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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09〕13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先行试点,逐步扩大覆盖范围,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建立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新农保制度,使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三)任务目标。2009年,按照国家选择10%的县(市、区)进行试点的要求,推动完成国家批准我省的首批试点任务,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同时鼓励各市、县(市、区)按照新农保制度要求积极开展试点工作。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当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缴费方式由当地政府确定。省政府依据国家规定或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鼓励青年、中年农村居民连续缴费,多缴费,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规定。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参加新农保成员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对纳入国家试点的地区,中央和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在试点没有全面铺开之前,对新农保试点的各县根据人均财力状况等单独确定补助办法。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后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负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负担。

2.缴费补贴。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应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市、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存储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三)待遇调整。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新农保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县(市、区)每年要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七、制度衔接

开展新农保制度试点,要妥善处理好与老农保制度和我省各地开展的地方性新农保试点制度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一)已经参加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标准进行核算。领取前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二)对已经参加农保、60周岁以下且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应停止领取养老金,并按新农保的有关规定继续缴费,达到新农保领取条件时,按新农保标准领取。已经参加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农保养老金的,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三)新农保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四)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保险关系转移

新农保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九、经办能力建设

(一)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要充分运用现代管理和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各级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二)强化规章制度建设。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审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新农保公示和查询制度,建立和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并纳入到社会保险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要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从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统筹规划,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

十一、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市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缜密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县(市、区),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市、区)的试点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试点工作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村干部带头参保。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试点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