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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流转税与所得税会计处理

  一、“视同销售”行为在流转税、所得税及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及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   (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单位或者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   (四)《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一是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二是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五)《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5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流转税、所得税及会计处理   (一)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分公司等 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征增值税 ;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所得税不确认收入;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成本转账;应缴消费税计入“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将自产产品用于加工另一产品增值税方面不视同销售 ;所得税、会计准则均不确认收入;应税消费品分情况对待①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征收消费税,如自产烟丝生产卷烟。②继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如自产轮胎生产卡车。   (三)将自产产品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异地(不在同一县市)分支机构用于销售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应税消费品不视同销售;所得税、会计准则均不确认收入。   (四)委托他人代销自产产品、受托代销他人自产产品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三者最早日期的当天。 应税消费品不视同销售;所得税不确认收入;会计上分情况对待:采用视同买断方式下发出货物时确认收入;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发出货物时不确认收入,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代销方的代销手续费,按“服务业一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   (五)将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股东分红、对外投资、抵偿债务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征增值税 ;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征收消费税,对外投资、抵偿债务时按最高售价计算消费税;所得税方面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根据应付职工薪酬和债务重组准则,在会计上确认收入。   (六)自产产品对外捐赠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征增值税;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征收消费税;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 ;所得税方面若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销售商品应确认收入的四个条件(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时确认收入。同时捐赠额支出不得超出会计利润总额的12%,超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也不允许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七)自产产品与他人进行存货 、固定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所得税方面确认收入。会计上分情况: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条件(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会计上以产品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在不同时满足2个条件的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应税消费品涉及的消费税处理为:会计上确认收入,应纳消费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应纳的消费税由有关科目负担。      参考文献:   [1]陆建军:《税收实务》,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年版。   (编辑 代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