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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20**年)

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三方共同出资,设立 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建筑材料,建筑设备、机械租赁(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证件号(身份证号)

甲: 乙: 丙: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定时 召开。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另两名股东推举一人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直接对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界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界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副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副总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