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是为保障劳动者在遭遇年老、伤残、失业、患病、生育等风险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在国家法律保证下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就是社会保险行为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相关的法规政策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险体系的结构需要进一步改进与完善。社会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满足个人的健康需求、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及维护稳定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就一般定义而言,医疗保险是指由特定的组织或机构经办。按照强制性或自愿原则,在一定区域的参保人群中筹集医疗保险基金,当参保人因病、受伤或生育接受了医疗服务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系列政策、制度与办法。

1949年以前,我国是没有医疗保障体系的,虽然有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三民主义”,但是由于处于军阀混战时期,没有建立起一个完整的体系。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制度对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职工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几乎全部免费,这大大刺激了消费者不合理医疗需求的增加,诱导过度医疗服务,从而导致医疗费用的年年递增。政府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希望改变医疗费用连年超支的状况,但这些措施在本质上只是对原公费医疗与劳保医疗制度的小修小补,并没有对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亦未能抑制医疗费用增长的势头。1996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并具体规定了各自的比例,从而确定了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之后,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采取了重大举措: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继建立,标志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初步形成。为了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国务院相关部门在推进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切实主义统筹规划、整体设计和协调安排各项制度,并采取了五个方面的措施:第一,在参保管理上,尽可能打破城乡的界限,以农民工为重点,明确了跨制度、跨地区的转移接续办法。第二,在政府的补贴标准上,对城乡居民医保规定了相同的政策。第三,在待遇水平上主义三项制度水平的统筹安排,逐渐缩小报销水平差距。第四,在相关的管理服务上,加强城乡衔接,实现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同步安排。第五,初步建立了城乡政策一致的医疗救助制度。

总体而言,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制度的建设还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我们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各部门的协作下,将医疗保险发展成为适应我国要求的、不断满足群众需求的、不断发展的保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