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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阳律师:医疗纠纷中的"医闹"

一、什么是“医闹”?

所谓的医闹,就是指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各种途径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牟利,并以此作为谋生的手段的组织或个人,医闹并不是患者本人或家属,而是借炒作医疗纠纷进行商业运作获利的第三方,往往是医患矛盾的导火索,是社会的阴暗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

二、医闹现象出现的原因

患者方面的原因

1、患者对医疗专业知识的缺乏,产生了医患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患者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博弈,患者就会很容易选择走“医闹”这条机会主义道路。

2、患者的信任危机。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隶属于卫生系统,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有“暗箱操作、同行相护”的质疑。因此,患者很难去相信鉴定结论的科学、公正性。

3、患者经济能力有限。目前,“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很普遍,继而造成医患矛盾。也有少数人为个人目的有意制造纠纷,借此想免除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甚至有人想借机捞一把。

4、患者对于医学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对医疗技术有过高的期望,对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认识不足。医学有许多的未知领域,有不少目前还不能解决的问题,患者的个体差异性决定了医疗服务行为具有比其他服务行业更多的不可预测性,不可控制性。这种医患双方观念上的差异,如果双方沟通不够,一旦治疗效果不满意,往往产生医患矛盾,甚至医疗纠纷。

医院方面的原因

1、医院未形成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的有效机制和体制,只是“堵”而不是“防”。

2、医患沟通不够,有些手术谈话内容流于形式,只是一味地让患者签字,却没有让患者及家属真正了解手术的风险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一旦手术没有达到患者及家属的预期效果,就会出现医疗纠纷。

3、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或诊疗水平欠缺,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是医院之间、科室之间或同事之间对其他人的诊疗过程及疗效妄加评论,造成患者对正常医疗的误解。

政府方面的原因

1、立法体现了对医方的过度保护,患者不容易依靠法律获得公平救济。我国医疗纠纷处理中存在法律适用的“二元化”现象。对医疗损害究竟是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司法解释,还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究竟是依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还是依照医疗事故赔偿,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两者在赔偿标准上的巨大差异,让医患双方以及审判机关意见不一,也使医学会的技术鉴定更加苍白无力,从而造成混乱。

2、《条例》对处理医疗纠纷设计的三种途径分别是医患和解、行政调解、诉讼,其中前两种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事后容易反悔,拿着协议书告状的现象常有发生。而诉讼花费大,用时长,程序复杂,细节繁多,审判人员不懂医学,难以对医方提供的病历等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患者不利,诉讼结果也难保证公平、公正。

3、执法机构处理“医闹”行为力度不够。医院委曲求全。患者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权衡利弊,放弃费时耗财的法律途径,转而采用暴力手段,通过“医闹”来解决纠纷。面对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暴力“医闹”行为,执法机构因为医疗事故的复杂性、专业性超过一般治安案件,无法在短时间内判断是非,对借机闹事,不能采取断然制止措施,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医闹”暴力行为的发展。医院为了顾全大局,减少不良影响,最终只好委曲求全、息事宁人,被迫满足患方的赔偿要求。抓住医院这一软肋,效仿这一做法的“医闹”现象屡禁不止。

社会媒体方面的原因

媒体为了抢新闻、抢热点,不顾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和科学性,对未调查清楚的一些纠纷也加以不负责任的报道或是相互转载,进行炒作。

三、如何解决医闹问题

1、公安部门要依法打击借医疗事故闹事,干扰冲击正常的医疗秩序;

2、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也应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处理,避免不正当使用医疗技术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

3、卫生部、司法部应协调一下,对医疗鉴定专家进行相应的培训,使其掌握法学上的过错和因果关系,并将运用于医疗鉴定过程中,会在客观上减少一些问题。

另外,提高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加快医疗案子的审理,缩短医疗案子的鉴定时限,也是解决医闹的一个途径。

【找法网 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中的“医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