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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赛题目

第16、18题辩论反方准备

16辩论案例

2011年1月9日,李军与顾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鲈鱼供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顾某的鱼塘养殖的全部鲈鱼专用于李军开办的十家连锁餐厅,每公斤20元,不得外卖,且一年供货量不能低于1万公斤,餐厅每两天派车到鱼塘拉鱼一次。”2011年10月初,鱼塘已累计向连锁餐厅供货1.2万公斤。顾某认为李军出价较低,而且鱼塘已超额完成了向连锁餐厅全年的供货任务,于是让员工每天打渔到市场上销售,每公斤25元。2011年10月20日,李军听下属汇报称近来鱼塘的鲈鱼时常断货,即使有货也很少,李军因该鱼并非餐厅主打菜系,未认真寻找其他供货渠道。

2011年11月30日,李军得知顾某将鱼在市场上高价销售,遂带领十余名员工到鱼塘找到顾某,称顾某违反专供合同,两月来给餐厅经营至少造成10万元的损失,要求顾某继续依合同供货并赔偿10万元,顾某拒绝,李军伙同员工上前拳打脚踢将顾某一顿暴打(经鉴定构成轻微伤),顾某答应继续供货,但称现在手头只有两万元可供赔偿,李军逼迫顾某交出2万元后说:“剩下的8万元的赔偿金,咱们再续签一年的合同,还是1万公斤,每公斤由20元降到12元,总价正好便宜8万元,算是你陪我的损失。”顾某说:“真的不行,每公斤12元我的利润太少。”李军上前又打了顾某两记耳光,顾某被迫按照李军要求续签了合同。次日,顾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后经核查,连锁餐厅因鲈鱼供货紧张造成的损失约2万元。

正方:李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反方:李军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一、抢劫罪

1、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2、行为结构: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无法反坑而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具备条件:(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并且实施了非法占有或者意图非法占有的行为。(2)行为人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必须是犯罪分子当场使用,才能构成抢劫罪。

二、强迫交易罪

1、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

三、区别

1、强迫交易罪的暴力胁迫不能完全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否则构成抢劫罪。强迫交易罪的程度只限于致人轻伤。

2、其他:(1)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

(2)行为人所牟取的非法经济利益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和比例

(3)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的程度

四、【解析】

在我国之所以会出现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分难题,是因为我国刑法立法上将市场交易活动的抢劫行为和敲诈勒索行为独立出来另行规定了强迫交易罪。换言之,在国外刑法中并不存在强迫交易罪,国外刑法中类似于我国刑法的强迫交易行为归入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

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最根本区别就在于是否处于市场交易过程中,行为人是否正常从事商业活动,是为了商业利益还是“明抢”。

根据上述总的思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

(1)就非法占有目的来说,由于餐厅实际损失是2万元,被害人违约在先,

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所索要2万元,属于索要债务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超过债务的部分可以考虑财产性犯罪,比如抢劫或敲诈勒索。本案中使用暴力得到2万元,索要债务,就这2万元而言,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抢劫罪的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强取他人之物有认知,如果行为自以为是在行使正当权利,在阻却故意的成立。本案中,也可以认为行为人当时处于要求赔偿损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只不过手段行为违法,但是这种手段行为违法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而不能认定了抢劫罪。

(3)抢劫罪的典型特征是当场取得财物,已如前述当场取得的2万元属于债务系实际损失,不构成抢劫罪;剩下的就只是继续履行合同行为了。任何国家刑法都不可能将继续履行合同行为视为抢劫罪的对象。认为使用暴力当场使得被害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这是荒唐的。抢劫罪只能抢取财物,不可能抢取合同的继续履行。对方可能会将这一点界定为未来可期待的利益,比如强迫被害人打借条,属于债权,对此反方要强调本案与借条和债权还是不同的,把事实归纳成合同的继续履行行为。

(4)之所以出现上述荒唐结论的原因,是因为正方把强迫交易的行为定性为抢劫罪所导致的。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本质区别在于强迫交易是发生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强迫他人买卖货物或提供服务这样一种交易行为,它与正常市场交易的区别在于其实加入“强迫”手段所形成的畸形交易。强迫交易罪本身就包含有暴力行为,与抢劫罪暴力行为的差别在于,其是发生在市场交易中,不是向抢劫罪那样平白无故地、毫无对价地取财,而是给予一定的对价进行交易,只不过低于市场价而已。

本案发生在典型的市场交易中,双方此前就签订了合同并且一直双方都在正常做生意,只不过因被害人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行为采取了强迫手段使其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支付13元每公斤的对价。是典型的强迫交易行为。值得注意的细节是,辩题中被害人一句话“这样我利润太少”,这说明即使这个价格被害人还是有利润可图的,因此,并没有超出强迫交易罪所要求的价格差。 “拳脚下的生意”毕竟还是生意,这正是与赤裸裸的抢劫的差别所在。

18辩论案例

杨亮和周芳是一对恩爱夫妻,周芳在一家公司任要职,年薪颇丰,但丈夫杨亮的收入却很低。二人原本共同购买了一套98平米的商品房,产权证的产权人为周芳。夫妇俩的儿子杨晓已经恋爱三年,马上面临结婚。夫妇二人想购买经济适用房,但又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于是二人商量通过假离婚、假结婚的方式购买经济适用房。首先,杨亮与周芳协议离婚,98平米的商品房归周芳所有。然后,杨亮与住在农村的丈母娘田某登记结婚。起先,田某死活不同意,认为这件事太丢脸,但杨亮、周芳反复做田某的工作,田某最后同意与杨亮登记结婚。于是,杨亮与田某以夫妻名义申购了一套68平米的经济适用房,购得经济适用房后,杨亮与田某协议离婚,并与周芳复婚。经查,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差价为66万元。

正方观点:杨亮与周芳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反方观点:杨亮与周芳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一、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解析】

1、从诈骗罪的构造: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交付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2、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角度看,应该是符合诈骗罪的构成,客观上实施了假结婚、假离婚的行为,使经济适用房审批人员陷于错误认识,基于这个错误认识,将房子给了不符合条件的行为人。

3、这里的争议无非是,辩方可能会认为行为人只是钻了法律的漏洞,这是其一;其二,就是这里的结婚和离婚都是经过婚姻登记部门审批确认的合法有效行为。

4、这里涉及到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的问题,从实质解释的角度,结婚是以感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离婚是感情破裂的标志,本案中结婚、离婚在实质上都是假的,民政部门也是被骗,如果民政部门知道就不会办理。形式解释会强调形式上离婚和结婚都是“真的”,没有伪造结婚证或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