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名.假冒名贷款整治方案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名、假冒名

贷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借名、假冒名贷款风险隐患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为进一步查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名、假冒名贷款情况,化解案件风险,堵塞管理漏洞,夯实案件基础,从根本上解决借名、假冒名贷款案件风险突出的问题,银监局决定从2011年4月起至2012年底,在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开展一次以排查、清收借名、假冒名贷款和规范贷款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活动。为保证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通过开展“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整治”活动,全面解决长期存在的借名、假冒名贷款问题,彻底消除风险隐患,推动合规文化建设,维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誉形象,促进健康发展。

(一)摸清风险底数,全面清理处置,挽回资金损失,彻底消除借名、假冒名贷款风险隐患。

(二)清理整改相结合,规范信贷业务行为,完善内控机制,促进合规文化建设。

(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构建案件防控长效机制。

二、原则与政策

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整治活动要坚持扎实推进,注重效果;区别对待,分类处置;讲究方法,能收尽收;严肃查处,惩前毖后的原则。既要采取有力的清收措施,通过教育、经济、行政、法律手段,保证清收效果,又要因地制宜,把握工作方式方法,在确保效果的前提下,关注舆论,降低负面影响,维护金融稳定。

清理整改过程中,要逐级逐笔建立“借名、假冒名贷款情况”台账,进行分类管理,及时更新。工作力度大,主动排查出的案件,对有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可以按照尽职免责或从轻原则处罚,对直接责任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2010年12月31日(含)前发放的借名、假冒名贷款,可能形成案件的,建立专项台账,单独处置,不纳入案件信息系统统计,不列入年度案件考核。2011年1月1日(含)以后发生的借名、假冒名贷款,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形成案件的,及时移交。整治活动后再发现案件的,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在假冒名贷款排查整治活动中,各银监局要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的要求,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件和风险信息。发现以下重大风险情况、案件,各银监局要及时向银监会合作部进行专项报告:

(一)涉案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出现挤兑的;

(四)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等。

个银监局对辖内机构活动开展情况要动态跟踪,对风险、案件处置实时督办,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连同整治过程中排查出的一般性单体风险信息和案件,采取汇总打包报告方式分阶段报送银监会合作部。

三、对象和范围

(一)专项整治对象

至实际检查日,已发放尚未归还的(含未到期),所有在手续形式上以个人承贷的借名、假冒名贷款。

(二)整治活动范围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范围内的农村信用社(含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

(三)借名、假冒名贷款表现形式

1、假名贷款。即凭证署名的借款人不存在,机构内部工作人员自身或内外勾结,以伪造、编造的虚假借款人身份信息材料,以虚假借款人名义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的行为。

2、冒名贷款。即实际借款人冒他人之名借款。凭证署名借款人存在,但并不知情(或予以否认),本人也未在申请书及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机构内部工作人员自身或内外勾结,利用所掌握的他人身份证明材料,骗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3、借名贷款。借款人存在,合同借款人与资金实际使用人非同一人,但合同借款人知情并认可实际用款人以其名义贷款,

清理时,借款人、实际用款人之一无条件、全额承接贷款债务(或两人无条件、分比例、全额承接贷款债务)。具体可分两种情况:

①贷款由借款人本人办理,资金为他人(实际用款人)使用 ②贷款非借款人本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实际用款人以借款人名义办理,合同借款人本人未在申请书及借款合同上签字,资金为合同借款人认可的他人(实际用款人)使用。

四、组织与领导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整治活动由各省级联社(农村银行)统一组织部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的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整治活动由银监局统一组织安排。为确保专项活动有条不紊开展,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分支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强化指导、协调和推动,为活动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各银监局要成立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及督查工作组,指导、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开展整治活动。在活动期间,督查组要对各机构整治活动推进情况、各项要求落实情况进行合理频次的检查,确保质量和效果。

五、时间安排及工作内容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整治”活动自2011年4月开始,至2012年结束,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

1、宣传动员。为切实做好此次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整治工作,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求得有关部门支持,银监局、省级联社(农村银行)组织召开动员大会,邀请政府及公安、司法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营造高压气氛,对专项活动进行动员部署。通过宣传、动员和学习,使有关人员充分认识到借名、假冒名贷款违规违法的实质和严重后果,为顺利清理清收营造积极氛围。各基层机构要根据统一部署,制定方案,强化措施,进一步搞好内部宣传发动,使全体干部员工透彻了解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目标、政策,积极参与清理清收工作。

2、基础准备。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通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强化措施,切实做好内部宣传发动。为加强宣传攻势及全面深入摸清通过自报、自查、排查无法掌握的借名、假冒名贷款情况,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分别设立“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整治”活动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举报电子邮箱在内部公布,有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上报举报线索,实施举报奖励,深挖隐藏的借名、假冒名贷款。在开展活动的同时,加强与当地宣传、政法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加强正面宣传,确保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稳定和活动顺利开展。同时,要制定好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现借名、假冒名贷款后对直接作案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思想动态和行踪的关注、直接作案人员外逃后的人员空缺安排、员工中可能出现的思想波动和不稳定因素的消除以及应对

群体性事件的措施等,切实维护好当地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清理清收阶段

1、排查清理,摸清底数。要充分利用本次活动的有利时机,抓住一切线索,充分全面排查,彻底摸清借名、假冒名贷款的真实状况。在清理过程中,要全面把握借名、假冒名贷款的标准,以贷款合同、发放手续等为依据,正确判定贷款性质。对当事人承债态度明确、还贷意愿诚恳的问题贷款,按照随查随清的方式,随时进行贷款回收。不能当时清收的,按照确权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时完善或重新办理贷款手续,确保贷款条件和债权债务落实。

清理排查工作可以采取“贷款本息进行全面对账”的方式开展,要求各分支机构务必做到全面对账坚持换人核对、双人对账,坚持与贷款客户见面的原则;对已完成的对账,要有贷款机构盖章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保借名、假冒名贷款问题充分暴露。省级联社(农村银行)要认真组织抽查、检查,层层把关、逐级负责。清理排查要对整治对象进行100%全覆盖。抽查、检查要覆盖辖内机构(选中机构的全部个贷业务)或全部个贷业务的10%以上。银监局既要安排好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检查,又要做好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督查、抽查工作。银监局督查、抽查要选择风险较高、信用环境较差或曾经发生过重大案件的机构,着重检查工作质量和效果。对于工作开展不力或效果不明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直接或责成省级联社(农村银行)组织工作组进行

驻点指导,确保辖内专项整治活动平衡推进。2011年底前,总体清查、摸排工作应全面完成。各机构要对前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各银监局汇总后报送银监会。

2、逐一甄别,分类处置。在对所有借名、假冒名贷款等问题贷款情况全面摸清、登记后,要逐笔研究分析,准确划分类别。采取各种有效存世,分类处置,逐一处理,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对于态度积极、有能力还款的,要即时收回;无法即时收回的要明晰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有效担保,按实际用款人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对于能够按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主要采取行政处罚手段,从轻处理。对于未履行还款计划或态度消极、拒不还贷的,要认真搜集有关事实证据材料,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和启动司法程序。同时,要积极清收、保全发现违法线索的其他贷款;对专项活动中新出现的追逃对象,要落实追逃措施和责任,力争全部归案。经过努力清收后,对赖债、逃债、拒不认账诈占信贷资金的,以及内部工作人员违法放贷造成重大损失、挪用侵占信贷资金拒不归还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全部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银监局、省级联社(农村银行)要切实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积极与当地政府、公安监管及媒体等部门进行交流和沟通,确保活动效果和社会影响双兼顾。

(三)检查验收阶段

清理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各银监局、省级联社(农村银行)“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要组织巡查验收,深度检查整治工作效果。对于存在问题必须严格整改落实,对于发现的异常情况或管理漏洞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在规定整改活动结束后,要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继续深挖风险隐患,对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整改,对清理整治不到位的机构,重新进行整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以本次活动为契机,全面梳理完善信贷制度、流程,强化内控机制,狠抓合规建设,努力构建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六、有关要求

各银监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对“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整治”活动高度重视,明确责任,把活动纳入重要办事日程,真正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确保实效。银监局将适时进行督查,如发现存在组织不认真、清查不彻底、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2012年11月底前,各银监局对整改活动情况作出总结报告,进行数据汇总,报送银监会。各省银监局汇总报告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情况包含计划单列城市情况;计划单列城市银监局汇总报告中,包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情况。其他机构情况,按属地权限汇总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