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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踏步合同

住宅楼楼梯踏步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呼和浩特市万正广场8#住宅楼楼梯踏步装修工程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住宅楼楼梯踏步装修工程

2、工程地点:

3、承包内容: 住宅楼楼梯踏步所有施工图、效果图、变更文件、技术资料要求完成的楼梯踏步、楼梯平台、踢脚线的石材、辅材的购买、粘贴以及根据图纸可合理推断出的装修施工内容。

二.工程范围及工作内容

楼梯踏步、踢脚线装修工程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 完成楼梯踏步、楼梯平台、踢脚线的石材、辅材的购买;

② 修正楼梯踏步、楼梯平台的平整度、垂直度;

③ 地面砖、地面石材、踢脚线的铺贴由装饰施工完成;

④ 其他:打胶收边工程、卫生清理及清洁工作;

⑤ 甲方要求的整改工作;

⑥ 与甲方、总承包方及其他分包的配合工作;

⑦ 停工期间工地的看护工作;

⑧ 投标人须负责整个工程施工要求及图纸要求的所有施工任务。包括地面砖、地面石材、踢脚线以及辅材的采购、施工、保护、保修等;

⑨ 装修工程中总包单位随时进行配合。

三.施工要求

1、 材料要求

1.1 楼梯踏步板、休息平台采用花岗岩石材,厚度20mm,颜色现场确定。颜色均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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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不能有明显的色差。水平踏步板一侧必须有防滑槽并进行磨边处理;

1.2 踢脚线采用黑色花岗岩石材,厚度20mm,颜色均匀一致,不能有明显的色差。

2、 施工要求

2.1 根据施工图纸尺寸要求以及上下层的休息平台标高进行踏步的辅贴,要求踏步的高度、宽度均匀一致,误差必须在国家规范要求标准范围内,平整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2.2 踢脚线在踏步板辅贴完成后进行粘贴,要求拼缝均匀,上棱为一条直线,平整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一次性包死。

五.合同价款:

1.总价:。

2.此价款包括材料费、人工费、二次搬运费、上料费、辅料费、完工清理等措施

费、管理费、利润、税费等施工过程中的一切费用,甲方不再另付其他费用。

六、工期约定:

1. 工期:签订合同之日起至 2014 年 10 月 31 日;

2. 乙方进场后应向甲方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3. 按乙方施工进度计划,工期拖延超过十天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无条件

撤场,由甲方另行委托其它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

失,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给予顺延;

4. 合同工期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一律不得延期;

5. 竣工验收中,如发现不合格项须返工或甲方整改的部分,由乙方在甲方规定

期限内完成,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再进行移交,因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

承担;

6. 竣工时间每延误一天乙方需向甲方偿付3000 元逾期违约金。

七、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力与义务:

1. 根据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 向乙方提供满足施工要求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3. 负责施工现场的协调管理,协调乙方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关系,使工程有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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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4.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5. 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施工规范及劳务要求的行为作出处罚;

6. 有权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隐蔽工程验收,竣

工验收;

7. 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工作内容、设计图纸、工程量以变更方式进行

必要的调整。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为甲方项目提供素质优良、业务精湛的劳务人员,并与所有下属劳务人员签

订用工合同,报送甲方一份备案;

2. 乙方负责相关劳务人员的安置、日常生活管理、保险、劳保用品的配置等工

作;

3. 乙方负责所有原材料采购,施工人员、施工机械进场和现场临时设施的搭建;

4. 服从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

5. 乙方投标报价中已包含工程整体的管理费用,施工范围内所有工程(包括施

工场地内其他单位完成并有正式的移交手续的成品)的成品保护由乙方负责,

不论由于外来人员损坏或者乙方成品保护方式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

担。并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6. 乙方有责任查核施工图中所有工程数据及信息,在工程实施前发现并提出施

工图中存在的错、漏、碰、缺等内容,并在获得设计和甲方认可的解决方案

后再行实施。如乙方未履行上述责任导致的返工、开凿及变更所产生的费用

由乙方承担;

7. 乙方要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

8. 乙方必须承担施工所需的临建、临电、水、交通等产生的所有费用;

9. 乙方必须依照JG59-99标准安排施工,杜绝死亡、重伤及轻伤事故,确保安

全生产无事故,如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的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10. 乙方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保、施工噪音和安全生产

等有关规定,无故出现扰民现象责任自负;

11. 因进行装饰装修,造成其他建筑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

12. 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安全防

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管理不擅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

13.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拆除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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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修理和损失赔偿责任;

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

顺延;

14. 在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后的质量保证期内),由于乙方的施工质量问

题、安全问题以及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及其他媒体的报道,或政府主

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和处罚,乙方全部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如由此对本项目

和甲方公司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害,每发生一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2 万元补

偿金。该补偿金由甲方直接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或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15. 劳务要求:承包人必须雇佣有劳务资质的劳务队,并必须为进场职工办理职

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放安全保护用品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八.人员安排:

1. 甲方派驻本工程的现场代表为: ,是甲方在本工程项目中

的代表;

2. 乙方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 ,是乙方在本工程项目中

的代表;

3. 双方派驻本工程项目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

出方的义务;

4. 甲方现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乙方项目经理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条件和

指令,乙方理应予执行;

九.工程质量:

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

范》(GB 50210-200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等国家制订的施

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专业的质量检验标准;

3. 乙方材料进场必须有甲方现场技术人员的检查验收签字认可,如未经甲方确

认的,甲方有权将此部分材料清场或没收;

4.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检测,材料经检测确实不合格的,检测费用

由乙方承担,不得在本工程中使用。且不合格材料费用甲方不予承担;

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建设单位之日起,乙方开始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

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甲方无息一次性付清乙方质保金。

6. 乙方必须按图纸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保证尺寸准确,粘贴牢固,平整美观

合格,若乙方质量达不到合格,应无条件返工,返工发生的工料费由乙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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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负责。

十.工程付款:

1. 本工程没有预付工程款,按月进度完成产值的 支付工程款,待竣工验收合

格后,并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标准和要求,经审核完成后付到总工程款的 ,

剩余 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2. 乙方无故不参加计量的,甲方单方面的计量结果视为有效,并作为工程款支

付依据;

3. 乙方在申请支付进度款时,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程序签字确认;

4. 乙方收到进度付款后应第一时间支付工人工资,若发生因拖欠工人工资情况,

甲方有权停付工程款。

5. 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核算部门进行结算工作,提供相关证明或澄清文件,如

因乙方拖延导致结算工作延误的,乙方承担一切后果;

十一.变更签证:

1. 单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金额在 2000元以下时不予签认,且不计入工程结算。大于2000元的单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入决算;

2.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计算原则:变更增减项目与投标预算中有相同或相似内容的,按照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相关工程量及价格计算,如投标预算漏项的内容,依据招标人标底预算中相关工程量及价格计算;变更费用按照与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费率计取增减比例;

3. 因投标人原因或投标人擅自变更增加的工程量不计入造价。

十二.工程验收:

1. 隐蔽工程、分项工程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

行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验收。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

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甲方现场代表在验

收记录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 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进行竣工验收。

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同意

验收或提出修改意见,双方根据修改工程量的多少约定修改期限。乙方应按

甲方意见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3. 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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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竣工验收时若双方对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时,应当申请由相关部门认可

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十三、质保要求:

1.质保期贰年;

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指定的物业单位的日期起;

3.如果乙方在整改(保修)期限内频繁出现严重影响业主使用的质量事件,造成业主不满,应业主要求,甲方有权延长乙方的保修期限,视情况决定延长3个月至12个月,乙方不得有异议。

4.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甲乙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简称“本工程”)范围;

5.包括装饰的安全性、装饰材料及配件的耐用性、系统的防渗漏性及一切与工程质量相关的内容,由于施工质量、乙方自购材料质量及乙方的深化设计原因引起的保修,保修期内乙方负责提供免费维修保养;

6.由于建设单位指定的设计单位的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乙方保修范围;

7.若乙方拒绝执行甲方的维修任务或略次维修均不能达到验收要求,甲方有权另外指派第三方施工人员进行维修,费用按照甲方认定价格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乙方对此不得有异议;

8.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进场维修或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维修,每延误3天,罚款3000元;

9.乙方维修完成后必须有甲方维修负责人和物业部门签字确认,确认单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如维修完成后未及时办理签字手续的,每延误三天,罚款3000元。 十四.纠纷解决:

1.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

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 双方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由甲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五.附 则:

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五份,甲方持有三份,乙方持

有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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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合同签订后不得转包;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履行完毕自动终止。

发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年 月 日 7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