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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的提出及注意事项

议案的提出及注意事项

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注意事项:

一、关于议案提出

议案是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

1、议案三个条件:一是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符合法定程序(10人以上签名,截止时限内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三是一事一案。

2、议案三个要素:一是案由(内容标题) ;二是案据(内容事实和依据) ;三是方案(方法措施) 。

3、议案三个要求:一是具有充分的社会调研基础,来源于社情民意;二是反映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当前中心工作问题;三是具有全局性、代表性的意义和可操作性。 三个条件、三个要素、三个要求是对议案的综合要求,否则作为建议处理。

二、议案的审议和通过

代表团或十名以上代表提出的议案,首先由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有关要求(是不是本届人民代表大

会职权范围内的)决定是否提交给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如需要,由大会主席团表决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然后,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交代表团审议,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情况提出审议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三、几项规定

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之前,提出议案的代表团和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可以撤回,同时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已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对议案进行表决的方式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或其它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