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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

《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让上级领导、主管部门了解和妥善处理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抢险、救助的基本情况,提供准确的事故等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安全事故是指:

(1)造成施工人员的人身重伤、死亡的事故; (2)施工场所的重大火灾及其它恶性事故; (3)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4)造成其他经济损失严重的事故。

第三条 项目所属各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本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用电话、传真的形式将事故报告项目部主管领导和安全管理部。

第四条 项目部在接到施工单位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到现场组织实施救助和抢险。并将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立即报告建设指挥部工作站、高监处和地方主管部门。 第五条 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 (3)事故接待单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单位; (4)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2、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报告内容:

(1)伤亡情况及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 (2)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3)对事故原因的分析;

(4)有关方面反映和要求; (5)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3、事故处理结束后,总结事故的发生和处理的全面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原因及责任; (2)事故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 (3)善后处理过程及赔偿情况;(4)有关方面及家属的反映; (5)事故遗留问题及其他。 附:上级领导单位的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