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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法

第一章 绪论

1、国际法: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P2

2、格老秀斯是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提出了国际法的概念;丁韪良翻译了美国法学家惠顿的著作《国际法原理》(《万国公法》)P3

3、国际法的渊源是条约、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条约是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P10 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说。P12 5、国际法的编撰,即国际法的法典化,是指把国际法全部或者一部分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系统地用类似法典的条文形式制定出来。P15 6、1947年,联合国大会决定设立国际法委员会,负责国际法的编撰与逐渐发展的任务。P17 7、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P21

1)一元论: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中国) 2)二元论:国内法和国际法都是法律,都是国家的主权意志对内的行为,没有隶属关系是处于对等关系。 3)中国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的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国际法和条约在国内的效力没有明文的规定。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使用国

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中国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在国内是有直接的效力的,同时,他们的规定如果和国内法律不同应优先适用。P24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8、国际法基本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特征:1)它们是各国公认的; 2)具有普遍意义的;

3)适用于国际法的属地、属人以及属时的效力范围; 4)是国际法的基础.P34

9、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的七项原则: 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者武力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4)国际合作原则;

5)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和自决权原则; 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7)履行以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P40 10、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

1 )把五项重要国际法原则放在一起,形成一个系统和联结在一起的整体,以奠定国际法的基础;

2)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一种提法,既强调了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有突出了相互的概念,从而表面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属于相对性质的原则;

3)把平等和互利联系在一起,使有法律平等和经济平等相结合的效

果,从而平等是实质的,而不单纯是形式的。P44

第三章 国际法主体

11、国际法主体: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P46 12、国际法主体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求偿的能力。P46

13、国家的四要素: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P47 14、国家的形式:单一国、复合国(联邦和邦联)、永久中立国(瑞士)P48

15、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国际组织是指国家间或者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与国家并在他们之间签订条约或者协定;它们的官员在第三国领土内享有与外交代表基本相同的特权和豁免;当它们的权力遭到损害时,有能力在国际上提出赔偿要求。它不是超过国家的,它们的权利和义务都取决于他们特殊的目的和职能。P54 16、个人不上古国际法主体P56

17、承认:一个现存国家对于一个新国家或者一个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承认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P56

18、不承认原则:一个新国家或者新政府出现后,现存的国家承认与否是他们主权范围内的事,可以根据本国的政策自由决定。一般情况下,国家在国际法上不承担承认的义务,但是国家在某些情况却承担

不承认的义务。P61

1)如果承认某新国家或者新政府就违背了该国承担的某项具体的国际义务;

2)某新国家或者新政府的出现是由喂饭一般国际法的行为产生的结果。

19、继承:国际权利和义务由于一个国际人格发生某些变化而从该国际人格转向各一个国际人格者的法律关系上的转移。P63

20、白板原则:当殖民地或者附属领土获得独立建立新国家时,这样的新独立国家对原殖民地国家或宗主国所签订的条约,尤其是政治性条约,有权拒绝继承。P66

21、地方化债务:国家承担的但是在国内适用于某个地方的债务,属于国家债务,应该承担。P68

22、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5条规定:“对于国民党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加以审核,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P69

23、1949年10月1日起,当时属于中国财产,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对于“恶意债务”一概不继承。P70

24、侵略:一个国家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最严重的破坏,是违反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的最严重的形式。P80

25、干涉:一个国家或者组织通过强迫或者专横的方式干预另一个国家的事务,以便强迫或阻止该国从事某种行为。P81

26、不干涉:国家有义务布的在处理国内事务和国际交往方面阻止或者强迫另一个国家从事某种行为,包括阻止或者强迫另一个国家选择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外交政策等以及不得从事鼓动或者支持另一国的内乱的颠覆性活动。P83

27、保护性管辖权: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基础对外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使管辖的权利。P92

28、普遍性管辖权:国家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无论罪犯的国籍如何也不论其犯罪地于何处,实行刑事管辖的权利。P92 29、国家主权豁免: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P93

第四章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0、简述国家基本权利:独立、平等、管辖、自卫 31、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1)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2)该行为可以归因于国家,即可视为“国家的行为”。P100 32、国家行为的内容:

1)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行为; 2)政府官员的行为;

3)国家机关的行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4)个人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行为);

5)另一个国家或者国家组织交由另一个国家支配的机关所做的行为6)叛乱或革命起义的行为。P104

33、国家责任的免除:同意、对抗措施与自卫行为、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难和紧急状态P107

34、国家责任的形式:终止不法行为、赔偿、恢复原状、补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国际求偿。P114

35、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刑事责任的主体均是个人。 36、国际社会建立的环境赔偿责任

1)绝对的国家责任制度:发射国对本国或者在本国境内发射的空间物体对他国及其人身、财产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绝对的赔偿责任;

2)双重赔偿责任:运营人毕勋根据登记国的规定投保一定数额的核事保险或其他财务安排,同时国家保证运营人的赔偿责任,并且在运营人保险额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在规定的限额内给予赔偿; 3)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制度:由营运人直接承担有限赔偿责任。P119

第六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37、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P121 38、国籍的取得:

1)因出生取得国籍(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

2)因加入取得国籍(申请入籍、由于婚姻、由于收养)P122 39、国籍冲突的产生和解决P125

1)积极的国籍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家的双重国籍或一些国家的多重国籍。

2)消极的国籍冲突: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籍,任何国家根据它的法律都不认为该人是它的国民。

40、我国1980《国籍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P127 1)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原则处理出生国籍问题 2)不承认双重国籍 3)减少无国籍人

41、庇护权:各国知足处理和决定给予外国人庇护事项的权力。P133 42、引渡: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P134 43、引渡的原则和做法: 1)政治犯不引渡; 2)本国公民不引渡; 3)双重审查制; 4)相同原则;

5)罪行特定原则P134

44、难民:1951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事情并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因遭受迫害留在其本国以外,并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者不愿意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且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P137 45、“流离失所者”不属于难民;难民待遇最主要的核心是“不推回原则”。P138

第七章 人权的国际保护

46、人权: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P140 47、二战之后,人权问题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事项。P148 48、国际人权宪章: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是最重要的关于人权的国际文件。P148

49、1948《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12月10日通过,12月10日是世界人权日。P150

50、联合国1966年两项国际人权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A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B公约)。P151

51、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P160 1)报告及其审查制度;

2)处理来自国家的来文以及和解制度; 3)个人申述制度; 4)联合国“1503程序”

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

51、领土:国家所领有的土地,即有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的确定部分。P166

52、国际化运河: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P169

53、领土取得和变更的传统方式:先占、添附、时效、征服、割让P171(新的方式:民族自决)

54、先占: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P171

55、添附:土地由于自认作用或者人为作用发生增加而扩大了原有的国家领土。人工添附(建筑堤堰、围海造田)和自然添附(张滩、三角洲、新生岛屿和废河床)两种。P171

56、时效:一国对于他国领土进行长期占有之后,在很长时间他国并不对此提出抗议和反对,或曾有过抗议和反对,但已经停止这种抗议和反对,从而使该国对他国的领土的占有不再受到干扰、占有现状逐渐符合国际秩序的一种领土取得的行为,而不论最初的占有是否合法或善意。

57、割让:一国将其对国家领土的主权转移于另一国。

58、征服:国家使用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战争状态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

59、领土主权的限制: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P174 60、南极条约体系的主要内容: 1)南极专为和平目的所使用;

2)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 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 4)环境保护和生物资源的保护;

5)《南京条约》协商会议(每两年)P183

第九章 海洋法

61、海洋法: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指导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P186

6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调整海洋法最重要的文件。P188 63、1958年我国政府在1958年的《领海声明》中指出:“中国大陆以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P190

64、历史性海湾: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长时期内行使主权,并且其他国家默认了这一事实。P191

65、我国渤海湾的湾口宽度为57海里。P191

66、河口、低潮高低:河流直接流入海洋的,基准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的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如果低潮高低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的领海。P192

67、内水: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P192

68、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其于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宽度为12海里)P193

69、公海自由:航行自由、飞越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科学研究自由、建造国际法容许的人工岛屿或者其他设施的自由。P206

70、国际海底区域: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底洋底及其底土,也就是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深海洋底及其底土。P211 71、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开发方法:申请者必须向国际海底管理局同时做出两块具有同等估计商业价值的矿区,并提交关于这两块矿区的有关资料。P210

第十章 空气空间与航空

72、航空法:调整航空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P213 73、空气空间两部分:国家领土上的空气空间为领空,国家领土以外的陆地和水域上的空气空间为公空。P214 74、每一个航空器都具有国籍。P220

75、防空识别区:一个国家的陆地或水域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在该空域内,为国家安全,要求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P223

76、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1)确定航线; 2)交换运营权利; 3)指定空运企业; 4)航空运力条款; 5)航空运价条款; 6)行政性条款; 7)争端解决条款;

8)协定生效、修改和终止条款P226

第十一章 外层空间法

77、外层空间法:管理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及天体(即空间活动)的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和。P241 78、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 1)共同利益原则;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4)限制军事化原则; 5)援救宇航员原则; 6)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 7)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 8)空间物体登记原则; 9)保护环境原则; 10)国际合作与互助原则; 11)遵守一般国际原则

79、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对地球表面或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承担绝对的责任。P247

第十二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80、国家进行外交活动的机关和官员: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门和外交代表机构。

国家元首是国家对外关系上是国家的最高机关;政府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外交部门是专门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机关。P263

81、中国对外指派大使的关系:P268 使馆馆长分成:

甲)向国家元首派遣的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同等地位的使馆馆长; 乙)向国家元首派遣的使节、公使及教廷公使; 丙)向外交部长派遣的代办。

优先位次:各使馆馆长不应因其所属等级而有任何差别;使馆馆长在其各别等级中的位次应按照其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及时间的先后来确定。

82、外交团团长由驻在一国的使馆馆长中等级最高、开始执行职务最早的担任,这就使教廷大使也有可能取得这样的地位。P270 83、使馆应享有的便利、特权和豁免:P270 1)建馆和执行使馆职务的便利; 2)使用国旗和国徽; 3)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4)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 5)通讯自由;

6)行动及旅行自由; 7)免纳捐税、关税

84、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P272 1)人身不可侵犯; 2)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

3)管辖豁免(a.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b.刑事管辖的豁免;c.管辖豁免的放弃和执行豁免的放弃;d.作证义务的免除;e.免纳捐税;f.免除关税和查验;g.其他特权和豁免)

85、领馆馆长的等级:总领事 、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P285

领馆: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领事代理处

(目前中国在外国只设立总领事馆和领事馆,外国在中国设立的领馆均为总领事馆)

86、领馆的便利、特权和豁免P286

1)接受国应给予领事执行职务的充分便利;

2)领事馆所在的建筑物及其正门上,以及领事馆馆长寓邸和执行公务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上,都可以悬挂派遣国国旗和展示国徽; 3)领馆馆舍不可侵犯(不得随意进入专供工作之用的部分;保证领馆安宁和安全;领馆馆舍等应免受侵入和损害); 4)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5)领事关系公约关于通讯自由;

6)除接受国为国家安全禁止或限制进入区域所订法律规章另有规定外,接受国应确保所有领事馆人员在其进境内行动及旅行之自由;

7)领馆馆舍和领馆馆长寓邸,免捐税

8)领事官员和派遣国国民自由通讯和会见,有权见监禁、羁押或拘禁的派遣国国民等

87、领事馆员及其他领事人员的特权和豁免P289

1)人身自由或尊严受保护、人身不受侵犯;

2)管辖豁免;

3)特权与豁免的放弃;

4)作证义务;

5)免纳捐税、关税和免受检查;

6)其他特权和豁免;

7)不享受特权和豁免的人员

第十三章 条约

88、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主体一句国际法却懂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P293

89、条约的登记制度:联合国的任何会员国应将缔结的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向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P303

90、条约的终止和暂停实行的原因P320

1)按照该条约规定终止或暂停实行(条约期满;条约规定条约失效的条件;单方面解约或退约);

2)全体当事方嗣后同意该条约终止或暂停施行;

3)一般国际法规定的原因(a.条约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b.条约嗣后履行不可能c.条约长期不适用d.嗣后出现与条约不相容的强行法规则e.条约履行完毕f.事情根本变更g.一方违约h.单方面解约或退出条约i.外交关系和领事断绝j.战争)

第十四章 国际环境保护

91、“软法”现象:严格意义上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又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软法”对各国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P332

92、国际环境法的原则:

1)资源开发的主权原则和不损害国家管辖范围外的环境;

2)国际合作;

3)可持续发展;

4)预防;

5)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P333

第十六章 国际组织

93、国际组织法:用以规范和调整国际组织的创立、法律地位、内外活动及有法律关系问题的所有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和总称。P380

94、国际组织的类型:P383

1)依据组织同政府间的关系来划分,可分为政府间组织与非政府间组织;

2)依据组织成员的构成范围来划分,可分为普遍性组织与封闭性组织;

3)依据组织宗旨与职能来划分,可分为一般性国际组织与职能性或专门化国际组织;

4)依据组织的权利性质来划分,可分为咨询性组织、立法性组织与执行性组织;

5)依据组织同成员国主权的关系来划分,可分为政府间组织与超国家组织;

95、观察员:大多数国际组织可接纳观察员参与其活动,非成员国、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甚至个人都可以成为国际组织的观察员。观察员能出席国际组织的有关会议,但没有表决权。P387

96、国际组织的对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P390

1)缔约权;

2)对外交往权(使节权);

3)承认与被承认的权利;

4)国际索赔和国际责任;

5)继承权;

6)召集国际会议的能力;

7)国际组织对外关系方卖的其他权利。

97、一国数票的加权表决权:在某些涉及经济、金融事务的国籍组织中,其表决程序是按照一定规则和标准分别给予成员国以不同票数或不同等质量的投票权。P399

98、联合国的宗旨:

1)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

2)发展国家间的友好关系;

3)进行国际合作,已解决国际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问题,并促进对人权的尊重;

4)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诉共同目的。P404

99、联合国的七项基本原则:P404

1)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

2)所有会员国都应善意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

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4)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中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

5)个会员国对联合国以宪章采取的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行动或强制行动时,各会员国不得协助该国;

6)联合国在维持和平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成员国遵行上诉原则;

7)联合国不得干涉在本职张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 100、国际法院: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P407

101、秘书处是联合国的行政国的行政首长。P407

第十七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

102、政治的解决方法:一般是指谈判、协商、调查、斡旋、和解等方法;

法律的方法:一般是指仲裁和司法解决争端的方法。P415

第十八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103、中立国的义务:1)自我约束的义务;2)防止的义务;3)容忍的义务P475

104、交战国的义务:1)自我约束的义务;2)防止的义务;3)容忍的义务P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