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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卫生室药物管理制度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管理暂行办法

自2011年12月1日起,我县辖区内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村卫生室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滑政办发

[20 ]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1、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不改变乡村医生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财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

2、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统一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规定的307种基本药物和200种省增补药物,不得擅自配备和使用非基本药物。全部药品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对不实行零差率销售,私自提高销售价格的村卫生室,查实一次,扣发相当于违规所得金额的专项补助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查实三次,扣发全部专项补助资金,取消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定点村卫生室资格。

3、村卫生室在开展一般诊疗服务时,做到门诊有登记、发药有处方、输液有卡片、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做好消毒灭菌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和登记。对不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的村卫生室,查实一次,扣发其相当于违规所得金额的专项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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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予以通报批评,查实三次,扣发全部专项补助资金,取消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定点村卫生室资格。

乡村医生在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服务时,严格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工作的各项要求为患者提供服务,严禁代存患者合作医疗证,如实填写补偿资料,督促患者在相关数据栏目签字确认,并妥善保管、定期上报。

4、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实行信息化管理,要公开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药品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确保记录真实准确。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有关制度执行,药品费用与一般诊疗费要分开标识,一目了然。处方每日清算核对,装订成册,日清月结,归档保存。

5、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执业地点执业,对不在执业地点执业的村卫生室,扣发其专项补助资金,取消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定点村卫生室资格,依法追究法人及负责人责任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注册并执业的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予以发放专项补助资金,对注册但未执业的乡村医生不予发放。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注册但在

异地执业的乡村医生,取消其专项补助资金,并按照非法行医依法处置,同时扣发村卫生室法人或负责人专项补助资金。对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村卫生室,予以追回,并对村卫生室法人或负责人严肃处理,严重者取消其基本药物制度定点村卫生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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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乡村医生的合理待遇从以下三个渠道予以保障。一是各级政府对乡村医生的财政专项补助;二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乡村医生承担,根据工作完成情况给予合理补助;三是对村卫生室提供的一般诊疗服务,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由患者个人和新农合基金支付。 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实行总额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8、卫生院对乡村医生的政府专项补助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不得挤占、截留或挪作他用。

9、对村卫生室开展的一般诊疗、公共卫生服务和一体化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管理。卫生院要结合实际,制订村卫生室绩效考核细则。

10、各乡镇卫生院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的监管工作,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辖区内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总上报。县卫生局、财政局将对检查情况和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对发现弄虚作假、知情不报者,将追究乡镇卫生院负责人的责任,并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本办法自二○ 年 月一日起执行。

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