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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巩固全省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高全省义务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校。

第三条 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县为主、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网络管理方式。

第四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发布相关规定,建设、维护网络管理系统,制定网络管理规范及标准。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制定指导县(市、区)工作的意见,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汇集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信息。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制定具体办法,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汇集并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信息。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按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的建立和管理的具体工作,通过网络管理

系统及时、准确、规范、全面地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生学籍信息。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校长,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章 入 学

第五条 全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即一年级至九年级。其中,一至六年级为小学年级,六年级为小学毕业年级;七至九年级为初中年级,九年级为初中毕业年级。

第六条 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年秋季招收一年级、七年级新生。

全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收一年级新生,实行按照学生居住地就近、划片、免试入学制度。

全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收七年级新生,实行按照学生居住地相对就近、与小学对口接收、免试升入的制度。

全省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范围和办法,招收义务教育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证一年级新生全部入学、保证六年级学生全部升入七年级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七条 凡居住在我省本行政区域内、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当年8月31日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入学年龄可推迟到七周岁。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具体年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未满规定年龄的儿童入学。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测试。

第九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模和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等情况,合理确定公办学校招生区域范围和人数并适时调整,同时向社会公布,确保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第十条 新学年开始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以适当方式,及时向一年级和七年级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云南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见附件一)。

入学通知书发放之前的报名等各项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招生办法,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做好招收新生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一)本省户籍且在户籍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证明和入学通知书,按时到入学通知书指定的学校为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二)本省户籍但不在户籍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证明、居住证明和入学通知书,按时到入学通知书指定的学校为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三)非本省户籍但在本省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户口证明和入学通知书,按时到指定的学校为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四)外国籍学生入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具

有接收外国籍学生资格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接收外国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为其建立义务教育学籍。

(五)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自愿选择民办学校入学就读。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入学者,应向学校提出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的申请。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按《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六)革命烈士、残疾军人和现役军人的子女入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他入学事宜按照国家、省和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含民办学校)应当按照省的学生信息化管理有关规定,在网络管理系统中为一年级、七年级入学新生建立学籍号和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统一管理学生学籍档案并永久保存。 学校合并的,学生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学生学籍档案移交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学籍档案中与居民身份相关的内容确需更改的,由学生或法定监护人持已经变更内容的户口册和其他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核实和办理变更手续。

学生学籍号一经编定,不得变更(转学、休学除外),直至小学或初中学段结束。各类表册均应以学籍号为序。

学校应当按照学籍号随机编排教学班,禁止学校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

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等为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缓学或取消学生学籍。

第三章 缓 学

第十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故不能按时入学、需要延缓入学时间的,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因健康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时间的,必须附具县(市、区)及以上级别的医疗机构检查结论的证明。

缓学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提出书面申请、出具证明、办理继续缓学的相关手续;能入学的,应当按时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章 转 学

第十八条 因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居住地迁移、进城就业务工,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变更就读学校的,准予转学。

第十九条 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转学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

(二)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与转入学生居住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

(三)经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同意接收函件,到转出学校提出转学要求;

(四)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转出学校开具的同意转学的函件,到转出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转出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在学籍

管理网络系统转出该学生学籍;

(六)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转出学校和转出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转学函件,到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取转学注册通知书;

(七)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转学注册通知书,到指定的学校注册;

(八)转入学校在学籍网络管理系统中接收转入学生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不准转学。学生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转学,相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学期结束和新学期开学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不得接收未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办理正常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

学生转学后的学籍应当及时变更,确保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第五章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准予休学。

申请休学必须由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提出,出具有效证明,由学校批准。学生休学情况,学校应当及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除健康原因以外,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学。

因健康原因休学的,必须出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医学证明。

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如期复学的,必须办理继续休学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明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当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复学后,由学校安排到相应班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学籍被保留的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要复学的学生。

第六章 评 价

第二十四条 全省义务教育一至六年级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成绩考评制度。一至六年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办法,参照本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和指标体系执行;学科成绩考评,以国家颁布的各学科课程标准及教学基本要求为依据,根据不同学科特点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由学校组织实施。一至六年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成绩考评结果在全省范围内同等有效。

第二十五条 全省义务教育七至九年级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具体办法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义务教育毕业要求和发放《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的基本依据。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全省范围内同等有效。

第二十六条 七至九年级学生接受初等、中等职业教育,应当坚持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自愿的原则。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奖励和处分都要在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十八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些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处分为警告的,期限不超过2个月;处分为严重警告的,期限不能超过一个学期。学生改正或有进步表现,应当及时撤销处分。

处分为记过的,必须向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书面陈述具体原因和依据。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对学校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条 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劝退、开除学生。

处分为警告和严重警告,不得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籍档案。

处分为记过的,经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记过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籍档案。

第八章 升级和跳级

第三十一条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末自然升入更高年级。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达到相应高年级水平的,可以由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跳级升入相应的高年级学习。

每次跳级原则上跳一个年级。跳级应当在学年开始时进行。学生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跳级次数不能超过3次。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三十三条 义务教育学生原则上不准留级。学生学习确有困难,经学校、家庭认真帮助仍不能达到教育教学基本要求的,由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留级学习一个学年。

每次留级只能留一个年级。学生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留级次数不能超过2次。六年级、九年级学生不准留级。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县级行政区域内同一年级留级学生数量,不能超过同年级学生总数的0.1%。禁止学校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学校颁发全省统一样式和内容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附件二)。并区分下列不同情形:

(一)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业水平考试合格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并由学校在证书规定位置标注“毕业”字样;

(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或有一科以上学科学业水平考试不合格的,在证书规定位置标注“结业”;

(三)学生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且年满18周岁的,在证书规定位置标注“肄业”。

第十章 学籍注销

第三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随意注销义务教育学生学籍。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注销其在本校的义务教育学籍:

(一) 义务教育已经毕、结、肄业;

(二) 已经升入高中或更高级别学校;

(三) 转学进入其他学校就读;

(四) 年满18周岁已经不在本校就读;

(五) 已经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第十一章 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教育厅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依据教育厅《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信息化管理信息规范》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定州(市)和县(市、区)主管单位代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教育厅《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信息化管理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三十八条 学生学籍是发放《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和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的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根据需要配置学生学籍管理设备设施,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电子档案,并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州、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意见,并报云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和州(市)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州(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班)和职业初中(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云南省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办法(试行)》(云教普字[93]第004号)、《云南省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缓学、免学、停学管理办法》(云教普字[93]第00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一、云南省义务教育一年级新生入学通知书格式

州(市) 县(市、

州(市) 县(市、区)义务教育

区)

一年级新生

义务教育一年级新生

入学通知书存根

入 被监护人姓名 学 性别 年龄 编号 通 护送到 学校入知 学。

年 月 日

编号:

12

同志:

您的孩子(被监护人) 现 年 周岁,已达到本地区义务教育规定的入学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请您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护送 到 _ 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入学或者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请持申请和有关证明到教育局办理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手续,特此通知。

单位:(盖章)

二、云南省义务教育七年级新生入学通知书

州(市) 县(市、区)

义务教育七年级新生

入 学 通 知 书

小 学: 姓 名:

小学学号: 中学学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我地区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你已经完成小学教育,经德、智、体综合考评合格,现分配你到 继续学习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请接到通知后,于 年 月 日按时到学校报到注册。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一、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封面

图1.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封面

注:

1.“云南省义务教育”使用小初号加粗宋体,距顶端2.5cm,右半部两边边距2cm,在右半部居中排版;

2.“证书”使用初号加粗宋体,距上行1.5cm,“云南省教育行政部门监制”使用宋体五号,距底端3cm,在右半部居中排版;

3.外壳使用红色磨砂人造仿皮面料,里衬使用普通人造革,中间夹衬使用纸板和海绵;

4.“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为黄色烫金印刷。

二、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内芯

图2.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内芯

注:内芯使用128克铜版纸印刷,文字(含表格)用黑色,底纹是由空心方S框旋转90度加“YNYWJY”小五号空心体旋转45度组成,用淡黄色。

三、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内芯字体

0.5cm

四、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内芯的填写

(一)《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编号分为两部分:括号部分是毕业年份,使用4位阿拉伯数字;编号部分是证书号,沿用学生学籍号后13位;

(二)《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校长(签章)”处盖校长章,“学校(公章)”处加盖学校公章。“照片”处贴一寸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验印,钢印应压盖照片右下角四分之一。

(三)出生日期、发证日期的年月日填写阿拉伯数字,其中:年为4位,月和日分别为2位。例如2011年05月05日。

(四)“准予”后面填写:毕业、结业、肄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