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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执行

第一节 执行概述

执行依据

执行机关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法院:无罪、死刑____执行、罚金、没收财产。

监狱:死缓、无期、有期(余刑__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社区矫正机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注意: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逃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

公安机关:执行其他刑罚。其中,看守所、拘役所等属于公安机关。

第二节 执行程序

【特别注意】

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

内容

注意

执行依据

最高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令

执行时间

第一审(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1、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2、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执行。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执行监督

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三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执行方法

枪决或者注射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执行场所

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

执行变更

1、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4)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5)罪犯怀孕的;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2、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上述五种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3、对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的调查结果和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4、最高人民法院对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2)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3)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4)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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