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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及调查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调查职责划分

1、安监科负责组织对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及时向矿领导提供事故报告,并统计上报,建立各类事故台帐。

2、技术科和调度室负责组织对顶板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帐。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报告报安监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3、地测科负责组织对防治水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帐。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报告报安监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4、机运科负责组织对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帐。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报告报安监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5、防突科负责组织对“一通三防”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帐。并于2个

工作日内将事故报告报安监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6、防突科牵头,供应科、武保科(地面)、通风区(井下)配合组织对放炮(火工品)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帐。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报告报安监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7、调度室负责组织对其他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帐。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报告报安监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二、事故调查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

发生重伤和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由矿成立事故调查组。分管矿领导主持,业务科室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及责任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在事故发生当班下班后8小时内提交事故初步报告。

1、顶板事故调查组

组 长:生产副矿长

副组长:值班矿领导、安全副矿长、地测副总工程师、技术科科长、地测科科长、安监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有关矿领导、技术科、地测科、安监科、人力资源科、调度室等科室相关人员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调查由生产副矿长主持,人身伤害事故由安监科负责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技术科和调度室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

2、机电运输事故调查组

组 长:机电副矿长

副组长:值班矿领导、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机运科科长、安监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有关矿领导、机运科、安监科、调度室、人力资源科等科室相关人员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调查由机电副矿长主持,人身伤害事故由安监科负责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机运科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

3、“一通三防”事故调查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值班矿领导、安全副矿长、通风副总工程师、防突科科长、安监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有关矿领导、防突科、调度室、人力资源科、通风队等科室(区队)相关人员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人身伤害事故由安检科负责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非人身伤害事故由通风副总工程师及防突科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

4、防治水事故调查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值班矿领导、安全副矿长、技术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技术科科长、地测科科长、安监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有关矿领导、技术科、地测科、安监科、人力资源科、调度室等科室相关人员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人身伤害事故由安监科负责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技术科和调度室(顶板事故)、地测科(防治水事故)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

5、井下(上)放炮(火工品)事故或地面火灾事故调查组: 组 长:生产副矿长

副组长:值班矿领导、安全副矿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有关矿领导、防突科、武保科、安监科、供应科、通风区等科室相关人员及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调查由生产副矿长主持,人身伤害事故由安监科负责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非人身伤害事故由防突科牵头,供应科、武保科(地面)、通风队(井下)配合,负责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地面火灾事故由调度室负责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

6、其他非人身事故由调度室负责组织,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有关矿领导、相关科室、责任单位主要负责

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二)事故调查程序

发生事故后,调度室通知相应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分析,并组织追查。发生轻伤事故,值班矿长安排人员到现场调查分析,并通知相应事故调查组组长组织追查,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业务科室配合调查组搜集材料。

1、由安监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单位、地点、时间、伤害人员、姓名、人数。

(2)事故当班班前会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动作或位置。

(3)施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贯彻学习情况。

(4)当事人材料。事故发生后,安监科与责任单位要尽快搜集被调查者与事故有关的相关材料(对证人口述要作记录和考证),调查全过程要做好记录。

2、由人力资源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职务、工龄,本工种工龄、用工形式、技术状况及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3、由机运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质量,有关设计、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

(2)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等。

(3)事故地点(设备地点)工作环境及个人防护措施等。

4、由技术科、地测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主要是采掘、防治水事故)有:

(1)采煤工艺、放顶情况。

(2)事故当班支柱、支架质量情况。

(3)巷道质量情况。

(4)施工工艺及掘进支护等情况。

(5)地质、水文地质情况,有关设计资料及技术要求(地测科提供)。

(6)绘制事故现场图(标明受伤者及相关人员设备设施位置)。

5、由防突科、供应科、武保科、通风区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主要是放炮、火工品)有:

(1)瓦斯检查、记录、汇报情况。

(2)事故当班火药、雷管运输、登记、发放、贮存情况。

(3)事故当班爆破装药量、“一炮三检”及爆破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6、由矿内医院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受伤者和相关人员的健康状况。

(2)事故后对受伤害者致伤害程度的鉴定及抢救情况。

三、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发生后,经医院及相关部门初步鉴定属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对应的调查组进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照有关制度,将事故的原因、责任、防范措施和对

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于24小时内提交矿安全生产分析会讨论决定后执行。轻伤或三级非伤亡事故由安监科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追查,于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并按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矿安全生产分析会通过后执行。

2、经矿安全生产分析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对应调查组负责下发事故通报。

四、事故责任追究及责任者处理

(一)事故责任分类

事故责任分类是根据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责任的类别,通常情况下有如下几类:

直接责任: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

间接责任:指与事故之间有间接联系,是造成事故的条件,起重要作用但不起决定性作用。

直接领导责任:指领导错误而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主要领导责任:指领导过于疏忽而导致事故发生。

领导责任:对安全管理不严致使下属出现事故。

(二)事故责任者处理

严格按照《演马庄矿事故责任者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细则》进行处理,详见附表5。

(三)其他处罚

1、相关业务科室或单位负责人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得以任何

理由拖延,原则上必须在10分钟内到矿调度室。凡因通讯不畅造成联系不到本人的,轻者罚款500元,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2、矿相关部门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按照规定及时履行职责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300元。导致事故扩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

3、事故追查分析、报告、统计不符合规定的,对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罚款3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行政责任。

4、工伤人员治疗结束后必须将自己工伤治疗期间的病历交矿人力资源科妥善保管,否则罚工伤人员500元。

五、事故报告及统计

对事故分析追查完毕,经矿安全生产分析会批准后的事故报告,由业务相对应的科室于24小时内形成书面形式存档备案。报告要附有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伤病人员登记表、事故现场示意图、伤害人员伤害程度、物证、人证材料、直接、间接损失材料等。

安监科根据事故报告建立工伤事故台帐和非伤亡事故台帐,调度室、技术科、地测科、机运科、供应科、武保科、通风区根据业务范围分别建立非伤亡事故台帐。安监科建立的非伤亡事故台帐要包括调度室、技术科、地测科、机运科、供应科、武保科、通风区等五个科室所有非伤亡事故台帐的内容。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用心做事,追求卓越”的核心理念,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从严从快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时效性,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范围

本矿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个人和部门,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职责划分

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安全管理考核体系,落实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足额提取和有效使用安全费用,保障必需的安全投入,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方案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

工团组织的负责人,是群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工作,并负责教育广大职工遵章守纪,支持职工行使安全生产“十项权利”,搞好自主保安。

各业务部门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业务保安责任。定期组织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等活动。

安监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负责安全程度评估,负责监督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工作,依法调查处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调度室负责矿井生产协调工作和顶板管理,调查处理生产事故,及时通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

技术科负责技术管理和顶板管理、防水闸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防突科负责通风、瓦斯、防尘、放炮和瓦斯监测系统等安全管理,杜绝瓦斯突出事故。加强火工品储运和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杜绝放炮引发的各类重大事故。

地测科负责底板加固工作、矿井防治水工作。加强矿井防治水管理,杜绝突水事故。负责矿井地质测量管理工作。

企管科负责安全技措资金的管理工作及土建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机运科负责矿井机电、运输管理工作等工作。

机电队负责矿井安全供电和大型设备的安全运行、维修等工作。

运输区负责矿井运输安全和管理工作。

综合办公室、纪委负责党员、领导干部的安全教育工作,

负责对事故责任人处理的落实工作。

人力资源科负责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做到依法用工。

供应科对火工品、支架材料及安全仪器、设备的采购供应安全负责;所有矿用产品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安全标志。

后勤科对防洪、防沉陷安全负责。

武保科对消防安全负责。

(三)责任界定与处分划分

负有责任指负有领导责任、业务管理责任、技术责任、监督检查责任、违章指挥责任、违章作业责任、业务保安责任、教育责任等。

处分分为七等。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降职、撤销职务、留用察看、开除。同等级事故对地面单位责任人处分比井下高一个档次。

(四)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分管职责,强化现场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凡发生事故,严格按照职责划分追究责任。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和安监科如实汇报,并及时组织抢救,调度室接到汇报后,要立即通知救护队组织抢救,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报告有关领导,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并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汇报,否

则将追究调度室主任和调度值班人员的责任。

安监科要立即派人查看现场,当天必须由分管领导主持,安监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追查。情节恶劣、严重的,报上级部门处理。

凡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评先,不得升级,不得提职;降职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恢复原级别,处分期间降职必须降薪;受撤职处分的两年内不得任用任何职务,留用察看处分的三年内不得任用。

对负有责任的区(科)级以下人员的处理由矿做出行政处分。

对违犯《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和《河南省国有煤炭企业责任事故行政处罚办法》等文件精神,凡发生死亡事故,不但要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而且还要依照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和焦煤公司文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工伤及上等级事故要严格按照《演马庄矿安全管理奖罚规定》执行,情节恶劣者,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对未列入以上条款的其他安全责任,对照演马庄矿其它安全管理文件、制度执行。

对矿领导的处分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鼓励广大员工积极举报重大隐患和事故, 举报电话:安监科:2857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