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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司法监督制度

唐代的司法监督制度

王宏治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到唐代已趋于完善,其对司法方面的监察尤其具有特色,表现在形成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专职的监察机关多方位地对司法进行监督,地方常设机构与中央临时派出机构多层次地对地方司法进行监察。这种监察体制的建立,除了确保皇权统治外,也确实对保障国家吏治的清明和司法的公正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 中书门下监督司法

(一)两省官的监督作用

中书省与门下省合称“两省”,又称作“北省”,是唐王朝中央政府的决策机关,具有立法机关的性质。中书省的职责是“掌军国之政令”,“盖以佐天子而执大政者也”1;门下省的职责是“掌出纳帝命”,“所谓佐天子而统大政者也”2。凡国家大政,包括法律的颁布,一般都要由中书省草为诏敕,门下省复核后,方可正式颁发,宣告天下。唐太宗十分重视中书、门下的作用,曾说:“中书、门下,机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实重,诏敕如有不稳便者,皆应执论。”3

唐初定制:“凡军国大事,则中书舍人各执己见,杂署其名,谓之五花判事。中书侍郎、中书令省审之,给事中、黄门侍郎驳正之。”4国家所有的公文都要经过中书、门下两省颁发。在司法监督方面,唐太宗在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即规定:“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冤滥。”5以后又扩大为五品以上,并将门下省的复核作为定制,“自今门下

6复理,有据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录状奏”。门下省四品以上官员只有门下侍

中二人,正三品;黄门侍郎二人,正四品上;另有左散骑常侍二人,从三品。若加上五品官,则又有给事中四人,正五品上;谏议大夫四人,正五品上。中书省四品以上有中书令二人,正三品;中书侍郎二人,正四品上;右散骑常侍二人,从三品。五品只有中书舍人六人,正五品上。两省相加不过二十余人,其中门下侍中、中书令是宰相,散骑常侍、谏议大夫是谏官,真正从事司法监督的实际上是给事中和中书舍人,而给事中与中书舍人是以和侍御史组成的“三司受事”来对上诉到中书门下的狱案进行复核。“凡国之大狱,三司详决,若刑名不当,轻

7重或失,则援法例退而裁之。” 1

2 《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中书令条》。 《唐六典》卷八,《门下省侍中条》。

3 《贞观政要》卷一,《论政体第二》。

4 《资治通鉴》卷一九三,《唐太宗贞观三年》。

5 《贞观政要》卷八,《论刑法第三十一》。

6 《旧唐书》卷五○,《刑法志》。

7 《唐六典》卷八,《门下省给事中条》。

由于中书令与门下侍中是中书、门下两省的长官,又兼宰相,故其也可以对司法进行监督。如太宗时,杨纂为长安县令,“有妇人袁氏妖逆,为人所告,纂究问之,不得其状。袁氏后又事发,伏诛,太宗以为纂为不忠,将杀之。中书令温彦博以纂过误,罪不至死,固谏,乃赦之”1。中书令实际上是以“议”的方式对司法进行监督。武则天长安四年(公元704年),宠臣“张宗昌坐遣术人李弘泰占己有天分,御史中丞宋璟请收付制狱,穷理其罪”,司刑少卿桓彦范上疏“伏请付鸾台凤阁三司考竟其罪”2。鸾台凤阁即武则天时的中书门下。又玄宗开元二年(公元714年),宗室“薛王业之舅王仙童,侵暴百姓,御史弹劾,(李)业为之请,敕紫微黄门复按。”紫微即中书省,黄门即门下省,当时的紫微令姚崇、黄门监卢怀慎奏曰:“仙童罪状明白,御史所言无所枉,不可纵舍。”3可见当时中书门下对司法还是能够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唐后期宣宗大中九年(公元855年),右威卫大将军康季荣“擅用官钱二百万缗,事觉,季荣请以家财偿之。上以季荣有开河、湟功,许之。给事中封还敕书,谏官亦上言”。宣宗无奈,只得,“贬季荣夔州长史”4。功臣挪用公款,事发后,本人愿用家财补偿,皇帝批准了,给事中仍可驳回,说明给事中的监督作用仍在发挥。中书门下两省以详议、复核以及封驳的方式,行使立法机关对司法的监督权。

(二)谏官的监督作用

唐代中书门下对司法的监督,与谏官的设置有很大关系。唐初十分重视隋亡的历史教训,在高祖起兵的当年,即有万年县法曹孙伏伽上谏书,认为:“隋后主所以失天下者何也?止为不闻其过。当时非无直言之士,由君不受谏。”并上表请置谏官,“高祖皆纳焉”5。武德初,散骑常侍为三品散官,是加官。如贞观三年(公元629年),于志宁迁中书侍郎,太宗于内殿宴请“贵臣”,发现于志宁未出席,派人问他为什么未来。于志宁奏曰:“敕召三品以上,志宁非三品,所以不来。”太宗即对于志宁“加授散骑常侍”,使之达到三品,得以“预宴”6。贞观十七年(公元643年),散骑常侍“复置为职事官,始以刘洎为之。其后定制,置四员,属门下省,掌侍从规谏”7。刘洎也成为继魏征之后著名的谏官之

一。高宗时分为左右,分隶门下、中书两省,各二员,掌“侍奉规讽,备顾问应对”8。散骑常侍因其地位太高,多以安排元老重臣,在司法活动中反到没有什么特殊作用。但在文宗太和五年(公元831年),崔玄亮为右散骑常侍,“宰相宋申锡为郑注所构,狱自内起,京师震惧。玄亮首率谏官十四人,诣延英请对,与文宗往复数百言”9。“请不于内中鞫,乃改用法司鞫之。申锡方免死”10。此案当属特例,但也可看出散骑常侍可以谏官领袖的姿态出现,对司法进行监督。

真正能够对平日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谏官是谏议大夫和左右补阙、拾遗。武德五年(公元622年),始置谏议大夫四员,以为专职谏诤官员。太宗即位之初,魏征、王珪皆为谏议大夫,太宗采纳王珪的建议,“敕中书门下及三品以上入阁,1

2 《旧唐书》卷七七,《杨纂传》。 《旧唐书》卷九一,《桓彦范传》;又见《资治通鉴》卷二○七,《唐则天后长安四年》。

3 《资治通鉴》卷二一一,《唐玄宗开元二年》。

4 《资治通鉴》卷二四九,《唐宣宗大中九年》。

5 《旧唐书》卷七五,《孙伏伽传》。

6 《旧唐书》卷七八,《于志宁传》。

7 《通典》卷二一《职官三·门下省》。

8 《唐六典》卷八,《门下省散骑常侍条》。

9 《旧唐书》卷一六五,《崔玄亮传》。

10 《唐会要》卷五西,《散骑常侍》;《唐会要》作崔元亮,当是避清讳。

必遣谏官随之”1,以便“有失辄谏”2。并诏“每宰相入内平章大事,必使谏官随入,与闻政事”3。其后,太宗又多次强调谏官应对中书、门下二省的诏敕进行“执论”;对国家的政策、法令及组织、人事等事宜,如认为有不妥者,应以言谏;甚至对皇帝的言行,也可以进行监督、规谏。这样,在太宗朝,就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谏官监察的法定地位。

太宗朝的谏官组织皆隶于门下省,初唐时期门下省的权任极重,其不仅是单纯的决策机关,拥有对中书诏敕的封驳权,同时他也以皇帝为监督对象,对皇帝本人的不当言行可以“规谏讽谕”。太宗曾对长孙无忌说:“自朕临御天下,虚心正直,即有魏征朝夕进谏。自征云亡,刘洎、岑文本、马周、褚遂良等继之。”4这才正是唐太宗气度恢宏,雄才大略,不同凡响的过人之处。

高宗永徽二年(公元年),“左武候引驾卢文操逾墙盗左藏物,上以引驾职在纠绳,乃自为盗,命诛之”。当时谏议大夫萧钧谏道:“文操情实难原,然法不至

5死。”高宗接受此谏,免卢文操之死,并对侍臣说:“此真谏议也!”卢文操所犯

为监守自盗,“左藏掌邦国库藏”,盗左藏库物是重罪,监守自盗据《唐律》最重当判绞刑6。可能是其所盗之物价值不高,故“法不至死”,但由此可见谏议大夫在司法中所起的监督作用。

武则天执政后的第一年,垂拱元年(公元685年),即对谏诤制度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改造。首先,加置左右补阙(秩从七品上)、左右拾遗(秩从八品上)各二员,从而增加了谏官的人数,尤其是补阙、拾遗的品秩较低,一般多以科举新进的年轻人担任,并注重其人选,故使当时的谏官较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其后武则天又大大增添补阙、拾遗的定员,又于员外加置,以至时有“补阙连车载,拾遗平斗量”7之讥。其次,改谏官由门下一省统辖,为门下、中书二省分隶。以左补阙、左拾遗隶门下省,右补阙、右拾遗则隶于中书省。这一改造,从积极意义上讲,将门下一省掌规谏,改为门下、中书二省同掌,使最重要的决策和立法机构同时都具有规谏职能,扩大了谏诤组织。但从消极意义上看,太宗时的谏官,多以监督宰相和君王为主要职责;武则天改二省同掌谏诤之权,从某种含义上讲是为了让门下、中书这两个最高决策机构互相监督,以便于她个人从中操纵。这样,谏官的监察就与御史的监察一样,成为专制王权下监督百官的监察机关,君王本人仍置身于监督之外。这与武则天的一系列改制是相呼应的,武则天将御史台改成了专门办理制狱的办案机构,又扩大了谏官组织来从事监察。第三,武则天又于垂拱二年(公元686年),命铸造四只铜匦,涂上四种不同的颜色,分置四方。以青匦置东方,称“延恩匦”,以受养民劝农之事;以丹匦置南方,称“招谏匦”,以受谏论时政之书;以素匦置西方,称“申冤匦”,以受陈冤诉屈之状;以玄匦置北方,称“通玄匦”,以受举报告密之信。以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各一人为知匦使以掌之,并以御史中丞、侍御史一人充理匦使。知匦使专知受理辞状,每日清理所有投书,至晚送达于上,事关紧要者可当时处断;理匦使则接受知匦使所送之状,进行审理处断,重要之事可直接奏报君主。8以后1

2 《旧唐书》卷七○,《王珪传》。 《资治通鉴》卷一九二,《唐太宗贞观元年》。

3 《通典》卷二一,《职官三·门下省》。

4 《旧唐书》卷七四《刘洎传》。

5 《资治通鉴》卷一九九,《唐高宗永徽二年》。

6 《唐律疏议》卷一九,《贼盗律·监临主守自盗条》。

7 [唐]张鷟:《朝野佥载》卷四。

8 《唐会要》卷五五,《匦》。

四匦合为一匦,这是谏官监督司法的重要方式之一。

谏官行使监督权,主要是针对时政陈诉得失。既可以针对具体问题向君主本人提意见,也可以直接陈述宰相等政事之得失。至于对朝廷百官的监督则更不在话下。谏官的监督不是以司法等强制手段,而是以“廷议”,即对皇帝当面陈述政见、谏议;二是“上封”,即以书面形式,上书陈述时政得失,官员善恶。如武则天时右补阙朱敬则曾上疏言事,谏武则天“宜绝告密罗织之徒”,并“改法制,立章程”等,武则天虽不可能接受他的意见,仍“甚善之”,还“赐帛三百段”1。长安三年(公元703年),宰相魏元忠、凤阁舍人张说为张易之兄弟所构陷,下狱将被处死,又是这个朱敬则,当时升为正谏大夫(即谏议大夫),在众宰相无人敢言的情况下,“独抗疏申理”,使之“乃得减死”。至于由谏官纠正的冤、假、错案也不可胜数。德宗贞元十一年(公元795年),宰相陆贽等遭裴延龄诬陷,无人敢救。阳城自处士征为谏议大夫,平日不进一言,此时“帅拾遗王

2仲舒、归登、右补阙熊执易、崔邠等守延英门,上疏论延龄奸佞,贽等无罪”。

此举虽未能改变德宗之意,却得到时议的肯定,八十岁的金吾将军张万福听说后,赶到延英门,大声说:“诸谏议能如此言事,天下安得不太平?”

武则天朝在完善谏诤制度方面是有所建树的,其后改动不大。如德宗贞元四

3年(788 年)曾“加置谏议大夫八员,分中书省四员为右,门下四员为左”;

但宪宗时仍复旧4。故唐代的谏诤体制大体为:左右散骑常侍,秩从三品,门下、中书各置二员,“掌侍奉规讽,备顾问应对”。但因散骑常侍地位太高,其品秩仅次于侍中、中书令,故多阙置,或以安排元老罢政的大臣,成为名为职事,实为闲散的空衔。

真正名副其实的谏官还是谏议大夫、左右补阙、左右拾遗。谏议大夫之职“掌侍从赞相,规谏讽谕”;补阙、拾遗之职“掌供奉讽谏,扈从乘舆。凡发令举事,有不便于时,不合于道,大则廷议,小则上封。若贤良之遗滞于下,忠孝之不闻于上,则条其事状而荐言之。”5当然,也有些谏官,人品低劣,行止无聊,如武则天长寿元年(692 年),“禁天下屠杀及捕鱼虾”,而右拾遗张德庆贺生男,“私杀羊会同僚”,补阙杜肃吃罢又带走一块,并“上表告之”。第二天,武则天问及张德此事,张德表示服罪。武则天说:“朕禁屠宰,吉凶不顾,然卿自召客,亦须择人。”并出示杜肃所上之表,杜肃大惭,而“举朝唾其面”6。实际上武则天时的酷吏,有些就是以谏官的身份参与办案,制造冤狱。如傅游艺“除左补阙”,

7因“上书称武氏符瑞,合革姓受命”,得到武则天的赏识。

唐朝对谏官的选任十分重视,尽管补阙、拾遗品秩较低,但其“选任甚重”,多由皇帝亲自提名,或由宰相等常参官荐举,并由皇帝直接“敕授”任命。谏官称职,往往可转迁为尚书省郎官,而谏议大夫也常有加“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者,即为宰相。

谏诤制度是在君主专制体制下,对最高统治者实行监督的一种方式,在一定的条件下,也曾对君王本人起到有限的监督作用。这主要取决于君主个人的开明与否及政治斗争的需要。唐太宗、高宗、玄宗统治初期,为政清明,肯于虚心纳1

2 《旧唐书》卷九○,《朱敬则传》;又《资治通鉴》卷二○五《唐则天后长寿元年》。 《旧唐书》卷一九二,《隐逸·阳城传》;又《资治通鉴》卷二三五,《唐德宗贞元十一年》。 3 《旧唐书》卷一三,《德宗纪》。

4 《旧唐书》卷一四,《宪宗纪》。

5 《唐六典》卷八,《门下省》。

6 《资治通鉴》卷二○五,《唐则天后长寿元年》。

7 《旧唐书》卷一八六上,《酷吏上·傅游艺传》。

谏,谏官也敢于直言,谏诤制度也就能够发挥其作用。武则天时期,利用谏官,排除异己,打击政敌,谏诤制度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而当君主个人品质发生变化,如玄宗后期,贪图安逸,不愿听取不同意见,谏官进言,多被贬斥,言路渐被堵塞。开元二十四年(736 年),补阙杜琎上书言政事,第二天即被黜斥为外县县令。奸相李林甫就此事劝其余谏官说:“明主在上,群臣就顺不暇,亦何所论?君等独不见立仗马乎,终日无声,而饫三品刍豆;一鸣,则黜之矣。后虽欲不鸣,得乎?”从此,谏诤之路断绝。史称:“林甫居相位凡十九年,固宠市权,蔽欺天子耳目,谏官皆持禄养资,无敢正言者。”1谏诤制度被统治者自己破坏,曾任右补阙的起居郎吴竞上疏警告:“自古人臣不谏则国危,谏则身危”;“夫帝王之德,莫盛于纳谏”,并列举桀、纣及隋炀帝因拒谏而亡国的例子,希望玄宗对“能直言正谏不避死亡之诛者,特加宠荣”2。然而玄宗对此也不能接受,最终导致了“安史之乱”,几乎断送了唐王朝的天下。但谏诤制度的建立,对后世的影响极大,谏官与御史成为司法监督的主要力量,合称为“台谏”。

二、御史台对司法的监察

唐朝最主要的专职监察机关就是御史台,由御史台行使的监察权,叫做“台官监察”。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从三品)一人为台长。武则天光宅元年(684 年)曾仿效隋炀帝置司隶台巡察郡县的作法,改置左、右二肃政台,以左肃政台“专知在京百司”,“以察朝廷”;右肃政台“专知按察诸州”,“以澄郡县”。并且“二台迭

3相纠正”。两台各置左右肃政大夫一人。神龙元年(705 年),又改为左右御史台。睿宗时,由左台大夫窦怀贞表请废右台,遂恢复唐初旧制,以御史台纠察中外百司。仍以御史大夫为台长,同时又置御史中丞二人,秩正五品上,为御史台之副长官。

唐玄宗时,御史台体制更加趋于完善、规范,御史台“三院”,台院、殿院、察院制开始形成。

台院,是御史台最基本的组成部分,设侍御史(秩从六品下)四人,另有内供奉二人,共六员,“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行使御史台最重要的职权。唐人称侍御史为“端公”;众侍御史中以年资最高者一人总判台院事,称“知杂事”,又谓之“杂端”,掌殿中、监察以下职事及进名、改转之事,为台内总管,故又号称“台端”;其他侍御史则号为“散端”。其一人“知公廨”,常驻台院值事;次一人“知弹”,掌弹奏之事;一人“知西推”,掌推京城诸司事及赃赎、三司之事;一人“知东推”,掌推诸州及理匦之事;最后一人分司东都御史台,是御史台派驻东都洛阳的监察机构,行台的代表,掌弹推洛阳百僚违失之事。唐人极重侍御史之人选,如高祖时李素立“丁忧”:

高祖令所司夺情,授以七品清要官,所司拟雍州司户参军,高祖曰:“此官要而不清。”又拟秘书郎,高祖曰:“此官清而不要。”遂擢授侍御史,高1

2 《新唐书》卷二二三,《奸臣上·李林甫传》。 《新唐书》卷一三二,《吴竞传》。

3 《唐六典》卷一三,《御史台》。

祖曰:“此官清而复要。”1

说明侍御史是既“清”,即在士人眼中非常荣耀的官职;且“要”,即所处位置极为重要的官职。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六人,内供奉三人,共九员,秩从七品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人称“侍御”。其分工为,第一人同侍御史共“知西推”,并监太仓出纳;第二人同侍御史共“知东推”,并监左藏库出纳,该二人逢单日在台院受事,双日在殿院理事。又二人为廊下食使,执掌纠察朝仪,朝会时监百官班序及朝官就食廊下时监其礼仪。后二人分充左右巡使,左巡知雍州京兆府,右巡知东都洛阳府,各察其所辖境内诸不法之事。所谓“不法之事”,据《唐六典》说:“谓左降、流移停匿不去,及妖讹、宿宵、蒲博、盗窃、狱讼冤滥,诸州纲典、贸易、隐盗、赋敛不如法式,诸此之类,咸举按而奏之。”此外,内供奉三人也由殿院委派,参掌监朝廷供奉仪式等事宜。殿中侍御史由于侍奉于皇宫内殿,天子脚下,故其地位之荣耀更非外官可比。如:

龙朔三年五月,雍州司户参军韦绚除殿中侍御史,或以为非迁。中书侍郎上官仪闻而笑曰:“此田舍翁议论。殿中侍御史赤墀下供奉,接武夔龙,簉羽鹓鹭,奈何以雍州判佐相比?”以为清议。2

雍州司户参军为正七品下阶,殿中侍御史为从七品下,低两阶,所以圈外人,所谓“田舍翁”,以为此迁是降,而士人则知此为入“清流”之途。但武则天时,任用酷吏,为方便起见,扩大殿中侍御史的名额,加“内供奉”之员,以酷吏充任,参与制狱的推鞫。

察院,其僚为监察御史,秩正八品上,原八人,贞观时增至十员,“掌分察

3百僚,巡按州县,纠视刑狱,整肃朝仪”。唐朝以“道”为监察区,初全国共

分十道,设监察御史十人分巡州县,每年春秋两季发使出巡,春曰“风俗”,秋曰“廉察”;开元二十一年(733 年)改全国为十五道,监察御史亦增为十五人。监察御史出巡州县,以“六条”为其监察内容,据《新唐书》称:

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其三,

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其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行用;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4

监察御史在京,则分察尚书省六部,以第一人察吏部、礼部,兼监察使;第二人察兵部、工部,兼馆驿使;第三人察户部、刑部,岁终议殿最。甚至尚书省诸司七品以上官员开会,必须事先“牒报”御史台,监察御史一人列席旁听,“监其过谬”。故监察御史在御史台中,品秩虽低,但权任极大,直接充当君主的鹰犬、耳目。因此,察院也成为御史台三院中最重要的职能部门。

三院御史行使监察权,各有其侧重点。台院侍御史以弹奏为基本职责,重点1

2 《旧唐书》卷一八五上,《良吏上·李素立传》。 《唐会要》卷六○,《御史台·殿中侍御史》。

3 《唐六典》卷一三,《御史台》。

4 《新唐书》卷四八,《百官志三·御史台》。

在纠弹职位较高的官员。殿院殿中侍御史以“知班”为主要职责,即在百官朝班时,殿中侍御史列于阁门之外,“百僚班序有离立、失列、言嚣而不肃者,则纠

1罚之”。察院监察御史则以出使巡按为其主要职责,一般出巡的目的是纠察地方官吏贪赃不法的行为及受理地方重大刑狱和上诉案件的复审。同时,三院御史的职掌又互有交叉,如弹奏之责,三院御史皆有;出巡本应由监察御史,但“州县官有罪,品高则侍御史,卑则监察御史按之”2,即在州县高官犯事须委使按察时, 侍御史也可出使巡按。

御史因其为“治官之官”,故对其“选任尤重”。唐代选官,皆由吏部注拟,五品以上皇帝敕授,六品以下奏授。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虽为六至八品官,但因地位特殊,职责重要,故多为敕授;即使有吏部注拟者,在过门下省复议时,也多数会被否决。一般御史由朝中高官荐举,皇帝认可后则敕授,但若被荐的御史出了问题,则举荐者也要负连带责任。如宰相张九龄曾荐周子谅为监察御史,开元二十五年(737 年),周子谅因弹劾牛仙客,触怒玄宗,“令于朝堂决杀之”,张九龄也以“坐引非其人”,左迁为荆州长史3。监察官员若利用职权,挟私诬陷他人者,按诬告反坐的原则处以刑罚。据《唐律》规定:“诸诬告人者,各反坐。即纠弹之官,挟私弹事不实者,亦如之。”4在对监察官员的考课方面,

5《唐令》则规定“访察精审,弹举必当,为纠正之最”。

唐代一般官员,一任须经四考(一年一考),考满方可迁转。而御史三考即可升迁。监察御史二十五个月即为考满;殿中侍御史旧例为十三个月,后改为十八个月;侍御史依旧例考限为十个月,但实际情况是“凡侍御史之例,不出累月则迁登南省”。6一般御史迁到尚书省即为员外郎、郎中等清要官;御史大夫、中丞晋升,则多为宰相,或以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加“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即兼宰相职。御史台既是三大司法机关之一,又是对司法进行监察的最重要的法律监督部门。御史台从司法体系内部对司法活动进行监察,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直接代表最高皇权行使司法监督的机关。

三、 尚书省与勾官对司法的监察

(一)尚书都省的监督

在唐代的官制体系中,从中央到地方,内外官府,皆有勾官设置,成为一套独立的以勾检为手段的行政、财政监察系统。这也是唐代官制中最具特色的部分。 唐代勾检制度的最高部门是尚书都省。这是中央领导机构设在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部门。

尚书都省以左、右丞为最高勾检官,其左丞正四品上,右丞正四品下。《唐六典》说:“左右丞掌管辖省事,纠举宪章,以辨六官之仪制,而正百僚之文法。”唐人也称尚书都省为“勾曹”,“右丞官居省辖,职在纠绳”;“左丞品秩既高,又1

2 《通典》卷二四,《职官六·御史台》。 《资治通鉴》卷二○七,《唐则天后长安四年》。

3 《旧唐书》卷九九,《张九龄传》。

4 《唐律疏议》卷二三,《斗讼律·诬告反坐条》。

5 《唐六典》卷二,《考功郎中员外郎条》。

6 《通典》卷二四,《职官六·御史台》。

居纲辖之地”1,其意都是说左右丞行使最高勾检之权。勾检官实际上是独立于御史台之外的监察部门。《册府元龟》将尚书都省归于“宪官部”,其“序”说:“尚书左右丞,掌纠举宪章,御史纠劾不当者,兼得弹奏,亦宪官之任也。”2也即是说,尚书左右丞的职责相当于御史之任。

尚书都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的主要职能也是勾检。《唐六典》说:“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各掌付十有二司之事,以举正稽违,省署符目,都事监而受焉。”左右两司各辖三部十二司的勾检职责,其属官有都事、主事、令史、书令史等低级官吏,其职掌也是勾检。

尚书省的长官左、右仆射在唐初为当然之宰相,其与左、右丞对“御史纠劾不当者,兼得弹之”,说明其拥有对御史的监督权。这可说是最高层次的勾检权。“凡都省掌举诸司之纲纪与百僚之程式,以正邦理,以宣邦教”3。故唐人又称勾检官为“纲纪之官”。

勾检官行使监察职权的方式与御史台不同。根据唐代的《公式令》,各级官府每日处理公务,皆“据文案大小,道路远近,皆有程期。如有稽违,日短少差,加罪”4。即对公文处置都定有期限,误期者加以处罚。《唐律》规定:“其官文书稽程者,一日笞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5唐代的勾官就是具体检查公文处置与传递过程中,是否存在因玩忽职守或渎职而造成的失误。公文违期,称为“稽”;公文不合法令,称为“失”。尚书省六部的公文都须经过尚书都省勾官勾检后才能收入或发出,即“凡内外百司所受之事,皆印其发日,为之程限,一日受,二日报”;“京城诸司有符、移、关、牒下诸州者,必由于都省以遣之。凡文案既成,勾司行朱讫,皆书其上端,记年月日,纳诸库”6。尚书都省以勾检的方式监察各行政单位的事务及效率。 这是唐代行政监察,当然也包括司法监督中最具特色之处。

除尚书都省为尚书省六部的总勾检机关外,其他各部门的勾官皆设于本部门之内,其九寺、五监以主簿为勾官;秘书省为令史,殿中省为丞,内侍省为主事,御史台为主簿,十二卫、十率府为录事参军,太子府、寺为主簿等;地方京兆、河南、太原三府为司录参军;诸州以录事参军,诸县以主簿等为主要勾检官,其下一般还设有“录事”具体检查案卷。以大理寺为例,其主簿“掌印,省署抄目,勾检稽失”;录事“掌受事发辰”7。地方府、州“司录、录事参军,掌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纠正非违,监守符印;若列曹事有异同,得以闻奏”8。县一级由主簿掌勾检,诸县主簿“掌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纠正非违,监印给纸笔杂用之事”;

9“录事,掌受事发辰,勾检稽失”。如此,从中央百司到地方州县,以及司法

机关内部,都设有专门主管勾检的官吏,从部门内部以勾检的方式对百官的行政活动,包括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

尚书左右丞的勾检范围几乎无所不包。唐太宗曾有敕:“尚书细务属左右丞,惟大事应奏者乃关仆射”10。尚书左丞“掌管辖诸司,纠正省内,勾吏部、户部、1

2 《唐会要》卷五八,《尚书都省左右丞》。 《册府元龟》卷五一二,《宪官部·总序》。

3 《旧唐书》卷四三,《职官二·尚书都省》。

4 《唐会要》卷五八,《尚书都省左右司郎中》。

5 《唐律疏议》卷九,《职制律·稽缓制书官文书条》。

6 《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

7 《唐六典》卷一八,《大理寺》。

8 《唐六典》卷三○,《三府诸州》。

9 《唐六典》卷三○,《诸县》

10 《唐会要》换五七,《尚书都省左右仆射》。

礼部十二司,通判都省、寺;若右丞阙,则并行之。右丞管兵部、刑部、工部十二司;若左丞阙,右丞兼知其事。御史有纠劾不当,兼得弹之。”1尚书省诸司文案皆须由都省发付,诸司判完后须送还都省,经都省“勾检稽失”,然后发出。

2左右丞“坐曹得出入郎官,立朝得奏弹御史”,即对尚书省诸司的郎中、员外

郎人选具有人事审核权,甚至对御史都可行使纠弹权。此外,在司法方面,尚书都省还是尚书刑部之上的一级上诉机构,州县诸司冤滞案件,有不服上诉者,须“至尚书省,左右丞为申诉之;又不伏,复给不理状,经三司陈诉;又不伏者,上表。”3左右丞以“复理”的方式对州县的审判进行监督。武则天时的宰相狄仁杰曾就此说:“左右丞,徒以下不勾;左右相,流以上乃判”4。 尚书都省对天下徒、流以上的案狱进行勾判,一般并不直接参与审判,而是通过勾检的方式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甚至可对生效的判决实行“封驳”。如德宗时吕元膺为尚书左丞:

江西观察使裴堪奏虔州刺史李将顺赃状,朝廷不复按,遽贬将顺道州司户。(吕)元膺曰:“廉使奏刺史赃罪,不复检即谪去,纵堪之词足信,亦不可为天下法。”又封诏书,请发御史按问,宰臣不能夺。5

尚书丞有时也可参与审判,如孔戣在宪宗时为尚书左丞:

(元和)九年,信州刺史李位为州将韦岳谗谮于本使监军高重谦,言位

结聚术士,以图不轨。追位至京师,鞫于禁中。(孔)戣奏曰:“刺史得罪,合归法司按问,不合劾于内仗。”乃出付御史台,戣与三司讯得其状。位好黄老道,时修斋录。与山人王恭合炼药物,别无逆状。以岳诬告,决杀。贬位建州司马。时非戣论谏,罪在不测。6

孔戣可谓名副其实地行使尚书丞的司法监督权,从程序上否定了将刺史“劾于内仗”,并参与与三司使共同审理此案,将诬告者“决杀”。又韦弘景于穆宗时为尚书左丞:

(韦)弘景以鲠亮称,及居纲辖之地,郎吏望风修整。会吏部员外郎杨

虞卿以公事为下吏所讪,狱未能辨,诏下弘景与宪司就尚书省详谳。虞卿多朋游,人多向附之。弘景素所不悦,时已请告在第,及准诏就召,以公服来谒。弘景谓之曰:“有敕推公。”虞卿失色自退。7

此三案,前者是以封驳案卷的方式对地方上报的案件进行监督,其二以上奏并参审的方式进行监督,第三案则反映的是奉诏直接参与办案。这些都是尚书省监督司法的实际方式。

1

2 《旧唐书》卷四三,《职官二·尚书都省》。 《白居易集》卷四八,《中书制诰·庾承宣可尚书右丞制》。

3 《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条》

4 《资治通鉴》卷二○四,《唐则天后天授二年》。

5 《旧唐书》卷一五四,《吕元膺传》。

6 《旧唐书》卷一五四,《孔戣传》。

7 《旧唐书》卷一五七,《韦弘景传》。

(二)录事参军的监督

地方州县的勾检官是录事参军(或司录参军)、主簿、录事等,也可对州、县长官刺史、县令等进行监督、监察。州府的户曹、仓曹、兵曹、法曹、功曹、士曹等机构合称为“判司”;而从事勾检的“录事司”,则称为“勾司”,或“纠曹”。唐人极重勾官,据肃宗乾元元年制载:“凡县令、判司与录事异礼,尊其任也。”1乾元以后,录事参军的品秩较同级判司加升一级。于邵在其《京兆府司录加秩记》中说:“天下纠曹而加秩,以为此官郡府之枢,辖政之小大,自我褒贬,若网之在纲,犹衣之有领,会人存政举,所益者多。”2著名诗人杜甫曾有诗赠阆州录事参军韦讽:“操持纲纪地,喜见朱丝直。当令豪夺吏,从此无颜色。若必救疮痍,先应去蝥贼。”3可见录事参军监察地方吏治职责之一斑。总之,州、府的录事参军,“皆操纪律,纠正诸曹,与尚书省左、右丞纪纲六联略同”4实际上,录事参军对地方长官也负有监察使命。如高宗时,杜景俭为益州录事参军时,有此一事:

时隆州司马房嗣业除益州司马,除书未到,即欲视事,又鞭笞僚吏,将以示威。(杜)景俭谓曰:“公虽受命为西州司马,而州司未受命也。何藉数日之禄,而不待九重之旨,即欲视事,不亦急耶?”嗣业益怒。景俭又曰:“公今持咫尺之剑,真伪未知,即欲揽一州之权,谁敢相保?扬州之祸,非此类耶!”乃叱左右各令罢散,嗣业惭赧而止。俄有制除嗣业荆州司马,竟不如志。人吏为之语曰:“录事意,与天通,益州司马折威风。”景俭由是稍知名。5

唐初州司马是实官,在长官有阙时可代行长官职权,益州是大都督府,司马为从四品下阶,而录事参军不过正七品上,却可制约其行使职权,关键是其意可“与天通”,即直接可向皇帝汇报情况,即监督地方长官。又如德宗时,乔琳曾历任果、绵、遂、怀四州刺史,曾对其属录事参军任绍业说:“子纲纪一州,能劾刺史乎?”任绍业随即拿出他记录乔琳任职期间所犯的过失给他看,使乔琳大惊失色,说:“能知吾失,御史材也。”6说明录事参军在地方起着御史的作用。刺史若有罪,由录事参军监督执行惩罚,并可对其应否受罚行进复奏。《隋唐嘉话》记有此一案例:

张同州沛之在州也,任正名为录事,刘幽球为朝邑尉。沛奴下诸官,而

独呼二公为刘大、任大,若平常之交。今上(指睿宗)诛韦氏,沛兄涉为殿中监,见杀,并令诛沛。沛将出就州,正名时假在家,闻之遽出,曰:“朝廷初有大难,同州京之佐辅,奈何单使一至,便害州将,请以死守之。”于是劝令复奏,因送沛于狱中,曰:“正名若死,使君可忧,不然无虑也。”时

7方立元勋,用事于中,竟脱沛于难,二公之力。

1

2 《通典》卷三三,《职官一五·总论州佐注》。 《全唐文》卷四二九,于劭:《京兆府司录加秩记》。

3 《少陵集详注》卷一三《送韦讽阆州录事参军》。

4 《唐会要》卷五八,《尚书都省左右丞》。

5 《旧唐书》卷九○,《杜景俭传》。

6 《新唐书》卷二二四下《叛臣·乔琳传》。

7 [唐]刘涑:《隋唐嘉话》卷下。

任正名以录事参军,在刺史有罪时,送其入狱,并上奏为之申诉,最终免除了刺史张沛的死罪。录事参军还负有对所辖县的官吏进行考课的职责,如武则天时,李祥为监亭尉,“因校考为录事参军所挤排”,不服,对刺史说:“录事恃纠曹之

1权,(李)祥当要居之地,为其妄褒贬耳。”

勾官由于其地位职务的特殊性,对其选任也十分严格。唐太宗曾亲自举选戴胄、魏征、房玄龄、刘洎等为尚书左右丞。州录事参军也由吏部选注,必须是原来政绩优异者,方能入选,中书门下还要“更审详择”。对其考绩,规定为:“明于勘复,稽失无隐,为勾检之最”2。 若判司文案有误,勾官勾检不利,未能觉察,使错误的公文书发出生效,勾检官与判官都要承担责任,判官若得罪,勾官以连坐减等处罚。据《唐律疏议·名例律·同职犯公坐条》规定:“检、勾之官,同下从之罪。”其疏议曰:“检者,谓发辰检稽失,诸司录事之类;勾者,署名勾讫,录事参军之类。皆同下从:若有四等官,同四等从;有三等官,同三等从;有二等官,同二等从。”勾检之官,在同职犯罪中,以最低等处罚。从敦煌吐鲁番发现的大量官文书中,都可看到各种司法文书如“辩”、“判”中,都有录事参军与录事的勾判3。司法文书都要经过录事参军之手,甚至皇帝的赦令也要由录事参军宣布。如《稽神录》记载这样一件事:

袁州录事参军王某,尝劾一盗,狱具而遇赦。王以盗罪□不可恕,乃先杀之而后宣赦。罢归至新喻,邑客冯氏,具酒请王,明日当往。晚止僧舍,乃见盗者曰:“我罪诚合死,然已赦矣。君何敢匿王命而杀我?我今得请于所司矣。君明日往冯氏家耶!不往亦可。”言讫而殁。院僧但见其与人言而不见也。明日方饮,暴卒。4

此事言佛家因果报应,有迷信成分在内,但录事参军掌管公文的收发,故其事的真实性恐不容置疑。录事参军是中央派驻地方州一级的行政及司法监督官员,县则由主簿为勾检官,“掌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纠正非违,监印,给纸笔、杂用之事”;另有录事“掌受事发辰,勾检稽失”5,是县级的行政与司法监督官。

四、 巡察使对地方的司法监督

以朝官出使,分巡天下州县,是两汉以来中央对地方进行监察的传统作法。隋唐时期,沿用这一制度。唐太宗十分重视吏治,他担心地方官员残害百姓,将都督、刺史的姓名录在屏风上,随时记录他们的作为。但一人之力,毕竟有限,不可能顾及如此众多的州官,太宗同时使用传统的办法,遣使巡察天下,监察州县官吏,以奖惩之。杜佑在论述唐代官制的特点时说:“设官以经之,置使以纬

6之。”这是极其精辟恰当的。所谓“使”,是指由皇帝临时派出执行某种政务的官员。一般来说,有事则置使,事毕则罢。用置使的方法,来弥补设官中的漏洞,官与使形成了一套网络,这就是“官经使纬”的官制格局。 1

2 [唐]刘肃:《大唐新语》卷二,《刚正第四》。 《唐六典》卷二,《吏部考功郎中员外郎条》。

3 有关勾检制度的详情,可参考王永兴教授之《唐勾检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1年。

4 《太平广记》卷一二四,《报应二三·冤报·袁州录事》,引出《稽神录》。

5 《唐六典》卷三○,《三府督护州县官吏》。

唐代巡察州县的使官有两类:一类是御史台的监察御史巡行天下,每年两次,春曰“风俗”,夏曰“廉察”。武则天时,曾采用隋炀帝建立肃政台的办法,设立右御史台,又改称为“右肃政台”,作为监察州县的专门机构。玄宗时,虽又将左右肃政台合为一御史台,但监察御史巡察州县并没因此而取消。

第二类遣使巡察地方的办法是,以品秩较高的朝官充巡察大使、黜陟大使等,或以地方高官充使,但只能巡察邻道,不得巡省本道,其目的在于回避。如贞观八年(634 年),曾以萧瑀、李靖、杨恭仁、窦静、王珪、李大亮、刘德威、皇甫无逸、韦挺、李袭誉、张亮、杜正伦、赵宏智等为大使,“巡省天下”1。这次遣使出巡共动用内外官十四人,所遣官员皆为四品、三品以上的高官,除李袭誉、李大亮、刘德威为外官外,其余皆为朝官,外官参加巡察的也是不巡本人所辖之道,而巡邻道,目的显然是为了回避。其后,太宗、高宗、武则天朝也多次派遣高级官员充使,巡察地方州县,同时也派监察御史定期出巡州县,监督地方吏治。 但无论是朝官大员出巡,还是御史出使,都具有临时性,事毕朝官归省、寺,御史回台,暂出即还,都不常驻地方。到中宗时,情况开始发生变化,唐帝国人口从武德初时的200万户,约1000万人,增加到615万户,3714万余口2。人多则事繁,加之统治者本身的腐败, 社会矛盾尖锐。神龙二年(705 年),再次遣使,“二十人分为十道巡察使,二周年一替,以廉按州部,俾其董正郡吏,观抚兆人,

3议狱缓刑,扶危拯滞”。由此开巡使常驻地方的先例。 睿宗景云二年(711 年),

又曾议置二十四都督府,作为常驻地方的监察机构,因遭到许多官员的反对,惟恐都督“权任太重,或用非其人,为害不细”4,引起其他弊病,从而作罢。但唐代的州,远小于秦、汉的郡,刺史的权力也极其有限,朝官不愿外任,“京官不称职,方始外出”5,故地方吏治也难以清明。用遣使出巡的办法,其使数年一出,如走马观花,使过奸复生,无法真正起到监察地方的作用。景云二年,置都督府之议虽罢,却采取了置十道按察使的措施,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察。按察使与以前的巡察使最大的不同点是:京畿、都畿道由两御史中丞分别兼领,其余诸道按察使有的是由有朝籍的省、寺职衔者担任,有的是以驻在州刺史的身份分领按察使,从而监察官与地方官融为一体。按察使成为中央派出的、常驻地方的、州之上道一级的监察官。道也从此成为真正的监察区。

唐玄宗继位后,朝廷百官对置按察使意见仍不统一,按察使的设置也时置时罢。开元初,有人议罢按察使,遭礼部侍郎张庭珪反对,认为巡察使“暂往速还”,百姓“假申今冤,却招后患”;按察使“不限年月,惩恶劝善,激清扬浊,孤穷

6获安,风俗一变”。从而使按察使未能停废。开元三年(715年),又有人上言:

“按察使徒烦扰公私,请精简刺史、县令,停按察使。 ”因遭到姚崇反对, 又未能停7。但第二年,姚崇罢相,按察使也停罢。其后, 开元八年(720年)复置,十二年停;十七年再置后,又于开元二十二年(734 年)改为采访处置使,乾元元年(758 年)后又改称为“观察处置使”,直至唐未,未曾再废。

开元二十二年(734 年),分天下为十五道,并改按察使为采访处置使,宰相张九龄亲自撰写敕文,道:“其天下诸道,宜依旧逐要更置使令采访处置。若1

2 《唐会要》卷七七,《诸使上·观风俗使》。 《资治通鉴》卷二○八,《唐中宗神龙元年》。

3 《唐大诏令集》卷一○二《政事·按察上·遣十使巡察风俗制》。

4 《资治通鉴》卷二一○,《唐睿宗景云二年》。

5 《旧唐书》卷七四,《马周传》。

6 《唐会要》卷七七,《诸使上·巡察按察巡抚等使》。

牧宰无政,不能纲理;吏人有犯,所在侵渔;及物土异宜,人情不便;差科赋税,量事取安。朕所责成,贵在简要,其余常务,不可横干。其便宜令中书门下即简择奏闻,朕将亲览。”1采访处置使为驻一州而领数郡的常驻地方监察官,其职责在张九龄所撰敕文中已明确规定 ,并责成其对地方常务“不可横干”。 但在天宝九载(750 年)时,玄宗又下敕:“本置采访使,令举大纲,若大小必由,是一人兼理数郡。自今以后,采访使但访察善恶,举其大纲,自余郡务,所有奏请,并委郡守,不须干及。”2由此可知,采访处置使本当是仅“举大纲,察善恶”的监察官,但次时已出现其“兼理数郡”的情况。这是由于采访处置使拥有对州县官的监察权,又长期驻守于州县,同时兼任治所州之刺史,既负责本州的行政事务,又对本道各州官吏的政务,包括司法审判事务进行监督,并对他们进行考课,甚至可以“专停刺史务”,即对管区其他州的刺史拥有罢免权。这自然就使各州刺史不得不承认采访处置使为自己的上一级行政领导。

“安史之乱”后,全国陷入内战之中。原来设于边疆地区的节度使也设在了内地。节度使同时又领观察处置使之衔,拥有军事、行政、监察及财政诸权,原来的监察道,逐渐演变为州、县之上的一级行政单位,形成了“今县宰之权,受制于州牧;州牧之政,取则于使司”3的局面。这样,观察使的监察作用也日渐被行政事务淹没,成为单纯的行政事务机构,甚至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成为州之上的一级上诉机构。武宗时,韦温为宣歙观察使,“池州人讼郡守,温按之无状,杖杀之”4。涉及郡守(即刺史)的案件是向观察使起诉。又有会昌五年(公元845年),扬州江都县尉吴湘,“为部人所讼赃罪,兼娶百姓颜悦女为妻,有逾格律。李绅令观察判官魏铏鞫之,赃状明白,伏法”5。李绅时为淮南节度观察使,派其判官审理所辖官员,既是监察,又是审判。此案后来被证明是冤案,经谏官与御史反复论谏,最后昭雪,并成为牛党倾覆李党的导火索。

宣宗大中四年(公元850年),刑部侍郎、御史大夫魏謩奏:

诸道州府百姓诣台诉事,多差御史推劾,臣恐烦劳州县,先请差度支、户部、盐铁院官带宪衔者推劾。又各得三司使申称,院官人数不多,例专掌院务,课绩不办。今诸道观察使幕中判官,少不下五六人,请于其中带宪衔者委令推劾。如累推有劳,能雪冤滞,御史台阙官,便令奏用。6

这个奏章得到宣宗批准,实际上就是肯定了观察使成为州之上、御史台之下的一级诉讼机关。唐后期,观察使府,自辟僚佐。因观察使是朝廷委派的监察地方的官员,故观察使本人带有检校御史中丞,甚至检校御史大夫的“宪衔”;而其所辟之僚佐,也相应地带有检校监察御史或检校侍御史的“宪衔”。魏謩建议将百姓向朝廷御史台的申诉下放到观察使府,由观察使府代为行使御史台对地方司法的监督权,有功者可提拔到御史台,成为正式的御史。五代时又以诏敕的形式将观察使府的审级加以确定。据《五代会要》:

周广顺二年十月敕:今后有百姓诉论及言灾沴,先诉于县;县如不治,1

2 《唐大诏令集》卷一○○,《政事·官制上·置十道采访使敕》。 《通典》卷三二,《职官一四·州牧刺史》。

3 《白居易集》卷六三,《策林三·牧宰考课》。

4 《旧唐书》卷一六八,《韦温传》。

5 《旧唐书》卷一七三,《吴汝纳传》。

即诉于州;州治不平,诉于观察使;观察使断遣不当,即可诣台申诉。如或越次诉论,所司不得承接。如有诋犯,准律科惩。1

此时若不经观察使直接到御史台申诉,反倒成为“越诉”了。

综上所述,唐代中央政府已经形成了立法、行政、司法三重监督机关,同时对司法行使监督权,而地方也有常驻与巡察这两种对司法进行监督的方式,从而构成了一个较完善的监察网络。这是唐王朝兴盛在制度上的保障,而这一制度被统治者自身破坏,正是导致唐王朝覆灭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