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灵秀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灵秀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职 责

工作原则、工作制度

一、工作职责

1、认真做好来信来电来访接待工作,做好纠纷当事人的息访息诉工作。

2、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受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3、坚持直接调处和分流调处相结合,归口调处和联动调处相结合,做到信息联通、力量联动、纠纷联排、矛盾联调。

4、组织召开个案调处听证会议。

5、指导各成员单位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组织各成员单位办理案件情况的交流、通报工作。

6、及时向乡党委、政府和上级调处领导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7、提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奖惩建议。

二、工作原则

认真受理,及时调解;心系群众,服务社会;大小事情,有求必应;

预防为主,严加管控;普法教育,深入民心。

三、工作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收集各社区、单位的排查情况和信息,并对所收集的情况进行受理、登记。

2、每半月末对本半月矛盾纠纷进行一次总结排查,及时掌握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带倾向性的问题。

3、对排查出来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有可能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置方法并报有关领导和通报有关单位。

4、重大节假日或敏感时期,要及时排查矛盾纠纷,明确责任,落实责任,重大活动制定处置方案,确保节假日、敏感时期辖区社会稳定。

5、要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对于集中排查出来的各类矛盾纠纷,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依法调处,能够当场调处的简单矛盾纠纷要当地解决,及时调解,一般纠纷按程序进行,重大、疑难纠纷或易激化的矛盾纠纷,要组织力量集中进行调处。

(二)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1、认真听取当事人纠纷情况的陈述,并按纠纷当事人陈述的内容进行客观、真实、详细的登记。

2、对登记的纠纷,分门别类归档,妥善保存,以备复查。

3、对即将激化的纠纷,可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后补办纠纷登记手续。

4、登记的内容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调解请求、纠纷事由、登记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

5、对调处室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在登记后予以分流处理。

6、对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在登记后,立即向乡排查调处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三)矛盾纠纷排查移送和归口管理制度

对所有接访受理的矛盾纠纷,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1、涉及优抚安置、社会经济、婚姻登记、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民政局会同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2、涉及保险、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劳动社会保障所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3、涉及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矛盾纠纷,由国土资源所会同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5、涉及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市场监督和管理等矛盾纠纷,由工商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6、涉及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生委和有关部门、相关社区负责调处。

7、涉及企业产权改制、安全生产等矛盾纠纷,由安监局和有关部门、相关街道负责调查。

涉及上访的矛盾纠纷,由信访室牵头有关部门负责调处。

8、涉及到其他有关部门的矛盾纠纷,由有关部门负责调处。

9、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派出所会同司法所、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10、其他民事矛盾纠纷由司法所和社区调处。

11、上述单位对所属矛盾纠纷必须进行三次以上面对面的调解工作,确实调处不了的,由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室抽调人员协调调处。

12、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室报县党政分管负责人,研究调处。

(四)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联调制度

1、涉及到多个单位或跨社区的矛盾纠纷,由工作室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处,相关单位应按照工作室要求抽调人员按时参加联合调处工作。

2、对调处室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相关单位要及时指派领导和具体责任人按时间要求进行调处,不得拖延推诿。

3、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各级领导对工作室指派负责的矛盾纠纷应当负责指导、督查或亲自参加调处工作。

4、调处室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拒绝参与。

5、矛盾纠纷确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相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6、调处室实行矛盾纠纷调结每月报告制度。

(五)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告制度

在接访调处和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中,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矛盾纠纷,要在第一时间内迅速以专报形式向乡有关领导及部门报告。

1、影响社会稳定,牵涉党政领导较多精力,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

2、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

3、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的重大纠纷。

4、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

5、可能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带来危害的纠纷线索。

6、自杀(残)事件。

(六)矛盾纠纷办结报告制度

1、每月月初调处室将上月调处纠纷进行统计、汇总、上报。

2、重大疑难纠纷适用一事一报,即结即报制。

3、调解人员应对每一起调处的矛盾纠纷所形成的调解文书材料进行完整、准确、系统的整理、分门别类,及时归档。

4、调解人员每调处一起矛盾纠纷,应填写纠纷调处表,并归档,已调处的重大疑难的矛盾纠纷,应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汇报。

5、对上级交办、督办的矛盾纠纷,调处完毕后,应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

(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回访制度

矛盾纠纷在规定期限未办结的,由工作室下达督办通知书,督促承办调处责任单位再次限时办理。

1、对分流指派给有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

2、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对未调处的矛盾纠纷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的继续调处和稳控工作。定期通报有关单位对工作室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情况。

(八)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1、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激化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2、在接受受理、调处矛盾纠纷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3、在接访受理、分流、调处矛盾纠纷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4、在调查调处过程中发现原处理结果不公、经办人员有重大失职、渎职行为的,由调处室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