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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科目的设置使用.补交增值税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不设置明细账。一般纳税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设置同样的明细账。

一、一般纳税人账簿设置

为了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进项转出、计提、交纳、退还等情况,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贷方设置分析项目,在借方分析栏内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等项目;在贷方分析栏内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项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账,将多缴税金从“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中分离出来,解决了多缴税额和未抵扣进项税额混为一谈的问题,使增值税的多缴、未缴、应纳、欠税、留抵等项目一目了然,为申报表的正确编制提供了条件。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还需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仍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

(一)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这样“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不出现贷方余额,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二)月份终了,企业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即: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三)当月缴纳本月实现的增值税(例如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

(四)当月上交上月或以前月份实现的增值税时,如常见的申报期申报纳税、补缴以前月份欠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税法的有关规定,题中情况可如下进行会计处理:

1、调整多计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 600元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5 600元

2、结转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5 600元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5 600元

3、补计少交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 088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0 088元

4、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5 688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 688元

5、涉及上年提取法定公积金及法定公益金的(假设全额调整、且提取比例分别为10%和5%)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金 2 568.80元

借: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金 1 284.40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 853.20元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财政部文件要求,2006年1月1日起,法定公益金不再提取,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贷方余额应当转为任意盈余公积金。故这里对法定公益金的调整计入“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金”科目中。

6、交纳补税及税收罚款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5 6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0 088元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滞纳金及罚款 7 400元

贷:银行存款 33 088元

需要说明的是,题中涉案发票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 600元,按题中信息加罚一倍罚金应当为5 600元,两者合计为11 200元,与题中提供数据“13 000元”不符。

因此,上述回答假设补交增值税税金5 600元,罚款7 400元(13 000 - 5 600)。如实际数据与上述回答有出入的,请自行修正相关数据即可。

关于补充问题。

确实,根据税法的规定,对于税务稽查补交的增值税,也应当补交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罚款不作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因此,题中:

应补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600 * 7%(假设适用该税率) = 392元

应补交的教育费附加 = 5 600 * 3% = 168元

编制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6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92元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68元

同时,该些补交的税费可以在计算补交所得税时作出调整。

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 = (74 400 - 392 - 168) * 27% = 19 936.80元

但是题中补交的所得税未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因素的影响。你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交涉。

在补提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正文后续会计处理的相关数据,请自行计算修正。

关于“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的规定: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1、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2、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

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因此,题中冲回的进项税额(由于是持“假票”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不属于进项税额转出,应当视为冲回错计的进项税额),不应当通过“进项税额”或者“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核算,而是应当增设“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