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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问题

担保期限问题

难点:无约定不同于约定不明;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主债权和担保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不同)和中止(相同);担保物权不同于保证担保;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同;担保法和物权法冲突

一.保证期间

1、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4、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的特殊规定

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发生在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中。最高额保证的期限计算,跟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的计算不一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不明时仍然是6个月,而普通保证合同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却是2年。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期间的起算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四. 区别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免除保证责任原因

保证期间如债权人不行使权利,将丧失对保证人的权利。但是对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免除保证责任的原因不相同,一般保证是在保证期间内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保证则是保证期间内不对保证人提出请求。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五.区别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前提条件,而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则是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提出请求的法定时限。保证期间是约定的,而诉讼时效是法定的。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及时提出了请求,而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那么债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或仲裁,实现其对保证人的债权。——这个诉讼时效即《民法通则》的第135、137条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六、区别保证担保和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的担保期间和诉讼时效

▲《担保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第七十四条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第八十八条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一)债权消灭的;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20001213实施《担保法解释》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换言之,登记的担保期间,只适用于保证和定金这两种非物权的担保】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0071001实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物权法》和《担保法解释》冲突,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适用《物权法》】

七.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