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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书上重点

1.西周审理案件重视口供,为此创办了“五声听狱讼”的审判方法。《周礼·秋官·小司寇》规定:“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月耳听,五曰目听。”即要求司法官从言辞,神情,呼吸,听觉,目光五方面去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如果一个人心虚理亏,就会在说话,表情,神色,气息等方面表现出来,司法官据此可以对其口供的真假做出正确的判断。

2.西周严格规定了法官责任制: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司法官若依仗权势,挟嫌报复,有意庇护亲属,收取贿赂,受人请托,导致判案有误者,都已错判之最最之。

3.成文法的公布: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刑书铸于彝器之上,公之于众作为国家的常法,史称“铸刑书”。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了对邓析的“竹刑”。邓析是比子产思想更为激进的一位郑国大夫,因其队子产公布的刑书不满,私自编写了一部法律,并刻于竹简之上,史称“竹刑”。“竹刑”开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后来郑国执政驷颛因邓析的其他违法行为而杀邓析,确认为“竹刑”较子产的刑书更适合郑国国情,因而“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并向全国公布。意义:对于维护新的社会秩序,推进法治边个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为战国时期的“法治”创造了条件。

4.战国时期法治变革的内容:《法经》的内容:关于魏国李悝所著《法经》的内容,见于明董说《七国考》。主要有:“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妻氏;杀二人及其母氏。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宫者膑,拾遗者月刂,曰萌盗心焉。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妻氏;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博戏罚金三布,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大笞,不止,则更立;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靠!!不打了!”《法经》确定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将《盗法》《贼法》列于法典之首,将侵犯人身,侵犯财产的恶性刑事犯罪作为刑法打击的重点。从而奠定了我国封建时代刑法重点打击“贼”“盗”犯罪的基准。《法经》贯彻了法家“重刑轻罪”的法制原则,动辄夷乡夷族,甚至窥宫拾遗等也被认为是具有犯罪动机而处以肉刑。而对“议国家法令诛,籍其家及妻氏”则首开以思想言论治罪的先河。《法经》还维护新的等级特权。“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族”,“丞相受金,左右伏诛”体现了对新的封建等级秩序的维护。《法经》的编制体例,罪名刑制对秦汉及后世的刑法均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5.商鞅变法的内容:1)剥夺旧贵族特权的法令2)发展农业奖励耕织的法令3)加强中央集权和控制基层社会的法令

秦代的法律特点

秦朝的法制建设主要以法家“法治”思想为指导,原则:1)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上2)事皆决于法,一切皆有法式,以刑杀为威3)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法律形式:法律答问是秦官方所作所为的法律疏释。云梦简中有“法律答问”187条,其是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及律文意图做出了明确的解释,内容涉及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的范围,可能是秦代专司法律的官吏,如法官法吏对铝条作出的统一解释。

廷行事:即官府成例,司法人员可以作为审判时定罪量刑的依据。现所见“廷行事”在“法律答问”中。课:即考核规制,程:即规章制度,式:即规格程式。

秦代的死刑:秦代死刑的执行方式众多,有段残酷,有:腰斩,枭首,弃市,磔(zhe),生戮,定杀,坑,凿颠,车裂,体解,绞,赐死,具五刑等十多种。

秦代的徒刑;秦代的徒刑可分为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侯等不同的等级,这些徒刑又根据受刑者罪行轻重,附加有肉刑或者毛发刑。

6.罪名(思想言论方面):1)诽谤妖言罪:诽谤即对朝政和皇帝进行批评指责,妖言即以自然界的特别现象制造妖言祸乱人心2)偶语诗书,以古非今罪:偶语诗书即聚众谈论古代经典的行为,以古非今罪即以古代的事例为标准非议当代政治和皇帝的行为。3)非所宜言罪:

说了不该说的话...4)妄言

7.秦代官吏选拔:秦代法律对官吏的选任有严格要求,首先,“能”是任用官吏的基本要求,具体做到“五善”:忠信敬上,清廉毋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其次,对任官资格做出了种种限制。再次,为防止任官中的徇私舞弊行为以保证官吏的质量,秦律规定了“保任连坐”制度,即规定任用官吏必须由现任官吏保荐,保荐人对被保荐人的不胜任和犯罪要付一定的责任。

8.定罪量刑的原则:1)根据身份不同享有法律特权2)区分过失和故意3)区分有无犯罪意识4)集体犯罪加重5)自首从轻6)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7)刑事责任年龄8)诬告反坐 汉朝的法律制度

9.汉高祖时期的立法:约法三章:刘邦破秦入关之初,曾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九章律》(萧何)是汉代的基本律典,其篇目是在秦律所师承的《法经》盗贼囚捕杂具律6篇之外,增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而成。是汉律体系的主干,不仅两汉承用,而且后世历代王朝皆奉之为圭臬。其他立法:刘邦执政时除了制定《九章律》之外,还有韩信申“军法”,张苍作“章程”,叔孙通定《傍章律》等立法举措。

10.武帝时期的立法:《越宫律》与《朝律》。汉武帝时,连年征发,百姓贫耗。面对尖锐的社会矛盾,武帝命“张汤与赵禹共定诸律令,务在深文。”《越宫律》为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廷警卫的法律,共27篇;《朝律》为赵禹在《汉仪》基础上制定的有关“朝会正见”的法律,共6篇。

11.法律形式:汉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品,比,法律疏释等。比:又称决事比,“已行故事曰比。”因此,比是经中央政府确认,可以用作断案量刑依据的典型案例。汉比数量很多,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一万三千多例。比能具体阐发律令精神,随时修正充实律令,促使汉律发展和完善。

12.刑制改革后的刑罚体系——犯罪种类:侵犯财产的犯罪:汉律中可见通行饮食罪,亦称“通行饮食群盗”罪,即供给“群盗”饮食,通风报信或充当向导的行为。危害中央集权罪,1(酒的右半边在右边+寸)金不如法2阿党附益之罪3事国人过律罪

13.:1)上请:又称先请,是赋予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他们犯罪后法司不得擅拘擅决,而必须奏请皇帝决断。2)恤刑:即老幼废疾者或妇人犯罪,可在量刑和监禁方面给与优待的原则。该原则有个渐进完善的过程。3)亲亲得相首匿:即允许父子祖孙三代亲属和夫妻之间,包庇犯罪可减免刑事责任。

14.简述“亲亲得首相首匿”

答:所谓亲亲得首相首匿,是指法律允许亲属之间可以容隐对方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两汉法律规定,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罪之外,对于其他犯罪,亲属之间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处也不得追究其刑事责任。汉朝的亲亲得首相首匿原则的内容包括,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之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15.婚姻关系的解除:以“七去三不去”为原则。“七去”又称“七弃”或“七出”,是法律赋予丈夫及其家族休弃妻子的七项理由: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三不去”是对男子离婚权的三项限制性规定:“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即妻子娘家无人,妻子曾为公婆守孝,娶妻后兴家富贵,丈夫不得对其行使离婚权。同时汉代妇女在丈夫“不治产业”,“不理操行”的情况下也有一定离婚请求权,离异妇女和寡妇可以再嫁,法律和舆论对再嫁妇女则较为宽容。

16.儒家思想对司法制度的影响:1)《春秋》决狱:其基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即根据案件的事实探究行为人的动机。事实上更侧重于“论心定罪”。2)录囚:是皇帝或上级长

官直接祥审罪囚,平冤反狱的制度,为汉代所首创。3)大赦:是封建国家对犯罪进行普遍宽赦的制度,赦前之罪不论举发与否,均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大赦在西汉形成制度。4)秋冬行刑:即除罪大恶极者决不待时外,死刑均在立秋以后,冬至之前执行的制度。

17.春秋决狱(论述)(P79)

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家取得正统地位以后,董仲舒等人提倡的已中断与方式。他强调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内容,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判裁依据。

春秋决狱在中国封建法制历史上有深远的影响。

积极:首先,他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使得儒家的思想与法家已经创制完成的法律规则结合起来,并有所发展,从而奠定了中华法系儒法结合的基本样式。其次,春秋决狱修正了法家偏重于客观归罪的定刑标准,在继承西周“以志之善恶定罪量刑”的刑法原则的基础上,确立了“必本其事而原其志”的新原则,强调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消极:自西汉以后,引经注律成了律学研究的主要内容,造成中国代法律与道德高度混同,失去先秦以来法家注重客观的科学性。在司法实践中,春秋决狱也导致了司法官主观臆断的流弊。许多儒生出任司法官以后,片面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不结合客观事实。再者,春秋决狱缺乏统一标准,为一些司法官营私舞弊大开方便之门。对于同一性质的行为,裁判的有罪与非罪往往存在着本质的差别,纵然是同一罪行,量刑也相差极大。

总之,春秋决狱是在西汉前期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审判方式。成为制约人们实际生活的行为规范,并且开辟了印“礼”入“法”的通道。

三国两晋南北朝

18.刑罚制度的主要改革措施:1)缩小缘坐的范围(主要针对女性)2)流刑的制度化,流刑上升为法定刑3)宫刑的废除

19.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1)司法机关的变化:魏明帝时,在廷尉之下增设了律博士一人,专事叫兽法律知识,以提高司法官吏的专业知识各审判水平。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增加了属吏2)直诉制度的形成3)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将死刑的最后决定权收归中央4)众官回神制度萌芽。5)《春秋》决狱制度形成6)刑讯方式规范化

隋唐五代

20.隋朝法制的成就:1)完善12篇律典体例《开皇律》2)改革刑制,确立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3)改革“重罪十条”,确立“十恶”制度4)扩大完善贵族官僚的特权制度5)规定刑具规格,规范刑讯方式

21.唐朝主要律典的制定:1)《武德律》2)《贞观律》3)《永徽律疏》

22.唐朝法律体系的构成:唐朝法律体系由律、令、格、式、制、敕等构成,令“以设范例制”,是规定“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的以行政法为主的综合性法,内容相当广泛。

23.唐朝各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长守之法也。

24.唐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1)刑罚制度继承了隋朝五刑制度,其他还有连坐缘坐和籍没等。

2)十恶制度:唐律继承隋朝的“十恶”制度,并使之更加完备。十恶:谋反,某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主要是两方面的犯罪:一是威胁,损害皇权和危机封建政权的犯罪;二是破坏社会秩序和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唐律把“十恶”列于篇首,作为刑事打击的重点,予以严惩,其具体规定一是量刑从重二是常赦不原三是决不待时四是不得享受特权3)唐律规定,贵族官僚按其品级地位可分别享受“八议”“上请”“例减”“收赎”“官当”特权。八议:特权主体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把类人犯死罪,司法官吏不得擅自处理,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皇帝将其交中央法司集议,列具应适用的法条,再交皇帝裁处。按照通例,一般死罪可降为留罪,但若所犯十恶,不得享受八议。

25.十恶制度。

答:以隋唐为代表的封建法律所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总称。犯十恶者要受到严厉处罚,为“常赦所不原”,并不得享有议、请、减等优待办法。

一曰谋反,就是以各种手段反对以专制君主为代表的封建国家统治的行为。 二曰谋大逆,就是预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

三曰谋叛,主要指本朝官吏叛国投敌或以所据地方投降敌国的行为。

四曰恶逆,指殴打和杀害尊亲属。

五曰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六曰大不敬,凡对皇帝的人身、尊严有所侵犯的行为,都可以构成此罪。

七曰不孝,凡告发、诅咒、斥骂祖父母、父母者,别籍异财,供养有缺的行为等,都构成不孝罪。

八曰不睦,即亲族间互相侵犯的行为。

九曰不义,就是卑下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

十曰内乱,即家族内部犯奸的行为。

26.试述“八议”。

“八议”最早规定在魏律中,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 这八种人包括“议亲”(皇帝宗室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人)、“议能”(有才干的人)、“议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大官僚贵族)、“议勤”(为封建国家服务卓著勤劳的人)、“议宾”(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这种制度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了广大人民的苦难。

27.唐律主要刑法原则:1)轻重相举,即类推原则,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2)划分公罪与私罪,公罪:执行公务中发生差错而构成的犯罪,一般由过失构成,在处罚上从轻。私罪:1)与执行公务毫无关系2)虽与执行公务有关,却是故意欺骗皇帝或利用职务的便利谋取私利,如受贿。私罪一般有故意构成,处罚从重。3)同居相为隐,即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互相窝藏罪犯,可以减免刑罚。4)准五服以治罪。5)化外人相犯:同属一国的外国人之间在中国犯罪,由唐政府按该两外国人本国的法律处断;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的犯罪,由唐政府按照唐律处理。

28.唐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唐朝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合称“三司”。大理寺是唐朝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是唐朝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是唐朝中央监察机关。唐朝对特别重大的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会审”,三司推事:对地方不变解京的重案,则由皇帝指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前往, 称“小三司”。

29.两宋立法概况:《宋刑统》北宋;编敕和编“敕令格式”北宋前期编敕频繁,几乎历朝均有编敕;编例

30.宋朝法制内容的变化:刑事法律制度:(1)刑法原则的变化:1)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2)矜恤原则更趋宽大3)例行累犯加重原则(2)调整有关犯罪的处罚:加重对“盗贼”罪的处罚

趋于严酷的刑罚:1)刺配2)凌迟

31.宋朝土地买卖的一般程序:1)问亲邻,在同等条件下,房亲地邻拥有优先购买权2)输钱印契3)过割赋役4)卖主离业

32.诉讼制度比较发达:司法机关;提点刑狱司,是宋朝主管司法事物路级监司之一,简称“提刑司”或“宪司”,其主要职权是监督本路的司法刑狱事务。

33.诉讼审判制度:1)鞫(言字旁+献)判分司制:宋朝在各审判机关内部将审,判职能分开,由不同的人员承担。2)翻异别勘制度: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犯人若翻供或临刑称冤,则须将案件交由另一部门或其他机关审理

34.法医学发达:证据、检验及法医技术:宋朝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证据制度、检验制度、法医技术发达:1)证据制度:被告人口供,书证,鉴定结论,物证。对证据的审查,宋朝已经形成一些惯例,民事刑事诉讼举证责任有别,为政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检验制度3)法医制度

35.蒙元的法律形式:断例,条格,诏制

36.对各民族分而治之,确认和维护蒙古人的特权:蒙元根据其征服的先后,把全国各族人民划分为四等:蒙古人,色目人(西夏回族及西域各民资),汉人,南人

37.司法制度的特色:从“札鲁忽赤”到大宗正府;宣政院,是元朝管理少数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的中央机关,同时对僧侣重大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进行复核;枢密院是元朝中央最高军事机关,也是最高军事审判机关;刑部“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

明朝

38.《明大诰》与《大明律》相比的几个显著特点:1)律外用刑,且多为酷刑2)在定罪量刑上,《大诰》也比《大明律》重3)重典治吏,严惩官吏犯罪4)空前普及

39.明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行政管理体制:明朝的地方行政管理体系分为省府县三等,省级实行分权制,三司并立,即:承宣布政使司主管行政,按察使司掌管一省的检查和司法活动,都指挥使司是省级军事机关。行政检查管理体制的变化:明代中央的监察机关是由督察院和六科共同构成,为了有效监督地方行政,明还建立了由十三道御史和总督,巡抚组成的地方检察机构。明朝玄宗时期,将全国分为十三道,设十三道御史110人。

40.刑事法律制度的变化:明朝刑罚制度的变化:首先,死刑的变化:明朝在死刑方面最大的变化是凌迟入律,其次,在传统的五刑基础上,明朝还进一步发展了传统的以役代刑制度,所谓充军,即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充实军伍的刑法,是轻于死刑重于流刑的一种。按刑法所及的对象和刑期,充军刑分为终身充军和永远充军两种。明朝还出现了专门在朝堂上责打大臣的廷杖制度所谓廷杖,就是根据皇帝的命令,在朝廷的殿陛下或午门外,对违抗皇命的大臣实以杖刑的制度。即在朝堂上当众责打敢于违逆皇帝的大臣。刑法适用原则的变化:

1)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刑法适用原则(对唐朝来说)2)严惩贪墨之吏

41.明代商品生产和流通的扩大,使城乡市场空前繁荣。但在传统的重农抑商思想的支配下,为维护固有的封建经济,明政府采取了种种措施,对早已产生的资本主义萌芽进行了摧残:

1)明朝继承了前代的禁榷制度,尤其对盐茶的专卖更是严格2)厉行海禁3)为了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创设了“牙行”制度,负责管理市场,充当商品交易的中介。

42.明朝司法机构的变化:明朝中央司法机构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个机构组成,号称“三法司”。刑部作为中央六部之一,由于丞相制度的废除,地位得到提高,成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下设十三清吏使。大理寺在元朝被废除,明朝时再度恢复,其职掌由唐宋时的审判转为复核

43.厂卫制度:厂,指由宦官组成的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指锦衣卫

44.诉讼审判制度:1)三司会审:三司会审制度源于唐朝的“三司推事”制度。明朝将这一制度进一步制度化,规定凡遇有重大案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长官会同审理,并报皇帝裁决。2)九卿会审,又称“九卿圆审”,是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及通政使司共九司对秋后即将处决的死刑犯的案件进行联合审理,审理的结果须报皇帝裁决3)大审:又称“五年审录”“五年大审录”审理的对象是现鉴囚及累诉冤枉者。4)热审:是在每年暑热天审理在押囚犯的制度。

清朝

47:刑罚制度的变化:1)迁徙,充军,发遣变为法定刑:发遣: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2)死刑制度的变化:清朝的死刑明确区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类,立决包括斩立决和绞立决两类,监候同

48:经济立法---经济法律制度的变化——商业立法:清朝沿用明制,继续实行重要商品的官营制度,而且广设钞关,重征商税。限制和摧残资本主义萌芽的生长和发展1厉行禁?制度,限制民间商业资本的发展。2直接扼制商品生产。

49.秋审:秋审是各省督抚将省内所有斩监候绞监候案件会同布政使按察使进行复审,提出:“情实”“缓决”“可矜”“抚养承祀”几种处理意见。朝审:按照惯例,朝审先于秋审一天举行,在押醉囚解至当场审录,在乾隆十四年秋审改为一复奏后,朝审案件还保持三复奏制度,到嘉庆十二年将朝审改为与秋审同一例,为一复奏。

清末

50.在新旧势力激烈斗争中诞生的《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仿效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制定的新型刑法。附于新刑律之后的《暂行章程》,更以维护旧礼教为宗旨

请说明唐律“十恶”规定的主要内容及立法用意。

(1)十恶是:一为谋反;二为谋大逆,即阴谋破坏皇家建筑设施。三为谋叛,四为恶逆,即最严重是忤逆杀伤尊亲属。五为不道即用最残忍的手段害人。六为大不敬,即皇帝的不敬。七为不孝,八为不睦,即对同族尊长有伤害或告发行为。九为不义,即在下位的人严重违反尊卑之义。十为内乱即亲属内乱伦行为(5分)。

(2)《唐律》继承隋《开皇律》,首要“十恶”之罪,死于律首,加重打击,是为了强调打击危害君权和国家的行为,强调打击危害父权及家庭伦常秩序的行为以及来重违反传统道义的行为(3分)。

2、儒家的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儒家主张以礼义道德教化人民,使人民道德升华,反对以暴力威胁为基础的政治。(3分)

(2)要求为政者要以自己的高尚品德感化人民(3分)。

(3)法令刑罚只是德礼教化的辅助手段(2分)。

3、简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大致内容。

晋律中首创的亲属之间相犯依五服等级为标准处刑的制度(2分)。五服包括: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3分)以卑犯尊,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以尊犯卑,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3分)

4、封建时代关于婚姻的“七去三不去”规定,内容是什么?

“七出”指七条法定休妻理由(1分),包括一无子,二淫逸,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4分);“三不去”是三条例外情形(1分),包括一经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2分)。

5、说明唐宋时代三法司与明清时代三法司的职责分工变化。

唐宋时代的三法司中,大理寺主管审判,刑部主管复核和司法行政,唐代的御史台或宋代的审刑院负责监察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及复核活动(4分)。到了明清时代,刑部的司法职能加强,取代大理寺成为最高审判机关。而大理寺转而为国家慎刑机关。都察院为中央监察机关(4分)。

五听 2、春秋决狱 3、三司推事 4、领事裁判权

五、简答题(共45分)

1、简述《法经》的主要结构、内容以及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影响。(20分)

2、综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新创立的对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影响的刑法制度。(25分) 词语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五听:西周时创立的一种审判方法(1分)。即法官根据当事人的五种客观表现来判断其口供的真实程度,分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4分)

2、决狱:汉朝董仲舒创立的一项司法惯例(1)。即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1分),法官可以根据孔子所著《春秋》一书的基本精神判决刑事案件(3分)

3三司推事:唐朝时(1分)遇有重大或疑难案件(1分),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大夫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的制度(3分)。

则例:则例是清朝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分),它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的行政规则(2分)。清朝的则例分一般则例和特别则例,前者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条而定,后者就各部所管辖特定事项而制订的。(2分)。

2.申明亭:明代(1分)设于乡里用于公布法律(1分)、记录犯人罪行(1分)、劝善惩恶(1分)、处理民事纠纷(1分)的教化场所。

3.永佃权:佃农对地主土地的永久使用权(3分),明代中叶永佃关系已经流行于东南地区,并用契约形式固定下来(2分)。

4.刺配:宋(1分)代刑罚(1分)。宋太祖首创以代死刑,后发展为独立刑种(1分)。它是墨、杖、流刑的综合刑(2分)。

5.礼法之争:在清末修律活动中(1分),以张之洞、劳乃宣为首的礼教派(1分),与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为首的法理派(1分),针对修律特别是修订新刑律进行的争论。争论的要点在于新法是应当更多地保留中国传统礼教,还是应当更多地采用西洋法理(2分)。

6.保安处分:南京国民政府于1935年刑法中规定的一种用以补充刑罚功能之不足的措施(2分)。即对虽没有犯罪或犯罪已受刑罚处罚,但却存在着社会危险性的人,将其与社会隔离,以保卫社会的安全(3分)。

7.贿选宪法:指1923年由曹辊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2分),因为曹辊以贿选当上总统,其宪法被称为“贿选宪法”(1分)。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典(2分)。

8.保辜:汉唐以来形成的(1分)以伤害结果论罪的制度(1分)。凡伤害案(1分),在法定期间内死亡者,以杀人罪论(1分);期间外死亡者,以伤害论(1分)。

9.五服制:晋律中首创的亲属之间相犯依五服等级为标准处刑的制度(1分)。五服包括: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2分)以卑犯尊,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以尊犯卑,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2分)

10.决事比:汉代的判例法(2分)。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2分),可以比照判例判案(1分)。

二、简答题:(共3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唐朝的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唐代法律的主要法律形式为律、令、格、式四种(4分),其中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2分),以律为主,律是封建国家的大法(2分),令、格、式则是律的重要补充(2)。

2、简述汉文帝、汉景帝时期的刑罚改革。

(1)改革的起因:缇萦上书。(1分)

(2)改革的内容:汉文帝时规定,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5分)汉景帝时两次减少笞数(2分),并专门规定了刑具的规格、刑部位等。(2分)

3、简述清末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至少列举五项)

(1)预备立宪;(2)刑法变革;(3)民法变革;(4)商法变革;(5)司法制度变革等,只少列五项每项2分。

三、论述题:论《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20分)

1.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代表作(1分),是自先秦至隋唐数千年中国法制文明的集大成之作(1分),标志着中华法系正式形成和成就(1分)。

2.唐律是“礼法合一”的典范(9分);出礼出刑、程序合礼和儒生注礼各3分。

3.唐律对后世的影响(4分);

4.唐律对外国的影响(4分)。

4领事裁判权:晚清时外国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取得的一项司法特权(2分)。即缔约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被告时(1分),中国司法机关无权管辖,只能由其本国驻中国的领事官按其本国的法律裁判(2分)。

五、简答题(共45分)

1、简述《法经》各篇篇名及其主要内容。(20)

(1)盗法:有关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3分)

(2)贼法:有关侵犯他人人身及国家政权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3分)

(3)囚法:有关违反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3分)

(4)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3分)

(5)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3分)

(6)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的规定。(5分)

2、综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新创立的对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影响的刑法制度。(25分)

(1)结构形式上:创立了《名例律》(3分)、法典分为十二篇(3分)以及律注合篇的传统。(3分)

(2)内容上:创立了八议;(4分)、准五服以制罪;(4分);重罪十条;(4分)规范的流刑,等等。(4分)

、《云梦秦简》:(1975年)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发现的竹简所记载的有关秦朝法律资料的汇编(3分)。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封诊式》等内容。(2分)

2、春秋决狱:汉朝董仲舒创立的一项司法惯例(1分)。即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1分),法官可以根据孔子所著《春秋》一书的基本精神判决刑事案件(3分)

3、义绝:唐时法定的离婚制度(1分)。即夫妻之间如有相互杀伤等行为,可视为夫妻恩义已绝,国家可强迫其离婚。(4分)

4、八议:源于周礼“八辟”,曹魏制定《新律》时将其确立为正式法律制度(1分)。八议即对八种特殊人物犯罪的上奏请议制度,而一般官员无权直接审判,其结果一般是宽宥处理(3分)。此八种人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1分)。

5、三司会审:唐朝时(1分)遇有重大或疑难案件(1分),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大夫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的制度(3分)。

6、存留养亲: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待则家无成丁(1分),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1分)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1分)。最早见于北魏律(1分),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常化的具体体现(1分)。

7、鞫谳分司:宋代设专职官员分别负责“审”与“判”(2分),在各州,设司理院,有司理参军,掌狱讼之事;另设司法参军,掌“议法判刑”(2分)。在大理寺,有“断司”和“议司”之分(1分)。

8、预备立宪:清末(1分)政府为实行宪政而进行的预备活动(1分)。它包括颁布《钦定

宪法大纲》(1分)、《咨议局章程》(1分)、《资政院院章》(1分)。(或有《十九信条》、《内阁官制》、地方自治者,分别给1分。

9、六法全书: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按部门分类被称为六法全书(1分),通常有两种划法:一种分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法院组织法;另一种分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行政法。(4分)

10、领事裁判权:晚清时外国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取得的一项司法特权(2分)。即缔约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被告时(1分),中国司法机关无权管辖,只能由其本国驻中国的领事官按其本国的法律裁判(2分

1.马锡五审判方式

2.会审公廨

3.睡虎地秦墓竹简

4.“准五服以制罪”

5.五听

6.务限法

7.明大诰

8.录囚

二、简答题:(共5题,每题10分)

1.简述春秋时期各国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

2.清末修律“礼法之争”的双方代表人物及其代表性观点。

3.简述唐律中“八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4、汉代有哪些主要法律形式?分别指什么类型的法律规范?

5.简述清代的会审制度。

1、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创造的一种司法工作方式。(1分)其主要特点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1分)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意见;(1分);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1分);方便群众。(1分)

2、晚清政府在租界内根据与外国领事协议设立的法院(2分),主要审理租界内的除领事裁判权管辖范围之外的涉外案件(1分)。中国法官为主审,外国领事官员有权会审或观审(或中国法官与外国领事官员共同审理)(2分)。

3、(1975年)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发现的竹简所记载的有关秦朝法律资料的汇编(3分)。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封诊式》等内容。(2分)

4、晋律中首创的亲属之间相犯依五服等级为标准处刑的制度(1分)。五服包括: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2分)以卑犯尊,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以尊犯卑,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2分)

5、西周时形成的审理案件的主要方法(1分)。法官根据当事者的五种客观表面来判断其口供的真实性(2分)。其具体方法包括:辞听、气听、色听、耳听、目听(2分)。

6、宋朝的一项民事诉讼法律制度(1分),即民事案件只能在每年10月1日以后到次年3月之间提起诉讼(3分),以避免耽误农时(1分)。

7、明太祖制定的一部特别刑法(2分),包括某些案例、皇帝敕令以及训词(2分)。刑法残酷野蛮。(1分)

8、中国古代实行的一项再审程序(2分)。即由皇帝或上级官员对在押囚犯进行询问,以便平反冤狱。(3分)

三、简答题(每小题10分)

1、春秋时期公布的主要成文法有:郑国子产铸刑书(2分);郑国邓析作《竹刑》(1分);晋国赵鞅等人铸刑鼎(2分)。

2.法理派代表为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2分)。其基本观点是修律应依西方法理(1分)。礼教派代表为有张之洞、劳乃宣等(2分)。其基本观点是修律应当保留中国传统礼教道德(1分)。前者认为“干名犯义”、“存留养亲”应当被废除,“无夫奸”不构成犯罪,子孙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而后者则主张相反(4分)。

3、《魏律》首创的一种贵族官僚在刑法适用上享有的特权制度(2分)。刑法中法定八种人犯死罪时,司法机关不得直接审理,必须申报皇帝,请皇帝交付大臣集议(4分);犯流罪以下减等;(2分)。如果犯“十恶”等罪,不适用该项制度。(2分)

4、(1)律:基本法典;(2分)(2)令:皇帝的命令;(2分)(3)科:单行的刑事法规;(2分)(4)比:判例法;(2分)

律是普通法,其余形式为特别法。(2分)

5、清朝会审制度有:

(1)秋审。是清朝时于每年秋天由中央各主要机关的官员对地方判决的死刑案件的进行复审的制度(2分)。审理结果通常有:情实、缓决、可矜与留养承祀。(2分)

(2)朝审。除审理案件对象为京师地区监候案件外,其他内容与秋审同。(1分)

(3)三司会审。对重大或疑难案件由刑部、大理寺与都察院共同审理。(2)

(4)九卿会审。遇有特别重大或疑难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会同通政使共同审理。(3分)

春秋决狱

2.廷杖

3.六礼

4.领事裁判权

5.秋审

6.折杖法

7.保安处分

8.义绝

三、简答题:(共5题,每题10分,共50分)

1.《唐律疏议》中对官僚贵族在刑法适用上规定了哪些特权?

2.清末预备立宪主要有哪些活动?

3.简述《大清新刑律》相对于《大清律例》在内容上的主要变化。

4.简述汉文帝、汉景帝时期刑罚改革的主要内容。

5.简述“准五服以制罪”的刑法原则。

春秋决狱:汉朝董仲舒创立的一项司法惯例(1分)。即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1分),法官可以根据孔子所著《春秋》一书的基本精神判决刑事案件(2分)。

2、廷杖:明太祖创设的一项司法惯例(1分)。即皇帝不经过正常的司法机关),也不按正常的司法程序(2分),随意在殿廷之上下令杖责大臣(2分)。

3、六礼:西周贵族结婚的程序要件(2分)。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3分)。

4、领事裁判权:晚清时外国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取得的一项司法特权(1分)。即缔约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被告时(2分),中国司法机关无权管辖,只能由其本国驻中国的领事官按其本国的法律裁判(2分)。

5.秋审:清朝时于每年秋天由中央各主要机关的官员对地方判决的死刑案件的进行复审的制度(3分)。审理结果通常有:情实、缓决、可矜与留养承祀。(2分)

6.折杖法:宋太祖创立的一种刑罚制度(1分)。即将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算成杖刑(4分)。

7.保安处分:南京国民政府于1935年刑法中规定的一种用以补充刑罚功能之不足的措施(2分)。即对虽没有犯罪或犯罪已受刑罚处罚,但却存在着社会危险性的人,将其与社会隔离,以保卫社会的安全(3分)。

8.义绝:唐时法定的离婚制度(1分)。即夫妻之间如有相互杀伤等行为,可视为夫妻恩义已绝,国家可强迫其离婚。(4分)

三、简答题(每小题10分)

1、《唐律疏议》中对官僚贵族在刑法适用上规定了哪些特权?

(1)八议。即“八议”之人犯死罪,报皇帝交朝庭公议;犯流刑以下罪,减等处罚。(4分)

(2)上请;对比“八议之人”低一等级的贵族官僚犯罪,死罪上请皇帝裁决;流罪以下减等。(3分)

(3)减刑;流刑以下直接减等处罚。(1分)

(4)赎;以钱抵刑。(1分)

(5)官当。以官职抵徒刑。(1分)

2、清末预备立宪主要有哪些活动?简述各项活动的大致内容。

(1)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2分)其中《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了君上各项大权(1分),同时也第一次规定了人民权利。(2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规定了英国式的虚权君主制(或缩小了皇权,扩大了国会与内阁权力。1分)

(2)成立咨议局、资政院(2分)。咨议局相当于各省议会(1分),资政院相当于国会。(1分)

3、简述《大清新刑律》相对于《大清律例》在内容上的主要变化。

(1)结构体例上的变化;(2分)

(2)罪名的变化;(1分)

(3)刑罚的变化;(3分)

(4)刑法原则的变化。(4分)

4、简述汉文帝、汉景帝时期刑罚改革的主要内容。

(1)改革的起因:缇萦上书。(1分)

(2)改革的内容:汉文帝时规定,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5分)汉景帝时两次减少笞数(2分),并专门规定了刑具的规格、刑部位等。(2分)

5、简述“准五服以制罪”的刑法原则。

(1)《晋律》首创的亲属之间相犯的处罚原则。(2分)

(2)解释“五服”。(2分)

(3)以卑犯尊,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反之越轻;以尊犯卑,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反之越重。(6分)

名词释义题:(共10题,每题5分,共50分)

1、法经 2、决事比 3、五服制 4、官当 5、保辜

6、刺配 7、厂卫司法 8、预备立宪 9、贿选宪法 10、保安处分

二、简答题:(共3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唐朝的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2、简述汉文帝、汉景帝时期的刑罚改革

3、简述《大清新刑律》相对于传统刑法典的主要变化

三、论述题:(共1题,共20分)

论《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

《中国法制史》考试试卷(一)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

1、法经:战国时期(1分)魏国李悝制定的刑法典(1分)。分为六篇:盗法:有关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0.5分)。贼法:有关侵犯他人人身及国家政权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0.5分)。囚法:有关违反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0.5分)。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0.5分)。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0.5分)。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的规定(0.5分)。

2.决事比:汉代的判例法(2分)。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2分),可以比照判例判案(1分)。

3.五服制:西周时期形成的亲属等级制。(2分)包括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3分)。

4.官当: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的(2分)以官职抵徒刑的制度。(2分)明以后被废除(1分)。

5.保辜:汉唐以来形成的(1分)以伤害结果论罪的制度(1分)。凡伤害案(1分),在法定期间内死亡者,以杀人罪论(1分);期间外死亡者,以伤害论(1分)。

6.刺配:宋(1分)代刑罚(1分)。宋太祖首创以代死刑,后发展为独立刑种(1分)。它是墨、杖、流刑的综合刑(2分)。

7.厂卫司法:明(1分)时司法制度(1分)。即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外(1分)由太监负责的厂以及锦衣卫负责的卫行使司法权(2分)。

8.预备立宪:清末(1分)政府为实行宪政而进行的预备活动(1分)。它包括颁布《钦定宪法大纲》(1分)、《咨议局章程》(1分)、《资政院院章》(1分)。(或有《十九信条》、《内阁官制》、地方自治者,分别给1分。但总分不得超过5分)。

9.贿选宪法:北洋政府时期(或曹锟)颁布的宪法(1分)。因贿选而得名(2分)。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2分)

10.保安处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一项刑法制度(2分)。即对有犯罪有可性但并未构成犯罪(1分),或犯罪后已受到刑罚制裁但仍有犯罪危险者(1分),限制其自由(1分)。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

1、简述唐朝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 (1)法律形式:律:刑法典;(2分)令:有关国家各项基本制度的法规。(2分)格:经过整理后的皇帝敕令。(2分)式:国家机关经常适用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2分)

(2)相互关系:凡违反令、格、式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者,由律处罚(2分)。

2、简述汉初刑罚改革

(1)改革的起因:汉初约法省刑的需要(写缇萦上书亦可)。(2分)

(2)改革的内容:汉文帝时规定,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5分。或答“以徒、笞与死刑分别代替黥、劓及斩左右趾亦可。)汉景帝时两次减少笞数,并专门规定了刑具的规格,笞刑部位等。(3分)

3、简述《大清新刑律》相对于《大清律例》在内容上的主要变化。

(1)结构体例上的变化。是中国近代法制史上的第一部纯粹的刑法典;(1分)分总则与分则(1分)

(2)罪名的变化:取消了一些旧罪名(1分);增加了一些新罪名。(1分)

(3)刑罚的变化:废除了酷刑;(1分)实行主刑、从刑制。(1分)

(4)刑法原则的变化:废除刑法适用的不平等原则;(2分)实行罪行法定原则。(2分)(第4项答刑罚人道主义者、罪责自负者,分别给2分;如不答刑法原则,而答引进了西方资本主义刑法制度,如假释、缓刑等,亦酌情给2分)

三、论述题(20分)

论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对后世封建法典的影响。《宋刑统》几乎是唐律的翻版;(3分)元朝在司法实践中,也“每引(唐律)为据”;(3分)明初制定《大明律》,篇目一准于唐;(3分)清律在内容及原则上也基本上因袭唐律。(3分)(笼统答唐以后各朝刑法典继承唐律体例、内容者,给6分;如稍有具体内容者,给8分;回答内容详细并准确者给10分)

2.唐律对东亚邻国的影响。日本的《大宝律令》,一如唐律;(3分)朝鲜刑法,亦采唐律;(2分)越南、琉球、西域的古代法典也与唐律存在着渊源关系。(3分)(笼统答对东亚及东南亚国家的封建法有重大影响者,给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