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

郑州市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 郑州市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 卫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落实卫生行政执 法责任,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 政、依法管理,保证卫生行政执法质量,依据卫生部《卫生行 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要求,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 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 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 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把执法任务、责任、权限、范 围、依据、程序进行明确并逐级分解到科室及具体卫生监督 员,明确规定执法责任、违法行政行为和错案追究、依法赔 偿损失、考核评议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的内容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 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及卫生行政处罚等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内各科室及全体卫生监督员。 第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的原则,实行执法工作考核评议、过错追究、依法 赔偿制度。

-1-

第五条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岗位职责及综合目标责 任制相结合,使之得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六条 所法制稽查科在所办公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制度 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和卫生监督员具体考核评议工作。 第二章 执法责任 第七条 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规、规 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 规章;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规、规 章;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 规章;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规、规 章; (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 (八)《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规章; (九)《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相关规章; (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 (十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

(十二)《消毒管理办法》; (十三)《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十四)《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十五)《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十六)其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十七)与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法律。 第八条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实行所长负责制。推行主要 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主要负责,科室领导具体负责,卫生监 督员落实的四级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 所长是

卫生监督执法的总负责人。主要责任是: 在市卫生局的领导下,负责全所卫生监督执法及执法监督工 作,负责执法队伍的建设,贯彻执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决 议、决定,组织完成本所责任目标,负责向上级报告卫生监 督执法工作情况。 第十条 副所长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负责人。主要 责任是:协助所长做好分管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对分管的 执法工作负责,并及时向所长汇报监督执法情况。 第十一条 科长为本科室执法责任人,主要职责是:依照 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按照《卫生监督所内设 机构及工作职责》和《科室综合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落实 执法责任;组织完成执法任务、科室综合目标责任及上级交 付的各项工作;对本科室卫生监督员的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或

-3-

不定期督促检查;审核本科室监督员书写的执法文书;定期 总结汇报本科室监督执法情况及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落 实情况。 科室副科长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科室正职负责人完成分 管的执法任务、岗位职责、责任目标及上级交付的工作;对 分管的执法工作负责,并及时向正职负责人汇报分管的工作 情况。 第十二条 各科室卫生监督员是具体执法责任人,主要 职责是: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目标责任和交付的工作任 务,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依法执法,及时请示报 告。具体包括: (一)依法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依法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 (三)依法抽查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质量; (四)根据监督工作需要,依法索取有关资料和证件; (五)依法组织对社会危害较大的卫生事故、案件进行 调查处理; (六)依法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 或处理意见; (七)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指导企(事)业 单位开展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 (八)完成其他卫生监督任务。

-4-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整齐, 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目的,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卫生行 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所赋予的职责,秉公执法,行使卫生监督 职权,并尊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员必须正确掌握、运用并遵守、执 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卫生标准、技术规范、 工作程序。执法文书书写应规范,手续完备。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卫生监督检 查、卫生控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 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执法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履行非法定义务。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执法遵循公开、文明原则,实行法规 标准公

开,办证程序公开,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公开,科室 及卫生监督员岗位职责公开。 第十八条 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卫生违法 案件的举报和投诉,不得拒绝和拖延。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 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受理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或向当事 人说明情况。 第三章 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员有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法定职责 或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

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过错或违法,给国家、单位或公民造成财 产及其它损失或影响的,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的,追究卫生行政 执法过错责任: (一)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复议机关、司法机关 决定(判决)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应当立案、撤案不予立案、撤案的; (三)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的; (四)超越执法审批权限的; (五)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 法规错误或处罚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符合法定许可条件而不予许可的; (七)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而给予许可的; (八)违反行政执法程序的; (九)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给社会造成不良影 响和损失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的监督执法 文书或伪造检验、检测数据或鉴定结论的; (十一)无故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审批手续的; (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三)故意刁难、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正常生产活动及 其他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6-

(十四)对投诉举报的案件不依法及时查处的; (十五)要求行政执法相对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十六)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十七)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的; (十八)违法使用执法证件和利用执法证件谋取私利 的; (十九)有其它执法过错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行政执法过错 责任: (一)在错案的文字记录中,有记载持“反对意见”的 人员; (二)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审 核批准错误的审核批准人。 第二十二条 对于卫生行政违法过错责任,按下列规定 划分: (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为两人的,案件执行的第一 责任人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另一人承担次要过错责任; (二)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造成错案的,由主要领导 承担过错责任; (三)因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而导致错案的,由 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7-

(四)因审核人把关不严而造成错案的,在追究承办人 过错责任的同时,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过错责

任; (五)因审核人、批准人更改或授意更改事实、证据和 直接办案人员的意见而造成错案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 全部责任; (六)因负责人指使或授意造成错案的,由该负责人承 担主要责任,直接办案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审理并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含书面陈述); (四)提出处理意见(对被追究过错责任的执法人员由 所责任制执行考评小组向所办公会提出处理意见); (五)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审查,做出处理决定; (六)告知过错责任人处理决定,听取其对处理决定的 陈述; (七)制作处理决定书,送达过错责任人; (八)执行; (九)结案制作结案报告。 处理决定应自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做出,因特殊原因的, 须经所长批准。

-8-

第二十四条 对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视情节轻重 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待岗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 (三)报市卫生局和市政府法制局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四)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五)追究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人的部分或全部国家赔 偿费用; (六)对违法行政行为有非法所得或扣押当事人财物的, 予以收缴或返还当事人; (七)发现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查明非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撤销立案, 并告知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给予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 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所法制稽查科书面 申请复核,法制稽查科审查后报所长办公会。所长办公会自 收到复核申请 15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处理决定暂缓 执行,责任人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 有关部门申诉,但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考核评议及奖惩

-9-

第二十七条 在各科室自查的基础上,法制稽查科每季 度组织对各科室执行《郑州市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制》的情况进行检查,结合《郑州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 法质量考核制度》的考核情况及投诉举报违规执法行为的查 实情况向所办公会汇报。监督检查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检 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总体情况(包括明确 行政执法责任,执法责任量化到岗位及卫生监督员、卫生监 督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执法证件、着装等); (二)卫生监督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情况; (三)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文 书规范等情况;

(四)政务公开情况(科室及岗位职责公开栏的设置); (五)行政处罚情况及纠错情况; 法制稽查科应建立卫生监督员过错责任追究档案。 第二十八条 所长办公会每季度听取一次执法责任制情 况的全面汇报,并对下阶段的执法活动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评议及奖惩按照本 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 10 -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郑州市卫生监督所办公会负责解 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