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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调查研究

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调查研究 法院实习组李金明老师团队 2012级 前言: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入城市来工作以获取更好的生活环境。在城市中,他们可以获得更多的机会,获得更多的物质需求。但是,由于农民工在知识技能等方面都处于较低的层面,这就决定了他们的工作选择范围仍然较为狭小,同时,与用工单位相比,这些工作者也处于劣势。而且,他们在法律等专业知识方面存在很大的欠缺。等等这些原因导致在我国,拖欠工资的事件层出不穷。因此,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我国在2012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我国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劳动报酬罪”,该罪的确立说明了我国对民生的重视,对和谐社会建立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缓解了社会上凸显的欠薪问题。

但我国对该罪的实践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基础理论还未完全健全,而且理论与实践还并没有很好的衔接起来,因此,我国在应用中还需不断探究。因此,现就调查结果做以下分析报告。

1、调查目标:研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理论基础与实践应用

2、调查时间:2014.7

3、调查地点:北京市房山区

4、调查方法:问卷调查,走访,座谈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实为我国法律界的创举。事实上,传统的观点通常都认为,拖欠工资实际上是属于在用工者与工作者之间出现了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但是,鉴于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已经严重的损害了人民的合法权益,仅仅用民法来调整并不足以产生足够的威慑作用,进而影响我国民生建设,以及和谐社会的建立。因此,我国借鉴世界先进国家关于此问题的法律法规而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纳入刑法中。这一行为不仅说明了我国对民生建设的重视,同时,也极大地推进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健全。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在刑法学界,关于构成要件存在三种学说,有两要件说、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在此,笔者仍然从传统的四构成要件来介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张明楷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1

1、本罪的客体

犯罪的客体一般是指实施行为所作用的物、人与组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位于《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之中,根据体系解释法来解释,本罪的目的是为保护劳动者的财产权利。用人者拒绝支1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第四版,第912页。

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而劳动报酬本身即属于劳动者的财产,因此,本罪的客体应为劳动者的正当财产权。同时,从整个社会的层面来看,用工者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也危害了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因此,此罪的另一客体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本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双重客体。

2、本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在本条的规定中,包括了三个层面:首先是,行为的方式,将其分为两种,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z 动者的劳动报酬,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实,在某种程度上,后者可以包括前者。本罪以用工者有能力支付不支付劳动报酬为前提,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不论是转移财产还是逃匿,都体现了用工者有能力作为而不做作为。其次,数额较大。在这方面,刑法只是概括的规定了数额,但是并没有明确数额的范围,因为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各个地区应该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数额要求。最后是,要求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笔者认为,这句话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即使用工者拖欠劳动者工资,而且达到了数额要求,但是在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前,用工者并不成立该罪。二是,虽然有关部门责令用工者支付,但是,用工者积极响应有关部门的责令,将拖欠的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此时,也不

应该成立该罪。鉴于我国在认定该罪的时候,主要是认为该罪保护的客体是劳动者的财产权,因此,在用工者支付了劳动报酬之后,事实上,劳动者的财产权已经得到了维护,恢复原状,因此,可以不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但是,同时,也应该考虑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中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例如出现“自杀”“跳楼”“暴力”讨薪等情况时可以认定为严重后果;同时出现上访、堵路等比较恶劣的群体事件时,也足以认定为后果严重,因为它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对于出现严重后果的,我国在具体的量刑上,应该由法官自由裁量,适当的从重处罚。

3、本罪的主体

行为主体是负有向他人支付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与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2

4、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即是行为人以积极的作为转移、隐匿财产而逃避作为的义务。间接故意即是行为人明知未支付,但是却采取放任的态度,造成未支付的结果。但是,因失误而漏发劳动报酬的,不是故意,属于过失,不能认定为此罪。

二、各国的立法例 2 《浅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发布时间:2012-12-07 14:39:38,见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12/id/799191.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4-8-13.

事实上,除中国外,世界上很多先进国家都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刑法,运用刑事手段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例如有韩国,美国,日本以及中国台湾等等,这都为我国提供了借鉴。因此,该罪名的设立不仅仅与个人的合法权益——财产权息息相关,同时,与整个社会的发展也紧密联系。

1、俄罗斯

在俄罗斯的刑法典中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拒绝支付工资、退休金、助学金、补助金和其他款项:(1)任何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机关或者组织的领导,由于自私贪婪或者其他人的私人利益,拒绝支付工资、退休金、助学金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应支付款项超过两个月,判处被判刑人数额为8万卢布以下,或者6个月以下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的罚金,或者五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者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者2年以下剥夺自由;(2)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被判刑人数额为10万卢布以上30万卢布以下,或者1年以上2年以下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者3年以上7年以下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3年以下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相比中国刑法关于此罪的规定,俄罗斯刑法中的规定不尽更加严厉,而且规定更为明确,将拖欠的对象明确限定为“工资、退休金、助学金、补助金和其他款项”,减少了立法上的模糊。同时,本罪的客观要件中,俄罗斯还限定为为了个人的私利。不仅如此,还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分为两种,一是普通的拖欠,二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更加明确,值得我国学习借鉴。而且,也并未设置必须先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令,使得本罪的

入刑门槛更低,威慑作用更强。但是,在数额方面,俄罗斯将其明确限定在某一范围中,虽然使得各国不至于出现明显的不公平现象,但是,这一规定对于我国来说,并不符合我国的现实状况。我国各个地区的发展水平并不想当,甚至可以说是有很大的差距,如果在刑法中制定统一的数额标准,反而会造成本罪的不公平,因此,我国还应将其授权于各个地方具体制定。

2、泰国

在《泰国刑法典》中第三百四十四条中规定:“意图不支付工资或报酬,或者支付低于约定的工资或报酬,而以欺诈方法非法诱使10人以上为自己或第三人工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六千铢以下罚金。”在泰国的规定中,更加强调的是欠薪者的主观意图——即以欺诈的方式。行为上不仅表现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同时还有非法诱使。不仅如此,在《泰国刑法典》中的第三百四十八条还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3、其他国家

事实上,世界各国都普遍重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但是,但是那些国家境内的欠薪行为并不像我国这么严重。在韩国《劳动标准法》也规定,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的,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处于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由此,对于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也可以在某种情况下,课以刑罚。除此以外,中国台湾地区“雇佣条例”规定,雇主必须在确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7天内支付,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

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在台湾刑法中对本罪的规定看上去更为严格。要求雇主必须在7天之内支付劳动者合法的劳动报酬,而在《俄罗斯刑法典》中规定为两个月,中国没有对时间进行明确,而且其他国家也没有设置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令这一规定。

因此,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刑法是符合世界潮流趋势的,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将本罪纳入刑法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我国将其纳入刑法不仅是为了追随世界潮流,同时,也符合我国社会现阶段的发展状况,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以及法制的进一步完善。

三、相关罪名的界定(恶意欠薪罪)

1、与诈骗罪的区分

在我国刑法实务界,有些学者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实际上是诈骗罪的具体应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刑法规定,因此完全不需要在新增此罪。在我国《刑法典》中,第266条规定了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的客体都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主观心态均是故意,积极的促成或是明知而放任,但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诈骗罪还是存在许多不同的。

首先,在主观目的上,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将自己的财产处分给他人,而行为人将他人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但是,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行为人的目的

并不限于非法占有。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行为人的目的可能有二:一是暂且拖欠工资,待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之后再将工资支付给工作者;二是将工作者的劳动报酬非法占为己有。因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观目的并不仅限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次,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虚构事实或是隐瞒真相),被害人因虚构的事实或不明真相而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处分其占有的财产,行为人获得财物。所以说,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因为错误的认识而处分财产从而使行为人获得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处分完全是处于“自愿的”,或者说是有选择的余地的,是出于对行为人的“信任”而处分的。但是,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被害人并没有产生错误的认识,更没有自愿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处分给行为人。而且,从刑法中关于此项罪名的规定中,刑法将本罪设置了前提即必须经有关部门责令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看出,刑法也就要求当事人必须明知行为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非法占为己有,而非自愿的处分。因此,在这一点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诈骗罪存在很大的区别。

最后,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行为人拒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手段上完全可以使用诈骗的方式,从而达到欠薪的目的,因此两罪存在牵连关系。但是从根本上说,两者属于不同种类的罪名,应该分别立法,而并不能相互包含。

2、与侵占罪的区分

在《中国刑法典》中,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

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在实践中,用工者经劳动者催要劳动报酬仍然不支付,甚至转移、隐匿财产以此来躲避支付,将他人合法的财产占为己有,在某些程度上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但事实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侵占罪分属于两个不同的罪种,两者存在很多的区别。

首先,侵占罪的责任要件为故意,并且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也就是说,侵占罪不仅仅要求行为人表现为占有,同时要求行为人有所有的不法目的。但是,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仅仅要求故意。同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目的可能是将其占为己有,拒不支付,但也有很多情况是拖欠,用工者在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令之后即将其劳动报酬返还给劳动者。后者并非属于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与侵占罪的责任要件不同,而这也属于本罪的类型,也为法律所不允许的。

其次,在启动形式上存在很大的区别。侵占罪属于“亲告罪”,即 受害人告诉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的犯罪,受害人不告诉的情况下即使司法机关知道侵害事实的发生也不予处理。因此,侵占罪的启动由当事人本人来自告。 但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不是如此,在实践中,在用人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报酬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之后仍然不支付的,就要移送到公安机关, 而现实中,具体的移送方式有:劳动行政部门移送案件;劳动仲裁部门移送案件;法院移送案件;以及劳动者或其他单位移送案件。

侵占罪和诈骗罪以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都属于财产类的犯罪,

所保护的法益都属于公民的财产权,三者之间必然存在很多的联系,但是,三者之间的差异也不容忽视。

四、实行中的问题

这些年来,恶意欠薪的案件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层出不穷,但是,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以来,本罪在司法实践上的应用并不多,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几点:首先是劳动者自身的原因。通常来说,与用人者相比,劳动者总是处于劣势,认知水平存在欠缺,甚至很多人都不知道该罪的确立,即便有所了解,也并不明确如何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属于财产权,大部分情况下,行为人在被立案侦查之后往往会将劳动报酬返还给被害人,此时,一般会撤诉,大多不会定罪。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应设立不同的社会组织努力为被害人寻求救济途径开通道路,避免出现被害人无处维权的现象。同时,对于后者,笔者认为,即便行为人在立案后立即将劳动报酬返还给被害人,也应对其进行一定的行政处罚,以此来更好的发挥本罪的威慑作用。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刑,推动了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建立,但是,任何制度都存在一定的缺陷,该罪也不例外。但我认为,该罪的制定必定会在其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