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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文件号: 济政发〔2011〕34号

文件发布日期: 2011-09-29

文件生效日期: 2011-09-29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养老保障问题,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我市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统筹城乡;坚持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坚持属地管理。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包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或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主要指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政府补贴等构成。要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时间和方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市政府依据国家规定或城乡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成员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我市在此基础上增至每人每月60元。纳入国家、省试点的县(市)区,中央、省财政补助后的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按新农合比例分担。未纳入国家、省试点的县(区),市财政承担中央和省补助部分,剩余部分再由市、县(区)财政按新农合比例分担。商河县由省财政单独核算补助比例。

2.缴费补贴。县(市)区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缴费即补。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济南高新区以及历城区部分街道办事处(原则为城市规划区内已完全失地的街道办事处)统一为:个人缴费100元政府补贴30元,200-1000元每增加100元增加补贴3元,1500元补贴70元,2000元补贴80元。在此基础上,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上调。章丘市、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和历城区的其它街道办事处(乡镇)缴费补贴按新农保相同政策,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3.对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缴费群体,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档次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存储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3.重度残疾人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提前5年从55岁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支付,目前我市暂定为每人每月6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三)待遇调整。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今后将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县(市)区要每年在村(居)对城乡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制度衔接

要妥善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八、保险关系转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九、经办能力建设

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信息系统平台、统一业务流程、统一编制和实施预算、统一待遇调整。

(一)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要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经办网络,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工作机构。要充分运用现代管理和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

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二)强化规章制度建设。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审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公示和查询制度,建立和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要加大投入,建立与国家、省统一的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实行全市联网。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从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统筹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