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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一、 个人独资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一)个人独资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纳税方式有两种:

(1)核定征收;

(2)查帐征收。关键是利用好相关优惠政策,达到免税和减税的效果。

2、个人独资企业也就是媒体通常说的“一元钱当老板”的企业,由个人全资拥有,投资人对企业任何事务具有绝对决策权。它不是法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和“公司”字样。这就提醒投资人,虽然个人独资企业设立起来不难,但所负的经营责任重大。如果企业出现经营不善,资不抵债,那么后果就不仅仅是企业破产,可能还会导致家庭“破财”。这就要求投资人作好充分准备,把握市场规律,防范风险,慎重经营。

3、 优势:

(1)注册手续简单、费用低。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手续简单,获取相关的注册文件比较容易,费用比较低。

(2)决策自由。企业所有事务由投资人说了算,不用开会研究,也不用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做出说明,所谓“船小好调头”,老板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经营方向。

(3)税收负担较轻。由于企业为个人所有,企业所得即个人所得,因此只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免征个人所得税。

(4)注册资金随意。《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注册资金没有规定,极端的说法就是一元钱可以当老板。

4、劣势:

(1)信贷信誉低,融资困难。由于注册资金少,企业抗风险能力差,不容易取得银行信贷,同时面向个人的信贷也不容易。

(2)无限责任。一旦经营亏损,除了企业本身的财产要清偿债务外,个人财产也不能幸免,加大了投资风险。

(3)缺乏财务和企业管理。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一个大问题。

(二)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为有限责任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两个股东以上五十人以下,也可以是一人制有限责任公司。当然这里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公司的纳税方式有两种:

(1)核定征收;

(2)查帐征收。

2、 一人制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便,由于是自己出资自己设立,不需要寻找其他合作伙伴,不用担心合作问题,想设立时随时设立,注册资本要求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必须是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其次,管理方便,管理成本低。因为只有一个股东,公司的事务股东一人决定即可,不像其他公司那样要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节约了成本。它容易被股东个人完全控制,将公司财产充作私用,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对一人公司作了特殊的规定,以严格规制。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数量有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当然这只是对自然人而言,对法人设立一人公司的家数则不受限制。此外,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不能再对外

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且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是对一人公司的硬性规定。

3、最少人民币三万元以上,可以分期缴纳。有限责任公司要设立股东会,可以根据其自己的经营模式来决定是否要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公司运营情况策略由公司股东会决定,股东会为公司最高决定权力机构。股东会成员由公司股东组织。一般公司成立的第一年年终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在以后公司年审就不需再出具审计报告(有关政府部门另行规定的除外,最终以政策为准)。

一、法律形式不同

在法律形式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虽然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在法律形式上不具有法人的资格。

二、设立主体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而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由此可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与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的涵义并

不相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一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主体----“个人”,只能是自然人,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的范围比个人独资企业更为广泛。

三、设立条件不同

在设立条件上,两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关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适用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的一般性规定,同时还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相比而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要相对宽松,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类型,即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金占投资人申报出资的比例,并没有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四、债务承担责任不同

从某种意义上讲,债务承担责任的不同,是区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关键性差异。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一人有限公司在债务上是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超过了认缴出资额的限度,股东个人并不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可以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

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都明确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可见,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我国采取的是无限责任原则,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个人投资企业的经营风险要高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当然,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可以实际上控制公司, 有可能混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 将公司财产充作私用,通过滥用有限责任原则而欺骗债权人或回避契约义务。为此, 我国公司法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引入了公司资格否认制度, 承认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对此,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此相呼应的, 结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公司法于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财务核算要求不同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即法律并没有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相比而

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核算要求要高于个人独资企业。可见,尽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方式简单灵活,但财务核算要求相对较高,体现出国家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内部控制上的从严要求,以更好地确保和维护利益相关人的权益,进一步降低投资人滥用有限责任原则而带来的风险。

六、税收政策适用不同

在税收政策适用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较为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公司因生产经营而产生的利润应当首先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一人有限责任可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此时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在税务处理方法上也有所不同。

七、法律责任不同

在法律责任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也存在很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责任规定得更加细致具体,而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在法条中只有禁止性规范,而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另一方面,在对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上,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更加严格、处罚的数额更大

《公司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是企业法人性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年1月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是这次《公司法》修改中的一个亮点,它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门槛。在税收政策的适用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所得税政策不同。一人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所得税角度分析,一人公司除了按照所得税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对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部分,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其与同为一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是不尽相同的

。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