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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工作汇报

雄县供电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汇报

2010年,在保定供电公司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雄县供电公司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两个转变,加强企业精益管理,推进标准化建设,企业呈现出健康、快速、和谐发展的大好形势,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好成绩,公司在“一强三优”现代公司建设的道路上又迈出了重要而坚实的一步。现将我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财务部分

1、雄县供电公司财务资产状况: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216284378.35元,负债总额为54461715.80元,所有者权益为161822662.55元,资产负债率为25.18%;经营售电量为914346.20兆瓦时,主营业务收入为505373256.60元,利润总额完成668.82万元。

2、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我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32401474.82元,其中农业银行存款为16759836.48万元,中国银行存款为12000156.19万元,联社存款为3374520.70万元,建行存款为266776.02元,库存现金为185.43元。

3、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我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341469.08元,应收账款账面为负数主要原因是应收电费中包含少量预收电费,预付账款为49862.49元,其他应收款为11335015.28元,其中:一年以内的业务往来为9796172.76元;五年以上的长期应收款为1538842.52元,形成原因是上世纪90年代,当地政府部门对我单位的借款,长期以来,我单位对这些借款努力催收,但由于时间太长,且当时手续不太完善、当事人大都不在岗位,回收困难很大,我们准备联系税务机关对其做坏账处理。

4、我公司对外投资一户,为保定旺龙培训中心,该公

司为集体企业,投资金额为65万元,投资年份1999年,历年无分红,建议回收该投资。

5、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我公司存货为1955552.21元,主要是存放于我公司库房的变压器、电缆等用于抢修的原材料(财务账与附表6的差额主要是附表6库存包括低压维护费库存4498670.03元 )。

6、我公司房产24处,建筑面积34767平米;土地24处,共计152084平米。房产、土地权属无争议、无抵押。房产、土地情况详见附表7。

7、我公司经资产清查后,不存在有账无物资产,见2010年农电资产清查表及设备台帐(附表8)。

8、我公司无长期借款。

9、截止2010年末,我公司应付账款年末为21344720元,主要包括应付物资款、应付工程款,账龄都在一年以内;预收账款为8742069.37元,主要是农排和大工业预收电费;其他应付款11182866.62元,主要包括工程材料质保金5840752.77元,工程安全保证金1900000元,职教经费688078.22元,保定市公司拨款4009491元,无五年以上的长期应付款,4年长期应付款为城网质保金45680.90元,由于我公司未能与客户取得联系,尚未支付;应付职工薪酬3043424.41元,为以前年度形成的工资余额;应交税费-2136784.26元,主要包括增值税-3915402.30元,(我公司12月份留抵进项税3915402.30元)所得税815827.43元,见附表10-14。

10、我公司为容城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三起,共计担保资金20000000元,详情见附表15。我公司资产无抵押、无质押。未决诉讼三起,因我公司不能预计未决诉讼结果,所以未纳入或有负债,详情见附表18。

11、我公司无账外及代维护资产(附表19)。原因是在第一次农网改造期间,由于当时集体资产已无接收价值,且村委会不愿意将集体资产划归我公司,我公司农网改造力度非常大,且未接收代维护资产。

12、我公司近年来经营形势较好,连年盈利,无潜亏挂账情况,无虚列收入、应计未计成本费用、欠缴“三险一金”等情况(附表20)。

13、我公司未接到地方补贴(附表21)。

14、我公司无账外及盘盈资产(附表22)。

二、人资管理工作

1、历史沿革。1961年涿、雄两县析置后,成立雄县电力管理所,隶属于轻工局。1963年电力管理所隶属雄县农机电力局。1970年隶属县革委农林水电服务站。1974年隶属县水电局。1980年水电分设后,水电所改为雄县电力局。1998年农电体制改革后,河北省政府与河北省电力公司签署委托代管协议,电力局改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由保定电力集团代管。

2、劳动用工情况。我公司主业和2个多经企业均与各类用工人员签署劳动合同,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均与派遣公司签署劳动派遣协议。

3、薪酬情况。2008年购电量7.29亿千瓦时,经营售电量6.81亿千瓦时,资产总额19974万元,利润总额1007万元;2009年购电量8.44亿千瓦时,经营售电量8.06亿千瓦时,资产总额20732万元,利润总额1019万元;2010年购电量10.05亿千瓦时,经营售电量9.14亿千瓦时,资产总额21628万元,利润总额669万元;预计2011年资产总额22000万元,利润总额680万元。全民工工资全部从主业列支。2010年6月根据《关于印发规范县供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相关意见的通知》

(冀电人资[2009]38号)和《河北省南部电网趸售县供电企业基本工资制度改革的方案》(冀电人资[2009]15号)等文件要求,我公司完成了基本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目前已稳定过度。按照我公司2010年原全民身份职工薪酬情况,分以下几方面层进行说明:

(1)、企业负责人薪酬。2010年省、市公司下达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共135.79万元,全部从主业列支。

(2)、主业一般职工薪酬。2010年省、市公司下达的主业一般职工工资总额2522万元,共完成工资总额2522万元;主业中层干部发放596.3万元,平均工资8.2万元;一般职工发放1925.69万元,平均工资5.6万元,全部从主业列支。

4、社会保险情况

(1)、执行的政策性文件

养老保险:冀政[2006]6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医疗保险:保市府[2001]25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失业保险:冀政办字[2010]151号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年金:冀劳社[2005]3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冀建法[2007]432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伤保险:保劳社办[2004]51号 关于转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通知》的通知;

生育保险:雄政办[2008]21号 雄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2、离退休人数

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离退休人数为96人,为2名离休人员补发一个月工资共计3704元。

三、农电管理工作

1、我公司2010年应收电费631594283.7元,实收电费632886021.75元,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为-341469.08元,主要原因是应收账款中包含少量预收电费。

2、我公司期末固定资产合计为162099236.18元。

四、经法部分

1、我公司企业营业执照有1个,企业名称为雄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办理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雄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注册资本为1969万元;法定代表人原为陆宝义后变更为薛恒友;住所地:雄县将台路北段路东。

公司经营范围:电力供应及设计安装、维修、高低压电料批发、零售;用户电力资产有偿服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专项许可或需经审批的未经许可或审批不得经营)。

3、公司企业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称为保定供电公司和雄县供电公司,出资比例:保定供电公司256万元,占13%;雄县供电公司出资1713万元,占87%。

4、我公司现有3起民事诉讼案件正在办理中,其中:

(1)、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方当事人:李庆军,受理法院为雄县人民法院民事三庭;2010年12月10日雄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判决如下:第一被告太平洋保险保定支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原告李庆军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等共计232846.92元。第二被告雄县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后续治

疗费80000元,扣除垫付款103521.39元,原告再返还被告款23521.39元。2010年12月5日保险公司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欠缴电费纠纷案件,对方当事人:雄县玉源麦芽糖食品有限公司,受理法院为雄县人民法院民事二庭;2010年8月24日,雄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雄县玉源麦芽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十日内给付我公司电费389473.72元。由于对方无力偿还欠款,我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被389473.72元的财产。

(3)、交通事故伤害赔偿案,对方当事人:文杰、辛春燕,受理法院为雄县人民法院民事三庭;2010年12月13日雄县人民法院判决我公司赔付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74187.7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上共计94187.7元。我公司于2010年12月27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按产权归属我公司应不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判。

5、我公司设有2个多经企业:保定恒远电器设备厂和雄县电力工程队,均为独立法人,性质为国有独资公司。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对经营管理工作进行了一项全面的梳理与自查,我们认识到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与精益化管理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改进不足,大力抓好经营管理工作,提高人财物集约化、精益化管理,为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而努力奋斗。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