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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兵征集办法要求

附件1:

女兵征集办法要求

一、对象条件

1、征集对象和范围。女兵征集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学生和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年龄为17至22岁,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3岁,本科以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4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为17至19岁。

2、征集条件。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预征和报名

3、年底征兵时,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女青年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相关证件,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参加省或地市组织的女兵征集,依据综合评定分数高低,与其他应征女青年统一衡量。

三、审查和评定

4、身体初检。体检人员负责应征女青年的身体初检,主要包括身高、体重、视力等。

5、体检对象确定。身体初检合格者参加体格检查。身体初检合格人数超过征集任务数3倍,可根据身体素质评定分数和学历评定分数加上政治面貌和年龄得分后,按分数由高到低择优确定体检对象。

6、身体素质评定。体检合格人员基础分为7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减分。具体标准:身高合格值为160厘米,每增加一厘米加1分,最多加15分;体重标准值为身高减去110,每增加或减少1公斤减去1分最多减15分。

7、学历评定。兵役机关会同同级教育、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对体检合格女青年的学历情况进行评定打分。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50分,高职(专科)生70分,普通高校本科生85分,211工程重点高校本科生100分。大学在校学生在原分值上减15分。

8、综合评定。将身体素质评定、学历评定、面试考察三项分数相加,在此基础上根据政治面貌和年龄给予加分,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部门证明)加15分,年龄22岁的加10分,21岁的加20分,17至20岁的加30分。最后得分为综合评定分数。接综合评定分数由高到低排序,把能够纳入预定新兵范围之内的确定为参加政审人员。

四、优先征集

9、优先征集对象。烈士的子女和同胞姐妹,驻海岛、边境、远离居民区等条件艰苦地区的部队和其他部队(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子女,本人自愿应征并符合条件的,优先征集。非子女等亲属不再优先征集对象范围之内。

10、优先征集审定。烈士的子女和同胞姐妹,由烈士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函。军队干部子女,由干部所在师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函。女青年征集报名时提交证明函。组织征集的省或地市级征兵办公室审查核实,对不符合优先征集政策的青年,取消其优先征集资格。

11、优先征集办法。享有优先征集政策的女青年,参加统一组织的报名、初审、初检和体格检查,全部合格者可以不参加面试考察、综合评定打分,直接参加政治审查,政审合格者批准入伍。预定新兵名单公示时,优先征集对象按其优先类别,在得分情况栏中注明“烈士的子女、烈士的同胞姐妹或部队干部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