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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桶装水供应合同

饮用桶装水供应服务合同

甲方: 签订地:濮阳县

乙方: 签订时间:2015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就桶装水供货服务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规格、单价

二、质量标准: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 “桶装纯净水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直接饮用水水质标准且包装完整;

2.提供有效的桶装水生产《检测报告》;

3.保证所送水质符合国家《QS水质卫生检验合格》;

4.保证所送水质的理化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

5.乙方销售提供的桶装水必须是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桶装水。

三、送水地址及送水方式:

1、送水地址为:

2、在履行合同时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的用水需求。

3、乙方应当每日向甲方指定地点( )运送水不低于1次,每次送水不低于30桶。提供送水服务时,保证甲方不缺水。节假日或特殊情况以电话通知乙方为准。

四、供水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1、水价:甲方向乙方订购的 桶装纯净水,单价为人民币4.0元/桶(含税)。

2、水费结算方式:甲方按每月统一结算方式。甲方每月末与乙方指定人员核对送水记帐卡,无误后于乙方应次月5日前结算票据(含税发票)及送货单据交甲方,甲方于一周内付款给乙方。

3、付款方式:□银行汇票□现金□√电子转账。

4、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进行价格调整,应保持不变。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除总公司分大、小桶装水外,其他地点根据需要提供。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2、如果乙方送水效率及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影响甲方使用的,甲方有权单方向乙方提出中止合同的权利。

3、 甲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保证及时支付乙方的费用。

4、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提出意见,并要求改进。

5、甲方有权获知桶装水的质量检测报告信息。

6、因乙方提供桶装水的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获取赔偿权利。

7、在双方协议合作期限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提供的纯净水质量及服务状况、管理措施提出改进建议,乙方应予以采纳并执行。

8、甲方有义务保管好乙方的水桶及饮水机。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2、乙方有权单方向甲方提出中止合同的权利。

3、乙方有权利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请求甲方支付费用的权利。

4、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桶装水的质量检测报告信息,乙方应对质量检测信息及时反馈甲方,(乙方提供的饮用水,每个批次均向甲方提供检测报告)。

5、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温热饮水机供甲方使用,乙方负责饮水机的维护保养及清洗。

6、乙方无偿提供运输服务,将桶装水送达到甲方指定地点。

7、乙方在上班时间内接到甲方送水电话,保证在2小时内送到。

8、乙方须自觉遵守甲方的监督检查,对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9、乙方负责每天定时提供“ ”桶装水,配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七、违约责任、赔偿责任

1、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如出现违约,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2、双方约定质量技术争议的鉴定机构为: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5、因乙方所供桶装水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对甲方员工身体及生命造成危害,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对饮用者造成身体损害(诊断该损害确由饮用乙方产品所致),则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发生此类情况时,合同是否中止,由甲方决定,乙方无条件服从。若在质保期内发现水桶内有肉眼可见物或有异味,须对该批次饮用水进行调换。

6、甲方如不慎丢失、损坏水桶,按每只桶30元赔偿给乙方,

7、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桶装水不符合甲方要求及国家标准的,并多次提醒乙方时,任然提供不了合格桶装水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8、乙方连续3个工作日不能按时向甲方供应桶装水,是一方违约。

9、如果乙方提供的桶装水内有异物的,应当无偿更换为符合质量标准的桶装水。

八、服务

1、专人服务: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优质专业服务,安排专人(专业客户服务经理)与甲方接洽有关服务事宜。

2、配送服务和验收:乙方承诺按甲方要求,及时、准确配送“ ”桶装水到甲方指定位臵。甲方应在乙方交货时进行数量和产品外观包装验收,确认无破损,无渗漏,桶内无异物后签收。甲乙双方验收时应签署确认单(送货单),此确认单作为甲方付款的凭证。

3、饮水机及周转桶:乙方免费借用周转空桶和饮水机给甲方使用,甲方借用乙方的周转桶和饮水机数量以双方登记簿登记为准(每次送货都需双方指定人员签名确认)。乙方将根据甲方要求不定期(正常二个月)对甲方使用的饮水机进行免费清洗、保养及维护,保证甲方处的水机能正常使用;周转桶和饮水机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有义务保管好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周转桶和饮水机。

九、不可抗力

1、本协议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政府行为、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本协议执行时,则延长履行本协议及附件的期限,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如果不可抗力时间持续超过90天,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的执行。

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事故一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4天内提供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十、合同解除与终止

如遇下列情况出现时,本合同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

2、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时。

3、任何一方根据破产法提出破产申请或其它救济申请,或被裁定破产,或解散、或对债权人作任何转让、或被指定了清算组或类似人员,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式解除本合同。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约定

1、乙方提供饮水机( )台立式( )台台式,合同期满乙方有权收回饮水机。

2、在合同期限内乙方销售给甲方的桶装水,如甲方发现和怀疑水质方面的问题,可通知乙方协商解决。水质结果必须送质检部门认定,为保证送检桶装水菌含量的真实性,

送检产品必须是未开封产品,乙方对此条款的所述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3、乙方销售给甲方的桶装水,有无杂质及悬浮物必须在送水员送达时经双方亲手检查,签字认可。开封上机使用后,出现的杂物及悬浮物,乙方可协助处理,或换水解决,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产品质量和服务不能达到要求,甲方提出改正要求15日内乙方仍未改正时,甲方可终止协议;若乙方销售的饮用水出现质量问题(经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检测),甲方有权提前中止协议,并要求乙方和生产厂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

5、如果乙方提供的桶装水出现水质问题,发生纠纷的,产生的检测费由乙方承担。

6、合同期限内,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需要甲、乙双方协商是否调整。如果协商调整的,但不得高于现价。

7、本协议所有条款均由甲,乙方协商同意,并自愿签定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达成补充协议并签定书面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组成部,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协议暂定1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双方另行协商续约签订事宜。协议到期的次日双方未提出续签事宜的,协议自动解除。

9、在合同期满或因故中止时,甲方应将饮水机和水桶如数归还给乙方,甲方需在10个工退还所借用周转空桶及饮水机。

10、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4份,双方各持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