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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模式的优化及法律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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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模式的优化及法律规制路径

作者:陈齐樑 郗永勤

来源:《行政与法》2016年第05期

摘 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对公共管理理念与模式的创新,其实质是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本文通过剖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关系构成,指出了现阶段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据此提出双阶段竞争的购买模式思路。同时,以法律逻辑为切入点,探究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规制路径,以期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规范化、制度化。 关 键 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双阶段竞争购买模式;法律关系;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5-0025-07 收稿日期:2016-03-22

作者简介:陈齐樑(1992—),男,福建福州人,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郗永勤(1954—),男,陕西西安人,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政府经济管理。

近年来,在养老、教育、就业、社区医疗等领域,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新的服务供给方式,虽然取得了较大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公共服务领域内的供需矛盾,但仍面临着购买主体关系不对等、购买程序失范、法律规范及制度保障缺失等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对于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需以合同等方式向社会购买。2014年1月召开的全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要逐步完善服务购买平台,在2020年前基本形成较为健全的制度体系。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构建以法律为主要形式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在当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文献研究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来源于西方国家福利体制的变革。西方国家公共服务的供给进程经历了政府提供——供给失灵——市场提供——市场失灵——多元化供给五个阶段。据此,西方国家学术界认为,公共服务的选择是必要的,多元化供给能够提高供给的质量与效率,从而形成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念。

关于“公共服务”的定义,最早由法学家狄骥从法律视角提出,表述为所有因其和社会团结的实现无法分割、需要政府予以规制的活动即为公共服务。[1]这一定义倾向于凸显“公共服务”的法治特性,指明了政府的义务与法律责任。萨缪尔森认为,任何人对公共服务的获得都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