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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

1 总则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规定和福建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 2 事故报告

2.1 凡发生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或直接报告部门主管,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

2.2 发生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重大事故),公司应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劳动部门或根据工地性质分别向以下部门报告:

2.2.1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2.2 其它工地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3 除报告外,应尽力保护现场,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2.4 重大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2.2条款上报;

3 调查处理

3.1 发生事故后,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调查小组,严肃调查处理事故:

3.1.1 从技术和管理方面查出事故发生的原因;

3.1.2 轻微事件直接批评教育责任人;

3.1.3 较大事故要召开安全生产事故教育大会,讲解事故原因,事故直接和管理责任人,及处罚意见;

3.1.4 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对以上人员予以行政、经济处罚直至开除。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5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限期要求相关部门制定纠正措施并执行;

3.2 重大事故的,由2.2条款上报后相关主管单位组成调查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公司人员应配合调查取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