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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15

宏远公司行政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经营管理章程》和相关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确保政令畅通,经公司研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所属单位领导干部、在聘业务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诫勉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降职、责令辞职、免去职务;也可视情节及带来的后果,依据相关管理办法给予单处或并处罚款。涉及违法违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或党纪政纪责任。

第四条 下列情形给予诫勉谈话。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布置、不贯彻,不落实的。

(二)初次触犯公司管理章程各项规定且情节较轻的。

(三)经群众举报或反映有违纪违规倾向的。

(四)当年年终考核不称职的。

第五条 下列情形给予限期整改,也可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给予单处或并处罚款。

(一)不按规范程序操作,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各项工作检查中存在不利隐患的。

(三)对突出问题不制定解决方案、不及时解决的。

(四)对上级安排的工作不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的。

第六条 下列情形给予通报批评,也可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给予单处或并处罚款。

(一)不认真、不按规程操作使企业失去竞争机会、受损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不配合上级履职给整体工作进展带来不利影响的。

(三)对重要社会矛盾或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不排查的。

(四)因履职不力导致工作进度或工期严重滞后的。

第七条 下列情形给予调离岗位或降职,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也可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给予单独或并处罚款。同时,公司将视情节追诉直接责任人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以下分类一次性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重大工伤的。

正科级(含主持工作副职):经济损失30-50万元,重大工伤事故3-4人。

副科级以及项目经理:经济损失20-30万元,重大工伤事故2-3人。

科员以及其他在聘管理人员:经济损失10-20万元,重大工伤事故1-2人。

(二)不服从领导、不配合上级履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要社会影响的。

(三)连续两年累计亏损超过100万元的经营者。

(四)连续两年年终考核不称职的。

第八条 下列情形给予责令辞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同时,公司将视情节追诉直接责任人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超过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损失及工伤事故上限的。

(二)有关部门最终判定是管理因素导致死亡事故发生的。

(三)当年一次性亏损超过100万元的经营者。

(四)对严重安全事故、质量事故以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以下情形给予免职。触犯法律法规或党纪政纪的,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一)经调查确认属于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单位亏损的。

(二)因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人员伤亡、重大工程(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企业信誉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纵容下属人员弄虚作假、欺骗隐瞒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由于不能预见、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不追究领导干部责任。但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或影响扩大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责任追究: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质量、安全、恶性事件,能主动、及时、积极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或使危害程度明显减轻并挽回影响的。

(二)发生问题后主动、及时作出检查,并吸取教训、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

(三)检举揭发其他重大过错、过失、违法违纪责任人,经调查属实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责任追究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或者加重责任追究。

(一)单位发生重大问题后逃避、推卸、转嫁责任,不

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

(二)完全可以预料严重后果,而顶风违法、违纪、违规,使不利结果扩大化、严重化的。

(三)对涉及重特大事故故意欺骗、隐瞒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责任追究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需要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给予诫勉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含单处或并处罚款)的,根据错误类型,由相关科室提出初步方案,报公司行政研究,作出责任追究意见并付诸实施。

(二)给予调离岗位或降职、责令辞职、免去职务的,由相关科室提供责任追究证据材料,党办提出初步意见,报请公司党委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相关科室协助收集责任追究证据材料,纪检监察室提出初步意见,报请党委纪委研究,按照办案程序办理。

(四)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含追诉经济损失)的,由公司行政、党委或纪委提出并移送。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有关材料按照规定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基层单位、本公司控股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相关责任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宏远公司负责解释,自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