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会、矿安全办和矿综合办要立即对职工、现场人员、周围居民实施应急检查和医学观察,防止职业病的蔓延。

第三条 具体内容如下:

1.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员工在上岗前,根据员工拟从事工种和岗位,评价员工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

2. 员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按国家规定进行,矿上根据医院体检要记录员工健康变化,评价员工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判断员工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作业。

3. 要将员工健康检查结论单及时告知员工,并发到员工手中。

4. 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及职业禁忌症者,要调离原岗位。

5. 劳动者在离职时,应对其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否则,不应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 矿安全办负责建立和保管矿全矿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四条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下表执行:

附则

第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