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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教育法

什么是教育法

摘要: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调整教

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这一定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 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教育法》共10章,84条,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组成部分。

关键词:

教育法 特征 宗旨 原则 基本结构与内容

正文:

《教育法》于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教育法》的颁行,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程中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从长期以来依据政策开始转入主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轨道,进入依法治教的新时期。这对于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这一定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这说明教育法是国家意志在教育方面的反映, 而非个人意志的结果。制定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形成的教育方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认可的教育法是指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赋予某些已经存在的教育方面的习惯、判例等以法的效力, 成为教育法的组成部分。

其次, 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 强制性是教育法的本质属性。教育法的强制性表现在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并由相应的国家机关保证其实施。对于违反教育法的行为, 相应的国家机关有权作出一定的处理。但这并不是说教育法只有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才能得以实现,而是指教育法在不能正常实施时, 需要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最后, 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即教育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是教育活动中所有的社会关系, 只有当教育活动中的某些社会关系以法规范的时候,这些社会关系才成为教育法所调整的范畴。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各级政府在教育行政方面的职权分工关系、学校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学校与教职员工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等, 这里的学校泛指一切教育机构。

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 它便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 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法律以人们之间的一定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 同一社会性质的社会关系,

由于涉及不同的社会领域而分为不同的种类。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 这是教育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性。而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又有行政机关与学校、学校与教师、学校与社会、学校与家庭、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学生与学生等主体之间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等方面的关系,这些关系是极其复杂的。

《教育法》的制定有着深刻的立法背景以及具体的宗旨。第一,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的落实。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并未完全落实,教育投入普遍不足,公用经费比例下降,办学条件较差。这些问题存在,制约着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事实说明,仅仅依靠政策文件和行政手段以及领导人的重视,难以彻底解决这些突出问题,常常出现“人在政举,人去政息,甚至人在政不举”的状况。因此,必须制定教育法,运用法律手段来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的落实,推动教育事业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第二,引导和保障教育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方面已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需要从法律上加以确认和巩固。同时,我国教育在总体上还处于落后状态,与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差距,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适应日益深化的经济、政治、科技体制改革的需要,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要从根本上改革这种状况,必须通过教育立法,规范和引导教育改革向纵深方向发展。第三,全面实行“依法治教”。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世界各国为了争取21世纪主动权,纷纷加强教育立法,以至于形成一股教育立法的国际浪潮。如果我国不加快教育立法的步伐,又将会使我国的教育再一次抛到落后的境地。因此,必须制定教育法,加快教育法制进程,从而确保教育事业尽快全面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与我国总体法的原则相一致,即教育法要以合宪原则、民主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法制统一原则等总体原则为指导, 教育法的制定不能违背这些总体原则。在此基础上,教育法又应反映教育的自身特点和规律, 不能简单地用总体法的原则来代替。因此,根据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教育法还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第一、教育的方向性原则。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包含着依法约束人们在教育活动中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教育法》第七条规定:“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教育法在坚持教育的方向性原则中,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的高度重视。第二、教育的公共性原则。首先,教育事业是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从教育的本体功能和社会功能来看,教育不仅能促进人的身心发展,还能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素质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因而,教育事业的发展不仅是个体发展的需要,也是全社会、全人类发展的共同需要。其次,个体发展的活动必然影响社会的发展。教育活动作用于每一个受教育者,每一个受教育者又将自己的行为反作用于社会。因而, 每一个受教育者的个体活动也就不再是个人的事情,而成为整个社会活动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并影响着社会的发展。最后,教育工作本身就是为社会发展作贡献。教育工作是培养个体的具体行为,它虽然对于个体而言是谋生的手段,但对于整个教育事业来说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包括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与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

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的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教育水平相对较低,教育法则规定国家对这些地区及人群给予特殊的帮助和扶持。第四、教育的终身性原则。随着现代科技和现代生产的迅速发展,以及知识的爆炸性增长,为终身教育提出了迫切要求。谁都不可能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就获得终身享用的知识,因此,必须不断学习以补充能量。

《教育法》共10章,84条,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组成部分。在分则中,对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与社会、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合作、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定。总则一般规定的是涉及全局性问题的重要事项,对法律其他条文的实施有根本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有些具体条文难以处理的,可援引总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加以处理。在总则中,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明确了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规定了国家的教育方针,确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管理体制。附则通常是对法律、有关事项的补充和说明,是法律、法规附加性条款的总称。负责说明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注意事项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原则,生效日期,解释权,修改权及其他事宜的处理办法等,以体现强制性和法律效力。它与总则和分则一样都是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法律效力上具有同等地位。

通过以上论述,针对教育法的本质、特征、宗旨、立法原则、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的详细介绍,大致确定了什么是教育法?如何掌握其内容?故特举出一案例,使教育法更加明确化具体化。

典型案例分析:

老师骂学生“坐台都没资格”致女生自杀案[1]

渝中区实验中学初三年级学生丁婷(化名) ,2003年4月12日中从学校教学楼跳楼坠地死亡。丁婷是一个15岁的少女,和同学的关系相处融洽,在出事之前没有什么异常的表现。丁婷自杀前, 汪宗惠曾在学校办公室里有一个教师和另外一个学生陆续在场的情况下,对丁婷说“你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资格”。丁婷的父母以侮辱罪将丁婷的班主任老师汪宗惠告上法庭。他们认为,汪宗惠在丁婷自杀前说的这句话,侮辱了丁婷,导致丁婷跳楼自杀。

分析:

在这一案例中, 汪宗惠骂学生丁婷“你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资格”, 是严重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 虽然这只是一句话,却对丁婷的心里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以致酿成自杀的悲剧, 使学生丁婷用自杀来捍卫自己的尊严。《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 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然而, 汪宗惠作为从教30多年的老教师,明知道这样的语言对学生心理造成的伤害,却认为对学生骂几句、打几下是很正常的,是恨铁不成钢才这样做的。《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教师必须提高法律意识,加深对《教师法》等法律的理解。案发后, 渝中区教育行政部门已经对汪宗惠进行了撤消教师资格的处理,同时,学校给予学生家长20万元的赔偿。

[1] 李佳:《老师骂学生“坐台都没资格”致女生自杀案开庭》,载中国新闻网,2003—07—09

参考文献:

1贾青主编《依法治校370例》「M 」中国文联出版社2000-12 2张维平主编《教育法学基础》「M 」辽宁大学学出版社2002

3谷春德主编《法律基础》「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4张维平,石连海主编《教育法学》「M 」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8-06 5申素平主编《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 》「M 」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9 6刘旺洪主编《教育法教程》「M 」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