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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识别和防止误入连锁加盟骗局

怎样识别和防止误入连锁加盟骗局

目前连锁加盟项目中鱼龙混杂,要留意识别,防止上当受骗。

1、试着在百度 (www.baidu.com)里以项目名称加骗子两个字搜索一下,假如没有发现投诉,基本上项目就可以相信,假如投诉多,就是骗子了,合用于任何项目,这是一个基本的判定。

2、假如你要加盟的品牌在公司所在地(就是你去考察的地方)没有两家以上的实体店,那它就是骗子!不管它如何解释你都不要相信!

3、骗子公司一般多采用,诱导式,用小猫钩鱼的方法引你上钩。好比,赠予小礼品,减少加盟费,返现金,返装修费等等计量。当这些情况泛起时你就要小心了!

4、一定要看你预备加盟品牌的出产车间(或工厂),和他们的仓库!不管他们把厂址和库房说的多远,你都一定要去看看!你可以这样算一下:是被骗去几万元好呢,仍是花几百块路费去看一下好呢?

5、去一些大型的招商网站对比同类项目,多重选择,不要草率做出决定。

连锁店和直营店的区别

划分尺度主要是按其所有权和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划分,主要区别在于:直营店主要是指所有权属于公司并且由公司自己治理,如重庆沛客服装公司,成立了自己的服装销售店面:流行前线、沛客服装店。

连锁店一般来讲是指公司为了扩大自己在各个区域的市场,开几家或更多的直营店,我们讲的连锁店实质也应当是一种直营店,简朴讲,多加直营店就是连锁店喽,在所有权上理所当然属于公司了,一般来说,连锁店有着同一的CI.

加盟又称特许经营,加盟者与公司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签订加盟合同(合同需要存案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否则只是个人协议),不是任何公司都有资格招加盟商的,特许人(公司)除了具备相应的法律主体资格外,还因该有自己的直营店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两店一年)。

连锁加盟需要留意的十大题目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由于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需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需先取得中心尺度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用度,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练习所收取的用度。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用度,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需按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

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用度。其中,因为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由于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需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题目。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暗里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由于加盟店常常以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需同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公道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题目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题目。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需十分清晰。不外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间隔,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实在,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由于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斯,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聪明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划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聪明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以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毕竟应该多久才公道?假如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划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以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公道,惟以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知趣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需考虑清晰,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治理规章的题目。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外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划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治理规章办理。」假如加盟者碰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治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由于治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治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随心所欲,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因为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背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背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划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增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职员来往四周法院比较利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划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由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假如全是总部的职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

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碰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背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假如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固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需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假如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留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留存一份,才能清晰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所谓的连锁加盟,就是该企业组织,将该服务标章授权给加盟主,让加盟主可以用加盟总部的形象、品牌、声誉等,在贸易的消费市场上,招揽消费者前往消费。而且加盟主在创业之前,加盟总部也会先将本身的know-how、技术…等经验,教授给加盟主并且协助创业与经营,双方都必需签订加盟合约,以达到事业之获利为共同的合作目标;而加盟总部则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质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证金以及权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