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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税收筹划案例(

附件1:

企业兼并中的税收筹划大有可为

税收政策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理解,而且还要精通,只有合理、合法做到对税 收政策的灵活运用,做好税收筹划,才能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比如一家企业 为了发展壮大自己,因自己手中暂时缺乏大量资金来扩大厂房和增加机器设备, 又不想从银行借入资金,怎么办?此时正好有一户企业,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 正处于停产倒闭状态。对这种情况,就可利用税收政策的规定,对停产企业进行 兼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指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另对亏损弥补的处理规定: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 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 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 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从中不难看出,这些条件的存在,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这家企 业对停产企业进行兼并,对自己发展有以下好处:一、可以充分利用停产企业的 闲置厂房和设备扩大自己的生产规模(前提是和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二、可以 在不占用自有资金的情况下,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而迅速投入生产;三、不必从 银行借入过多资金,承担大量的负债。同时,作为合并或兼并后的存续企业,也 可对被吸收或兼并前的企业未弥补亏损部分进行税收弥补。由于对被合并或兼并 的亏损弥补,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也相应减轻了税收负担。

附件2:

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策略(上)

企业集团税收筹划是从集团的发展全局出发,为减轻集团总体税收负担,增 加集团的税后利润而做出的一种战略性的筹划活动。企业集团的税收筹划具有超 前性、目的性、全局性等特征,它是现代企业集团财务战略的重要构成部分。对 于企业集团来讲,由于其资金存量厚实,盘活、调度效果明显,因此在战略选择、

兼并重组、经营调整等方面优于独立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有着独立企业所无可 比拟的优势。

企业集团税收筹划基本思路

对企业集团的税收筹划,一般可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

1.缩小集团企业或集团的税基。缩小税基,可以减少应纳税额,例如在税法 允许范围和限额内,实现各项成本费用扣除和摊销的最大化等,减少应纳税所得 额。

2.使集团整体适用较低的税率。在税法中除少数税种采用单一税率外,均有各种不同的税率,有的还采用累进税率,在税收筹划方面有着广阔的筹划空间。

3.合理归属集团企业或集团所得的年度。所得归属的处理,可以通过收入、 成本、损失、费用等项目之增减或分摊而达到,但需要正确预测销售的形成、各 项费用的支付,了解集团获利的趋势,做出合理的安排,才能享受最大利益。

4.集团整体延缓纳税期限。资金具有时间价值,延缓纳税期限,可享受类似无息贷款的利益。一般而言,应纳税款延期越长,所获得利益越大。当经济处于通货膨胀期间,延缓纳税的理财效益更为明显。

5.利用税负转嫁方式降低集团税负水平。税负转嫁存在经济交易之中,通过价格变动实现,而集团内部企业投资关系复杂,交易往来频繁,为税负转嫁到集团之外创造了条件。

6.平衡集团各纳税企业之间的税负。通过集团的整体调控、战略发展和投资延伸,主营业务的分割和转移,以实现税负在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之间的平衡和协调,进而降低集团整体税负,这是企业集团在纳税筹划方面的特色。一 下面重点论述税负转嫁筹划策略、互惠定价筹划策略、租赁减税筹划策略和 设立核心控股公司、财务中心筹划策略。

税负转嫁筹划策略

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之后,通过各种途径,将税收负担转移给他 人承担的过程,其旨在消除或减轻自身的纳税义务。税负转嫁基本上与税法无关, 只是利用商品购销过程中价格的控制而将税负转嫁给他人,其行为并未侵害国家 利益,亦不构成违法行为。因此,税负转嫁受到企业集团的普遍青睐。

商品或生产要素的供求弹性决定着税收能否转嫁、如何转嫁以及转嫁的有效

程度。在税收转嫁的问题上,较为常见的是:一部分税收通过提高商品或生产要 素的价格,向后转嫁给商品或生产要素的购买者;另一部分税收则通过压低商品 或生产要素进价,向前转嫁给商品或生产要素的提供者。至于转嫁程度的大小, 则要视供求弹性的力量对比(即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之间的比率)而定。

企业集团由众多的独立企业组成,其若干企业在整个经济链条上,都可以看 做中间商。中间商应能根据消费者需求的变化灵活调整自己的需求弹性。如果需 求弹性大于供给弹性时,则向前转嫁的可能性大,即税收会更多地落在商品或生 产要素提供者的身上;如果需求弹性小于供给弹性,则向后转嫁的部分较大,即 税收会更多地落在购买者或最终的消费者身上。

影响税负转嫁的重要因素除了供求弹性以外,还包括课税范围、计税方法、 经济交易以及市场结构类型等因素。一般认为,课税范围越宽广,越易于税收转 嫁。从量计税,由于税额不受价格变动影响,税收转嫁困难;从价计税,由于税 额随价格的升降而波动,税收转嫁就比较容易。税收转嫁一般是通过将税款加于 商品或生产要素的价格之中转嫁给他人,是在经济交易发生过程中实现的,经济 交易是税收转嫁的必要条件。对于不同的市场结构,税收转嫁的状况不同。一般 认为,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税收短期内无法予以转嫁。但从长期来看,在产品 生产成本不变的条件下,各个生产者是形成整个行业提价的一股不可低估的力量,从而税收最终要加在价格之中,而完全向后转嫁给消费者。在垄断竞争市场下,单个生产者可利用自己产品的差异性对价格进行适当调整,从而有可能把税收部分地加入价格向后转嫁给消费者。

设立核心控股公司和财务中心筹划策略

集团控股公司是集团进行股权参与和控制而形成的一种组织结构。由于集团 内部各个企业之间税收课征的范围和税种存有差异,税率高低不一,还可能存在 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等。这样核心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财务决策和战略调整,平衡集 团税负,降低集团整体的税负水平。

一般可以考虑的操作方法有:

1.核心控股公司设在经济特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以有较大的主动性享受税收优惠和开展税收筹划活动。

2.兼并收购亏损企业。通过低成本扩张,实现产业重组,而且也可以享受

盈亏抵补的税收好处。

3.分立或组建企业。集团在分立或组建新企业时,对其组织形式的选择拥有决策权,为了降低分立或组建公司的风险,对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应进行税负测算。

4.利用集团的资源和信誉优势,整体对外筹资,然后层层分贷,解决集团内部企业筹资难的问题,调节集团资金结构和债务比例。

在做以上筹划时,集团的财务运作必须实行集中化管理,核心控股公司的税 收筹划运作应与财务中心的设立和资本运营相结合。对集团整体而言,财务中心 无疑扮演着银行的角色,向集团内部的经营单位放贷借款,其职能在于集中承担 公司的财务风险。这些财务中心除了可以因财务功能集中而节约费用外,还可以 为集团带来可观的税收利益。如集团财务中心设在税收协定网络较发达的区域, 可获得享受借贷款免征或少征预提税和营业税的好处;同时,大量利息收入就可 以通过财务中心得到筹划和分配,可以取得抵免税款或延缓纳税的效果。

附件3

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策略(下)

互惠定价筹划策略

互惠定价亦称转移定价,是集团根据其经营战略目标,在关联企业之间销售 商品、提供劳务和专门技术、资金借贷等活动时所确定的集团内部价格。它不由 市场供求决定,主要服从于集团整体利润的要求。

所谓关联企业,是各自有着独立法人资格但彼此又有某种相关利益关系的企 业。关联企业之间可能是母子公司关系,也可能只是一些松散的企业联合。互惠 定价本身可能蕴含多重目的,为减轻税负而采用的互惠定价,是关税企业之间通 过利润转移,达到降低集团整体税负的手段。

关联企业之间互惠定价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零部件、产成品 的销售价格影响产品成本、利润;二是在关联企业之间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 用、保险费、回扣、佣金等以转移利润;三是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固定资产购置 价格和使用期限来影响其产品成本和利润水平;四是通过提供咨询、特许权使用 费、贷款的利息费用以及租金等来影响关联公司的产品成本和利润。下面举例说

明:

振邦集团总部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其一子公司振龙公司,雇用残疾人达到政策规定的数量,被认定为福利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振邦集团总部把成本8万元,可以按12万元作价的一批货物,压低到按10万元作价,销售给振龙公司,振龙公司最后以14万元的价格出售到集团之外。这种定价对集团总体税负水平有何影响?

按12万元作价,振邦集团应负担的税收为1.32万元,按互惠价格作价,振邦集团实际负担的税收仅是集团将货物卖给振龙公司差价的33%,为6600元。 采用互惠价格后,振邦集团可以实现的节税额为6600元。

互惠定价法作为集团企业间一种颇为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法,一般有以下两种 筹划定势:

一、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税率存在差异,比如有A、B两企业,A企业适用的税率高,B企业适用的税率低或处在免税期,当A企业销售产品给B企业时,应低价销售;相反,B企业销售产品给A企业时,应提高价格。

二、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盈亏存在差异,比如有C、D两企业,C企业处在高利润期,D企业处在亏损期,通过互惠定价可以转移利润,原理同上。

但是,采用互惠定价转移利润必须有度。虽然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的市场价 格总是处于变动状态之中,商品定价逐步变为企业自己的市场决策,这为通过互 惠定价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但是,企业集团在采用互惠定价法进行税收筹 划时,对于互惠定价的确定,一定不能恣意妄为,随意调整,违背市场经济的交 易规则和价值规律。而且,税法也有明确规定,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应按独立企业 间的交易进行,否则税务机关将进行调整。采用互惠定价转移利润是一种艺术, 需要在商品价格波动的合理范围内进行,并且有充足的理由。

租赁减税筹划策略

租赁也是企业集团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筹划方法。对承租人来说,租赁可获 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受的负担和风险;二是可在经 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对承租单位来讲, 租金的支付比较稳定,与购买机器设备相比,具有较大的均衡性。因为购买设备 时,其价款一般为一次性支付,即使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资金的支付时间仍比较。

集中。而租赁支付租金的方式,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共同商定,这样,承租企业 可从减轻税负的角度出发,通过租金的平衡支付来减少企业的利润水平,使利润 在各个年度均摊,以减轻税负。

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属同一利益集团时,租赁可以使他们之间直接、公开地将 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同一利益集团中的一方出于某种税收目的,将 赢利较好的生产项目连同设备一道以租赁形式转租给另一方,并按照有关规定收 取相对足额的租金,最终可使该利益集团的税负降低。举例说明:

振邦集团有两家子公司振兴公司与振华公司,振兴公司拟将一闲置生产线转 让给振华公司,现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其一是以售价为500万元出售,该生产 线的年经营利润为l()0万元(扣除折旧);其二是以年租金50万元的租赁形式出 租,两子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采用出售方式,当年振邦集团整体应纳所得税198万元;采取出租方式,当年振邦集团整体应纳所得税49.5万元,仅从目前来看,后者比前者划算。

需要说明的是,利用租赁来减轻税负主要指的是经营租赁,承租方的资产负 债表中,但承租方为取得使用权支付的租金应以租赁费用反映在每期的损益表中,所以采用经营租赁的方法既达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又可以筹集到表外资金,以满足投资或扩大生产能力的需要。对于融资性租赁,由于其会计处理要求确认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它是一种表内筹资方式,会给承租人带来不利的影响。如由于企业债务金额上升,净利润率、资产收益率、股本收益率等指标就会下降,资产负债率就会上升。因此,承租人一般不愿意租赁合同被认定为融资租赁。怎样才能使融资租赁合同被视为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呢?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企业在对租赁进行分类时,应当全面 考虑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 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因素。同时依据实质重于 形式原则,考察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来具体区分融资 租赁与经营租赁。一般在租赁合同中不要涉及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和廉价购买权问 题,或将租赁期设定为比租赁资产有效经济年限的75%稍短一些即可,这样可以避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

总之,集团公司通过税收筹划,将税收杠杆的制约导向功能有机地融会到企

业财务决策和战略选择中,以期优化集团市场价值取向,促使集团整体理财行为 的科学化,最终实现企业集团的最大效益。

附件4:

企业筹资方式的税负比较

企业筹集和使用资金,不论是短期的还是长期的,都存在一定的资金成本。 筹资决策的目标不仅要求筹集到足够数额的资金,而且要使资金成本最低。由于 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轻重程度往往存在差异,这便为企业在筹资决策中运用税收 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经营活动所需资金,通常可以通过从银行取得长期借款、 发行债券、发行股票、融资租赁以及利用企业的保留盈余等途径取得。下面比较 各种筹资方式的筹资成本,为企业选择筹资方案提供参考。

一、几种筹资方式的资金成本分析

长期借款成本

长期借款指借款期在5年以上的借款,其成本包括两部分,即借款利息和借 款费用。一般来说,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高,会导致筹资成本高,但因为符合规 定的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可以计入税前成本费用扣除或摊销,所以能起到低税作 用。例如,某企业取得5年期长期借款200万元,年利率11%,筹资费用率0.5 %,因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可以计入税前成本费用扣除或摊销,企业可以少缴所 得税36.63万元。

债券成本

发行债券的成本主要指债券利息和筹资费用。债券利息的处理与长期借款利 息的处理相同,即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应以税后的债务成本为计算依据。例如, 某公司发行总面额为200万元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11%,发行费用率为5%,由于债券利息和筹资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以少缴所得税39.6万元。若债券溢价或折价发行,为更精确地计算资本成本,应以实际发行价格作为债券筹资额。

留存收益成本

留存收益是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形成的,其所有权属于股东。股东将这一部分 未分派的税后利润留存于企业,实质上是对企业追加投资。如果企业将留存收益

用于再投资,所获得的收益率低于股东自己进行另一项风险相似的投资所获的收 益率,企业就应该将留有收益分派给股东。留存收益成本的估算难于债务成本, 这是因为很难对企业未来发展前景及股东对未来风险所要求的风险溢价作出准确的测定。计算留存收益成本的方法很多,最常用的是“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法:”。 由于留存收益是企业所得税后形成的,因此企业使用留存收益不能起到抵税作用,也就没有节税金额。

曾通股成本

企业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普通设成本一般按照“股利增长模型法”计算。发 行股票的筹资费用较高,在计算资本成本时要考虑筹资费用。例如,某公司普通 股目前市价为56元,估计年增长率为12%,本年发放股利2元。若公司发行新 股票,发行金额100万元,筹资费用率为股票市价的10%,则新发行股票的成本为16.4%。企业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发行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资金占用费即普通股股利必须在所得税后分配。该企业发行股票可以节税100×10%×33%=3.3(万元)。

二、筹资成本分析的应用

企业筹集的资金,按资金来源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债 务资本需要偿还,而权益资本不需要偿还,只需要在有赢利时进行分配。通过贷 款、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属于债务资本,留存收益、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属于权 益资本。根据以上筹资成本的分析,企业在融资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1.债务资本的筹集费用和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权益资本只能扣除筹集费用,股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债务资本的比例,通过举债方式筹集一定的资金,可以获得节税利益。

2.纳税人进行筹资筹划,除了考虑企业的节税金额和税后利润外,还要对企业资本结构通盘考虑。比如过高的资产负债率除了会带来高收益外,还会相应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

3.在权益资本筹集过程中,企业应更多地利用留存收益。因为使用企业留存收益所受限制较少,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财务负担和风险都较小。

附件5:

选择合适的投资地点和对象可节税

企业在进行投资时,投资地点选择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企业投资成本的 高低、效益的好坏。因此,投资者在有两个以上投资地点可选择时,需要采取适 当的方法,对投资地点诸因素的综合作用和效果进行评价,才能作出正确的决策。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大多采用如下标准对投资地点进行评价:一是安全性; 二是服务的完善性;三是盈利性;四是优惠性。本文拟就优惠性进行探讨。

所谓投资地点的优惠性,是指该地点较之于其他地区拥有更好的投资软环境。软环境主要包括经济环境、人文环境等,其中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下面,结合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投资地点选择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地处鄂西某市的一家大型商业集团企业,今年初确定了“区域连锁、城乡沟 通”的经营战略,试图通过规模经营、连锁经营,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提高经济 效益。具体措施是在附近县、市、区进行连锁经营,扩展投资。为了慎重起见, 该集冈俜请当地一位注册税务师担任税务顾问,对周{力县、市、区进行考察和对比分析。注册税务师最后建议该集团选择仅一江之隔的A县作为其连锁经营的投资地点。

原因在于A县符合上述的四项评估标准,并具有其他周边县、市、区没有的 独特优势:一是由于该市和A县间最近新建了一座大桥,使往返一次需花费一整 天的时间缩短到两小时;二是由于A县旅游资源丰富,是闻名省内外的旅游地区, 在此设立连锁店,对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很有利;三是A县系土家族自治县,且属 于民族贸易县,税收上有优惠。地点确定后,需要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

注册税务师的投资方案是:以“托管”或“租赁”的形式对A县的县级供销 社企业及其下属的供销社企业进行整体“托管”或“租赁”经营,“托管”或“租 赁”期限一定4年不变。

托管,是供销社企业委托该商业集团企业进行管理,该商业集团企业可以应 用自己成熟的经营模式、营销网络经营供销社企业,双方按一定比例分享经营成 果;租赁,是该商业集团企业以支付租赁费的形式,取得供销社企业的经营权。

采用此模式进行连锁经营的有利之处在于:1.可使投资风险降至最低点。因为没有投入多少资金用于店面、库房建设,即使投资失败,损失也不会太大,从而使该集团进退自如。2.“托管”或“租赁”A县供销社企业,可充分利用其已有的营销网络、资金和资源,实现经营本地化,可为该企业最终兼并A县供销社企业奠定基础。3.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69号)规定:在2005年底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企业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1]167号)明确: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改制后,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的,可享受国家对民贸企业的有关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由于有上述税收政策,就可以进行筹划。该大型商业集团企业进行了如下测 算:在2002年选择A县作为连锁经营的扩展对象,对A县县级供销社企业及其县以下基层供销社企业进行“托管”或“租赁”经营,经营期限为4年。假定A县的供销社企业2002年应纳增值税税额为1000万元,其中县级供销社企业的应纳税额为800万元,那么可返还的增值税税额为400万元;县以下供销社企业的200万元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按政策规定将予以免征。那么在2002—2005年的4年问,该商贸集团将获得的节税利益为2400万元。

以上测算结果表明: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如果针对特定的地理位置和行业进 行考察,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获得较大的经营效益。

最后,该注册税务师提醒商贸集团注意:上述优惠政策的范围仅限于在民族 贸易县境内设立的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在非民族贸易县设立的民贸企业和供 销社企业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而且,上述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 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不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该商贸集团根据注册税务师提出的思路,决定采用“托管”方式对A县的县 级供销社企业及其下属的供销社企业进行连锁经营,双方正在就有关问题进行协 商。

附件6:

设立销售公司可减轻税负

在低税区和国际避税地设立销售公司或控股公司是当今跨国公司筹划税收的 重要手段。在我国,通过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运作税收问题,也是微观环节进行 税收筹划的常用方法之一。通过组建销售公司除了可以获得与转让定价有关的利 益以外,还可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降低消费税计税依据

我们知道,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 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消费环节(金银首饰除外)。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 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从而降低消费 税。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可使企业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比如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售给全国各地的批发商,当地的消费 者也到厂里直接购买。按照以往的经验,当地的消费者每年到工厂以零售价格直 接购买的白酒大约5000箱。为了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2002年初企业在本市设 立一个独立核算的白酒经销部。该厂按照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产品价格与经销部 结算,每箱400元,经销部再以每箱48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粮食白酒消费税实 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的征收方式,从价税率为25%,同时按每斤O.5元计征 消费税。因为设立销售公司不影响从量消费税,在此不计算。

假设当地消费者的购买水平不变,则按同期水平计算:

上期应纳消费税为:5000×480×25%=600000(元);

本期应纳消费税为:5000×400×25%=500000(元)。

通过这项筹划,企业降低消费税额为100000元。

二、扩大费用列支范围

通过设立销售公司再作一道销售,增加了企业的销售额,从而扩大了法定扣 除范围,使企业所得税负担明显下降。

某集团机械制造厂2001年实现的机械制造销售收入为220000万元,发生广 告费5300万元,业务宣传费2050万元。则该机械制造厂广告费实际可扣除额为

销售收入的2%,等于4400元,超支900万元;业务宣传费实际可以扣除限额为 销售收入的5%0,等于1100万元,超支950万元。

该集团形象广告、业务宣传费超支合计1850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假定在 以往年度也无法扣除的话,仅此两项就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610.5万元。

2002年该集团设立了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负责该厂机械设备的最终销售。 假定机械制造厂以总价212530万元把机械设备批发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以 220000万元的价格销售出去,销售公司的利润为零。由于销售公司对外销售的价 格不变,整体增值额不变,所以这里不考虑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影响。 销售公司设立以后,便与机械制造厂结合起来做广告和相关的业务宣传。其 可扣除有关费用如下:广告费实际可以扣除限额为4251万元(212530×2%),业 务宣传费实际可以扣除限额为1063万元(212530×5%0)。

假定2002于机械制造厂和销售公司的有关费用保持2001年水平不变,则通 过合理的分摊,有关费用不超过扣除限额,可以扣除,免缴所得税610.5万元。 但是,因为机械制造厂和销售公司之间构成销售关系,除不考虑增值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以外,还涉及印花税,因为多了一道销售关系,需要多缴纳印花税128 万元(212530×0.0003×2)。

利益集团通过设立销售公司,扩大了费用列支范围,减少了应纳企业所得税, 获得了筹划收益400多万元。

三、减少土地增值税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影响企业利润的主要因素有3个,即销售价格、 土地增值税和可扣除项目。在可扣除项目既定的情况下,销售价格与土地增值税 紧密相连。如果设立销售公司,则可以将二者的关系割裂开来,达到既提高房屋 的销售价格、又限制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某开发商有可供销售的普通住房1万平方米,在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大体不变 的条件下,每平方米可有A、B两种价格。A.每平方米售价为1400元时,增值率 为19.97%,增值率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可获得233 万元的利润;B.每平方米售价为1500元时,增值率为28.48%,增值率超过允许 扣除项目金额20%,但不超过50%,应缴土地增值税99.75万元,可获得232.75 万元的利润。

如果该开发商将其销售部门独立出来,设立一个房屋销售公司,房屋开发公 司将住房以每平方米1400元的售价卖给销售公司,而后由销售公司再以每平方米 1500元的售价卖出,那么销售公司则要缴纳一道营业税:

1500×10000×5%=750000(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750000×7%=52500(元);

应缴印花税:

1500×10000×0.0003×2=9000(元)。

从利益集团的角度来说,最终可以获得251.35万元的利润,比筹划前增加 18.6万元(不考虑教育费附加)。

当然,以上分析仅是将问题简单化了,在具体的筹划过程中还应考虑其他多 方面的因素,比如公司设立成本、费用转换成才以及其他税收筹划成本,否则就 不会收到好的筹划效果。

附件7:

经济合同中的税收筹划

市场经济也是契约经济。所谓契约,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合同和协议。生产、 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离不丌合同的帮助。经济合同的最大作用,就是在实施经 济交换过程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经济业务合同中也涉及税收问题。 人们仔细研究经济合同发现,在事先进行筹划的基础上,在签订协议时就可 以通过合同来安排税收问题。下面不妨举几个例子加以说明。

1.通过合同筹划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是销 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寄款凭据的当天。二是进口 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明确销售货物

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七种不同的销 售结算万式,对应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 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 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 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货物销售方式、货款结算方式不同,纳税人的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就存在差别。时下,许多纳税人没有正确理解有关税收法规的精神, 在销售货物时,被动地进行会计核算,结果是大量的货物销售发生了,而会计仅 在往来账上进行核算,导致长期挂账,企业的应收账款余额越滚越大,货款没有 收回,就不开具发票,也不申报纳税,一旦税务机关来查账,偷税事实客观存在, 企业赠了夫人又折兵。

如果纳税人在进行货物销售时进行适当的筹划,与购买方一起商量货款回笼 的具体安排,并在销货合同上进行具体反映:在其他因素既定的情况下,当对方 的资金运作情况比较好,货物提走后很快就有资金回笼时,合同可以约定采用直 接收款等销售方式,纳税义务当天发生;当对方资金流转情况不太好,货物提走 后货款不能很快回笼,甚至可能要拖延很长时间,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就要考虑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给企业可能带来的资金压力,尽可能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销售货物,从而将纳税义务向后推移。这样操作的结果,纳税人既可以避免被税 务机关认定为偷税,造成纳税成本增加的后果,又获得了税款的时间价值。

2.通过合同明确工作关系

现在多数下岗工人慌不择业,找到一份工作就匆忙敲定合同;有些具有技术 专长的人员择业时,往往也想不到在用工合同上做文意。其实,与用工单位签署 用工合同时,用工关系的不同选择,在税收负担上是不一样的,有时差异可能很 大。

笔者的朋友李某2001年度在一私营企业打工,约定年收入为20000元。与私 营企业主建立怎样的用工关系?李某感到不好把握,于是向注册税务师讨教。注 册税务师给他算了一笔账:

方案一:以雇工关系签署雇佣合同,则按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李 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800)×10%-25=61.67(元)。

方案二:以提供劳务的形式签署用工合同,则按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税,李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800)×20%=173.33(元)。

通过计算我们发现,两种方案的结果是不同的,前者比后者要划算。进一步 分析还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计税所得额比较小的时候,以雇佣的形式比劳 务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而当计税所得额比较大的时候,以劳务的形式比雇 佣的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这是由两种政策在税率设置方法上的不同造成的。 工资薪金的最低税率是5%,最高税率是45%,而劳务报酬的最低税率为20%, 最高税率为40%(在20%的基础上加成100%)。当然,二者在计算时速算扣除 数不同。因此,我们在签署用工合同时,就可以根据报酬的数额进行具体筹划, 决定是以雇佣关系拿工资,还是以提供劳务报酬的形式拿报酬。当然,要以提供 劳务的形式计税,工作的性质需要符合税法对“劳务”的界定,此外还应考虑到 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因素。

如果确定以劳务报酬的形式取得收入,那么请注意:一是分次领取劳务报酬 可节税。我国税法规定,劳务报酬一次性取得收入在2万元以上就要加成征收个 人所得税,如果将每次的收入都控制在2万元以下,税收负担就会大大下降。这 里还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取得收入的间隔应超过1个月,因为我国税法规定,属 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支付间隔超过1个月,按每次收入额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间隔期不超过1个月的,则合并为一次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附件8:

投资决策的税收筹划

投资行为对企业来说非常关键,是企业进入市场,谋求利润的第一步。投资 的针对性非常强,或者是对某一地区进行投资,或者是对某一产业进行投资,或 者是由于企业市场扩张的需求进行投资,或者要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进行投资等,因此投资决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投资方案要经过多方论证。税收筹划只是企业投资决策过程的一个方面,好的方案不能不考虑税收因素,也不能仅考虑税收因素。比如说一个地区享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没有水、没有路、没有电,

企业也不会去。

因此,投资决策的税收筹划,就是对企业投资决策的几种方案,结合现行税 收法律法规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对比选择,从中选出能帮助企业减轻税负、 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方案。

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对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政策,对不同的产业有不同的待 遇,对不同性质的企业有不同的法规。因此,企业投资过程中涉及的税收筹划分 为四个方面:投资地区选择的筹划;投资产业选择的筹划;投资企业类型选择的 筹划;投资方式选择的筹划。

中介机构为企业做税收筹划,不仅仅是把企业的投资方案拿来,和现行的税 收法规对号入座,这个“行’’或者‘‘不行”,关键在于为企业筹划出可行之路,创造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这里有一个案例。北京有一家企业,曾经与外商合资创办了一家合资商场, 该商场经过三四年的运作,成了北京有名的商场。中方想利用邻近商场的地皮再 盖一家综合性的写字楼。投资计划是地下三层为车库,地上一层到五层是商业用 房,六层以上是写字楼用以出租。按他们的设想,只要把商业用房,也就是地上 一层到五层租出去,就可以维持大楼的经营。

他们请中瑞会计师事务所做筹划。当时是1996年,还没有税收筹划这个词, 一般都叫税务顾问。

该所首先从税收角度给企业进行了分析。认为中方如果独资建房,建这种综 合性的写字楼,税收负担很重。最好的方法是利用和外商成功合作的经验,以合 资的方式从事写字楼的开发。如果中方独资盖房,首先要缴15%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这项投资规模大约是7亿元,要缴1亿多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国家规定合资建房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一下就节约了1亿多元。

其次,这么大规模的投资,仅用自有资金肯定不够,要到银行贷款。当时国 内贷款利率在6%以上,而境外贷款利率相对较低,约为3.5%,加上手续费也不超过4%。以贷款1亿元为例,如果通过外方到国外贷款,1年就可节省贷款利息200多万元。

第三,写字楼建成正常经营以后,得到的租赁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内资企

业和三资创业缴纳营业税有区别,内资企业需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三资企 业不需要,二者相差0.5%,若收入数额较大,两者所缴税款也相差不少。另外从所得税方面考虑,三资企业的税前扣除基本和国际惯例接轨,和内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有较大区别。比如说工资扣除。1996年北京的计税工资标准是600元,而三资企业可以据实扣除,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节省了税款支出。

因此该所建议该企业,最好办一个合资性的综合公司,进行写字楼的开发和 经营。(编者注:因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已停征,国内外贷款利率也有了变化,现在再进行类似筹划需要根据新形势进行分析。此处内资企业和涉外企业的税收待遇还有其他差别,比如内资企业缴纳房产税,涉外企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税率后者高于前者,作者没有分析,读者可自行比较。)

对于合资建房,该所提醒中方,投资不能一厢情愿。因为这个投资方案设想 的立脚点就是商业用房能够稳定地出租出去。在同一地段,已经有了这么一个知 名商场,还会有人来租新建的商场吗?合适的伙伴就是合资商场的外方。

企业研究了该所的税收筹划方案,并进行了市场调查,确实是没有一个单位 愿意紧邻着这个知名商场再发展商场。从经营理念、经营管理和地理环境等方面 来看,都决定了这个地方不适合再有第二个商场。中方和那家外商谈判,双方一 拍即合,原因在于外商经过三四年的合资商场的运作,取得了很大的收益,既有 了社会效益,也有了经济效益,很想扩大规模,进行再投资。而我国当时对流通 业有产业政策限制,再办新商场是不可能的。借这个机会和中方合作,盖楼后再 租过来,可以扩大经营规模。最后,外商不仅同意租用这个写字楼,而且在合同 上约定,合资经营期有多长,就租用多长。

附件9:

出口退税四种方式中的税收筹划

有出口业务的企业,能否进行税收筹划,使出口企业得到更多的出口退税呢? 答案是肯定的。对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集团公司和设有生产企业的外贸公 司来讲,可通过完善内部组织结构和内部资金结算,利用出口退税政策进行筹划, 以得到更多的出口退税。

筹划的政策依据

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在报关出口后,

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金,依据出口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货 金额,按照退税率办理退税。

生产性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税”是指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金;“抵税”是指出口货物耗用国内采购的原材料、动力等所含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退税”是指当期内销销项税额不足抵减时,对不足抵减部分办理退税。

请注意,虽然两种办法都是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金,但却有本质的不 同: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是按征税率免税;而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是按 退税率免税。也就是说,对外贸企业来说,出口货物的增值部分全部免税;而对 生产企业来讲,出口货物的增值部分,只能按退税率免税,增值部分的征税率和 退税率之差,生产企业还要依法缴纳。

筹划的具体操作

为了充分说明筹划的可行性,现举例说明。

茶生产性集团公司当月外销销售额为A万元,产品成本(本文不考虑工资费 用和固定资产折旧)为B万元,进项税额为B×17%,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 15%(A>B)。该集团公司可以采用以下不同的内部组织结构和内部资金结算方式, 选用不同的退税办法,那么所产生的退税结果和对企业的资金影响也是不同的。 第一种方式:该集团公司所属的生产出口产品的工厂采取非独立核算方式,集团公司自营出口产品,出口退税采用“免、抵、退”税办法。那么该集团公司 当月应纳税额应为:外销销售额A万元乘以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2%,再减去进 项税额B×17%,简明公式为A×2%-B×17%;当应纳税额为负数时,即为应退税额:B×17%-A×2%。

第二种方式:该集团公司设有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公司,所有商品由集团公司 委托其进出口公司出口,集团采用“免、抵、退”税办法。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 额和应退税额的计算结果与第一种方式相同。

第三种方式:该集团公司设有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公司,但商品不是由集团公 司委托进出口公司出口,而是按出口销售价格卖给进出国公司,由进出口公司报 关出口并申请退税。

集团公司卖给进出口公司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进销项税额之差,简明公式为A×17%-B×17%。另外,现行政策规定,该公司还应按照法定税率17%的40%预缴增值税,预缴税额为A×6.8%。进出口公司应退税额为A×15%。那么,总算起来,集团公司获得的退税额为进出口公司的退税额减去集团公司已缴纳的税额。虽然结果仍为B×17%-A×2%,但因为集团公司在缴纳增值税时,缴纳了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集团公司实际获得的退税要少一些。

第四种方式:该集团公司设有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公司,所有商品由集团公司 按成本价格卖给进出口公司,由进出口公司报关出口并申请退税。

集团公司卖给进出口公司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因为进销 项税额相同,其应纳税额为O。另外,按现行政策规定,该公司还应按照法定税 率17%的40%预缴增值税,预缴税额为A×6.8%。

进出口公司应退税额为产品成本B乘以15%退税率,整个集团公司获得的应退税额就是进出口公司的应退税额。

四种方式比较

前三种方式应退税款都是B×17%-A×2%,而第四种方式比前三种得到更多 的应退税款,多退部分为(A—B)×2%。

在第三、第四种方式中,按政策规定预缴的此部分税款可在应纳税额中抵减。 若在一个季度内的应纳税额不足抵减此部分预缴税款时,且出口额占全部出口额 的50%,可申请退税。

比较上述四种方式,第一、第二种虽然不占用企业资金,但得到的出口退税 也较少;第三种做法,不但占用企业部分资金,而且得到的出口退税也少,是四 种办法中最不可取的一种;第四种方法虽然暂时占用少量企业资金,但企业得到 了更多的退税。由此可见,不管出口性集团公司选择哪一种退税办法,都各有利 弊,出口性集团公司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退税办法。若企业资金紧 张,可选用第一、第二种做法;若企业资金充足,可选用第四种做法以得到更多 的退税。

附件10:

资产重组中的筹划策略与案例

目前,出于各种动机,资产重组风潮愈演愈烈。企业集团利用资产重组进行税收筹划的事例也逐渐增多。对于企业而言,税收筹划并非资产重组的首要目的,资产重组在税收筹划方面的突出作用也不应被忽视。

在企业集团的经营实践中,资产重组的具体类型很多,基本方法有兼并、收购、联合、分设等等。通过购并,企业之同形成不同层次的控股关系,目的是实现集团化,或是强化分工、协作,提高综合竞争力。

就资产重组而言,其首要目标是追求税后利润的最大化。由于不同行业的平 均利润率差别较大,不同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赢利状况也各不相同,所以企业问的 资产重组行为可以改变相关企业的总体赢利状况。

例如,当一家赢利企业兼并一家亏损企业后,其利润总额必然因弥补亏损而 减少。对于纳税而言,这意味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因此,如果不考虑其他因 素,仅从纳税角度看,该赢利企业因此获得了纳税方面的‘收益”。因此.从长期财务战略来看,吸纳‘亏损”企业将成为集团税收筹划的“秘密武器”。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中国加入wT0,许多企业集团的重组行为已经考虑规模经济和税收筹划效应,委派专门组织或机构负责寻找目标企业,开展资产重组的效益分析和产权交易操作。目前,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出售不良资产,受到国内外大企业业集团的追捧就是明证。

企业资产重组中的税收筹划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_是产权交易中的支付 方式;二是重组后集团的税收负担及债务负担的大小。下面的案例可能从不同角 我们一些启发。

振邦集团是一家生产型的企业集团,由于近期生产经营效益不错,集团预测 今后几年的市场需求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于是准备扩展生产能力。离振邦集 团不远的M公司生产的产品正好是其生产所需的原料之一,M公司由于经营管理 不善正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状态,已经无力经营。经评估确认资产总额为4000 万元,负债总额为6000万元,但M公司的一条生产线性能良好,正是振邦集团生产原料所需的流水线,其原值为1400万元,评估值为2000万元。振邦集团与M公司M方协商,形成了关于资产重组的三种可行方案:其一,振邦集团以现金2000万元直接购买M公司的原料生产线,M公司宣告破产;其孵振邦集团以承担

全部债务的方式整体并购M公司;其三,M公司首先以原料生产线的评估价值2000万元注册一家全资子公司N,同时由N公司承担M公司2000万元债务,这样,N公司资产总额为2000万元,负债为2000万元,净资产为0,然后再由振邦集团购买N公司,M公司破产。这三个重组方案哪一个更好呢?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分析评价如下:

方案一:属于资产买卖行为,应承担相关的税收负担为营业税和增值税,按 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M公司销售不动产应缴纳5%的营业税,生产线转让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计算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总额=2000×5%+2000×6%+(200皂1400—100)×33%=385(万元)。

该方案对于振邦集团来说,虽然不需购买其他没有利用价值的资产,更不要 承担对方的巨额债务,但在较短的时间内要筹措到2000万元的现金,实在负担不小。

方案二:属于产权交易行为,其相关的税收负担如下:按照税法政策有关规 企业的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M公司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 负债总额为6000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根据规定,在被兼并企业的资产小于负债或与负债基本相等的情况下,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方案对于合并方振邦集团而言,则需要购买M公司的全部资产,这从经济核算的角度讲,是没有必要的,同时振邦集团还要承担大量的不必要的债务,这对以后的集团运作不利。

方案三: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有关的税收负担情况分析如下:M公司先将原 产线重新包装成一个全资子公司,即从M公司先分设出一个独立的N公司, 然后再实现振邦集团对N公司的并购,即将资产买卖行为转变为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同方案二,M公司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当从M公司分设出N公司时,根据企业分设的有关税收政 策规定,被分设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 算被分设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分设企业接受被分设企业 的资产,在计税时可以按评估价值确定成本,M公司分设N公司后,M公司应按公允价值2000万元确认生产线的财产转让所得600万元,计税198万元,另外

N公司的生产成本可以按2000万元确定。N公司被振邦集团合并,根据企业合并有关税收政策,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N公司生产线的资产评估价为2000万元,计税成本也为2000万元,转让所得为0,所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方案对于振邦集团来说效果最好,一是避免了支付大量现金,解决了在短期内筹备大量现金的难题;二是N公司只承担M公司的一部分债务,资产与债务基本相等,振邦集团购买N公司所付出的代价最小;三是振邦集团在资产重组活动中所获取的利益最大,既购得了自己需要的生产线,又未购买其他无用资产,增加了产权交易的可行性。虽然对于振邦集团来说,方案二税负为O,但是并非为最优方案,因为还要考虑重组后集团的税收负担及债务负担问题。

附件:11

对外投资的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开展投资业务一般可分为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两种,通过不同组织形 式对外投资、投资对象不同所产生的股息、利息。红利收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会有所差异,如果纳税人利用这些差异进行税收筹划,会使自己的税 后净收益最大化。

对外投资的组织形式有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投 资方式包括借款、债券等。现分别分析如下。

通过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

某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对外投资参股某企业,年末从 被投资企业分回税后利润50万元,被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为简化分析 过程,不考虑其自有业务利润,以前年度不存在亏损,税后利润不提取公积金和 法定公益金,全部用于分配。

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法规定:投资方从联营仑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 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计算补缴所得税;如果双 方适用税率相同,分回的税后利润不再补税。因此该笔税后利润不需要补缴企业

所得税,当其向股东分配时,应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 税。股东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20%=10万元(应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在各股 东间分摊个人所得税,下同),分回利润实际获得税后净收益为:50—10=40万元。 如果被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按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补缴税额 为50万元换算成税前收入,即除以85%,再乘以企业所得税之差18%,等于 10.588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后分回利润为39.412万元,向股东分配利润时, 股东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7.882万元。该笔税后利润实际为股东带来的税后净收 益为31.53万元。

假定公司分得的50万元是来自于其投资的企业债券分配的利息所得。此时,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万元乘以33%,等于16.5万元。向股东分配利润时, 股东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为纳税后所得33.5万元乘以20%,等于6.7万元。该笔利息收入实际为股东带来的税后净收益为26.8万元。

假如公司投资于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取得利息收入50万元。根据 税法规定,获得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属 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因此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6.5万元。向股东分配利润 时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7万元,该笔利息收入实际为股东带来的税后净收益为 26.8万元。

通过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

如果该公司是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 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 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0万元(如为合伙企业,则应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在合伙人中分摊个人所得税, 下同)。公司实际获得税后净收益为40万元。

如果被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在这种情况下,分回利润也不用补税, 公司实际获得税后净收益仍为40万元。如果公司分得的50万无是来自于其投资 的企业债券分配的利息所得,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仍为10万元。公司实际获得 税后净收益还是40万元。如果投资于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取得利息收 入50万元,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其税后净收益就是50万元。

通过以上分析,在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的情况下,通过有 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对外投资,税负是相同的;在投资方企业所得

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时,设立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比设立有限责任 公司能多为投资者带来8.47万元的税后净收益;如果是投资于企业债券,设立合 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能多为投资者带来13.2万 元的税后净收益;如果投资于金融债券,设立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比设立有 限责任公司能多为投资者带来16.5万元的税后净收益。

以上情况是否是绝对的呢?如果投资方处于亏损的话,情况就不同。我们假 定该公司本年自营业务利润为一5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 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利息、联营企业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

税前利润,可以直接先用于弥补亏损。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因为利润为 零,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在白营业务亏损50万元的情况下,分回利润仍需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此时设立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多承担了10万元的税款,但多出了留待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10万元。

综上所述,是否开展投资业务是私人出资选择企业组织形式中必须考虑的因 素。对外进行债权性投资或股权性投资能给投资者带来不同的税收负担,即使同 为股权性投资或债权性投资,由于被投资方与投资方适用所得税税率的不同、债 券性质不同,也同样会造成税负不均。

个人投资设立企业时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预测和分析,如果投资者预 计开展的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厅IJ息、红利所得,在其设立企业的利润中占有很大的比例,那么就需要考虑各种方式税负的区别。

附件12:

合理变更企业组织形式可节税

目前,企业的合并、分立等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化非常多,这既有适应经济发 展形势的考虑,也有税收上的考虑。

完整的税收筹划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其中企业利用组织结构形 式的变化进行税收筹划是非常重要的方式。本文通过两个成功的筹划实例,说明

如何运用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化来进行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

例一:某市一商贸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各种品牌的空调和热水器销售业务。在 2000年度以前,该公司在进货时不但要与各空调或热水器生产厂家签订空调和热 水器购销合同,而且要签订代理安装、维修合同。安装、维修合同一般规定,生 产厂家委托该商贸有限公司代为用户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每售出空调、热水 器一台,生产厂家分别付给该公司安装、维修费用用180元和70元。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第八条规定:“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照‘修理修 配’征收增值税。”后来国家税务总局又在《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67号)中规定,“启1997年7月l曰起,J、L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依所 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的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 税金中予以冲减。”

2000年度该物资有限公司销售空调48l台,取得安装、维修服务收入86580 元;销售热水器327台,取得安装、维修服务收入22890元。两项收入会计109470 元,无论是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还是接冲减进项税金方法计算,企业应 负担18609.9元的增值税税款。

2001年,该物资有限公司为了加强对安装、维修业务的经营管理和核算,经 筹划,决定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安装维修服务部,专门从事安装维修服务业务, 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和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独立申报纳税。且从2001年起,改变合 同的签订方式,读物资有限公司与各生产厂家签订空调、热水器购销合同后,再 让各生产厂家与该公司的安装维修服务部签订安装、维修服务合同,并且各生产 厂家将安装维修服务费直接支付给安装维修部。按照现行有关税法规定,安装维 修服务部取得的安装维修费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应当按3%的税率 计算缴纳营业税。倘若2001年该安装维修服务部取得的空调、热水器安装维修服 务收入仍为109470元的话,只需缴纳营业税3284.1元,与2000年18609.9元 增值税相比,少负担了15325.8元税款,税收负担减轻了82.35%。

例二:一外商原来已与中方合资组建了一家公司,公司内设有非独立核算的 研发部门。其生产的产品技术含量高,销路好,赚钱多。1999年底该外商想再追 加投资,他在聘请专业筹划人士经过认真调查测算和筹划以后,于2000年6月在

原合资公司所在城市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又新办了一个合资企业,让中方 以土地与房屋作为投资,以缩短工程工期和节约新建企业的费用;同时,将原合 资公司中的研发部门独立出来,在开发区内新组建一个为这两个合资企业服务的 研发中心,自负盈亏,独立纳税。这一筹划的实施,每年为该外商少负担企业所 得税和增值税上百万元。

原因何在呢?一是该外商不在原合资企业中追加投资,而是选择再兴办一个 合资企业,丰要是因为按照现行有关税法规定,如果在原合资企业的基础上追投 资,其追加的投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的税收优惠, 再兴办一一个合资企业则可享受到“二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的税收优惠:二是 新办的合资企业和研发中心选择设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按有关税法规定可 以享受优惠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将研发部门从原合资企业中独立出来, 组建一个独立的研发中心,主要是因为其生产的产品中含有研发部门开发的软件 系统,产品销售时无法单独核算产品中所含软件的价值,由于软件价值包含在产 品中又无法分开核算,按规定应依产品适用的17%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同时按 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享受不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25号)规定的软件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和所得 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后,其开发的软件可以按照独立价 格卖给两个合资企业,不但可以享受到上述财税[2000]25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 策,而且购进使用该软件的两个合资企业的增值税还能得到抵扣。

从上述两个成功的实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纳税人要想利用组织结构形式 的变化来进行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并从中获益,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纳税人和专业筹划人士要在认真学习和研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 上,了解和掌握与本企业相关的所有的税收法律法规。

其次,要在分析企业投资、生产经营内容、范围和业务收入形式等方面情况 的基础上,研究和掌握其相应可以适用的包括不同税种、同一税种不同条款的法 律法规规定以及适用的前提条件等。

再次,分析哪些投资、哪些经营内容、哪些经营范围、哪些业务收入等及其 与之相应的税收规定同企业的组织结构形式有关,即其投资、经营内容、范围、 收入是否可以分开或合并,并在税收负担上作出相应的优劣比较。

最后,要本着“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对不同方案其他方面的得失进行综合 分析与考虑,防止顾此失彼,从中选择出整体最优方案并付诸实施。

附件13:

优化投资结构可节税

实现最大限度的投资收益,是企业经营理财直接的目标。然而,资金各要素 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功能,要实现收益最大化,从根本意义上取决于投资配置的内 在秩序性——投资结构。

投资结构决定企业的应税收益构成,从而最终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投资结 构对企业税负以及税后利润的影响体现在三个方面因素的变动之中:有效税基的 综合比例、税率的整体水平和纳税综合成本的高低。这三个方面的变化,必然会 对企业最终的税后利润金额、水平产生直接的影响。

例如,有关税法规定,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用银 行贷款或企业自筹资金购进技改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如果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发生亏损,其投资抵免年限内实现的利润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国产设备投资额。

某生产企业在设备购置前一年累计亏损3000万元,主要原因是企业生产设备落后,产品技术含量低,产品销售不出去。为改变这种状况,该企业自筹资金2000万元。经过市场调查和测算,得出两个方案,一是用于企业内部技术改造;二是对外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使企业早日扭亏为盈。

假如两个方案五年内销售收入、应缴流转税及附加税、各项费用、税前利润 基本一致,我们对这两个方案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和税后利润进行比较。

方案一:企业自筹资金2000万元,其中1200万元用于购买国内固定资产设 备,全部用于企业内部设备改造,提高产品技术含量,计划当年改造,当年投产, 当年见效。投产后前三年新增利润3000万元,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

四年新增利润800万元,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从企业技改项目设备改造及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该项目可抵免企业所得税480万元。因第四年应缴264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全部用于抵免设备投资款,企业实际净利润仍为800万元。第五年新增利润700万元,应缴所 得税23l万元,其中216万元仍用于抵免设备投资款,1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实际利润为685万元。在这五年中该项目累计实现新增利润4500万元,除 300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外,实际缴纳所得税只有15万元,留给企业净利润1485 万元。

方案二:企业自筹资金2000万元,在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投资 新办高新技术产业。按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产业自投产年度 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并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 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的规定.该项目前两年所获得 的利润1750万元分回后全部用于弥补亏损。第三年实现税前利润1250万元,按 规定缴纳187.5万元所得税,剩余的1062.5万元用于弥补亏损。第四年实现税 前利润800万元,按规定缴纳120万元所得税,187.5万元用于弥补亏损,留给 企业净利润492.5万元。第五年实现税前利润700万元,按规定缴纳105万元所 得税,留给企业净利润595万元。在这五年中,方案二项目累计实现税前利润4500 万元,与方案一相同。除300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外,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12.5 万元,留给企业净利润1087.5万元。

通过比较可见,两个方案均享受国家不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在企业亏 损3000万元的前提下,方案一的项目在前三年可用全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方案 二的项目则从第三年开始要用税后利润来弥补亏损;方案一的项目可享受所得税 抵免设备投资款480万元,五年内累计缴纳所得税只有15万元,方案二项目只享 受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到第五年累计缴纳所得税412.5万元,两个项 目所得税相差3975万元。方案一项目相应增加了净利润,这给企业今后发展提供 了更多的留存资金。

附件14:

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的企业设立回收公司可节约增值税 A市塑料制品厂于2000年10月份开业,经营数月后发现增值税税负高达12 %,而据有关部门统计的数字,一般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仅为5%左右。经过深入 分析,原因在于该厂的原材料——废旧塑料_丰要靠自己收购,由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税负一直高居不下。

经向税务师事务所咨询,注册税务师建议,如果企业不直接收购废旧塑料, 而是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进,则可以取得一定的进项税额,从而降低增值税税 负。于是,该企业决策层决定不再自己收购,而直接向物资回收部门收购,这样 可以根据物资回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17%的进项税额抵扣。但是, 过了一段时间后发现,由于回收单位本身需要盈利,塑料制品厂在获得进项税额 抵扣的同时,原材料的价格也大大增加。税负虽然降低了,但企业的利润并没有 增加。如何才能既降低税负,又降低原材料成本呢?税收政策的变化为企业进行 更高层次的筹划提供了机会。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 给了企业新的启示。该《通知》规定,从20G1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政策,如果工厂投资设立一个废旧塑料回收公司,那么不仅回收公 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工厂仍可根据回收公司开具的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工厂遇到的问题就迎刃而解。经过调查和分析,设立回收公司增加的成本(注册费用、管理成本等)并不高,而且这部分成本基本上属于固定成本,比之节省的税收来说只是个小数,而且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日益扩大,企业的收益会越来越多。于是,公司实施了上述方案,并在较短的时间内扭转了高税负局面。 现将公司实施筹划方案前后有关数据对比如下:

实施前:80%的原材料自行收购,20%的原材料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假定前五个月白行收购废旧塑料400吨,每吨2000元,合计80万元,从经营单 位购入废旧塑料83.33吨,每吨2400元,合计金额约2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

项税额2万元,其他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4万元,生产 的塑料制品对外销售收入150万元。有关数据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1500000×17%一(20000+40000)=== 195000(元):

税负率=195000÷1500000×100%=13%。

实施后:假定后五个月公司生产规模与前五个月相同,回收公司以每吨2000 元的价格收购废旧塑料483.33吨,以每吨2400元(与从其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 的销售价相同)的价格销售给塑料制品广,其他资料不变。有关数据计算如下: 回收公司免征增值税。

制品厂允许抵免的进项税额=483.33×2400×10%+40000=155999.20(元):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1500000×17%一155999.20=99000.80(元);

税负率=99000.80÷1500000×100%=6.6%;

方案实施后比实施前节省增值税额=195000—99000.80=95999.20(元); 节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约10000元。

上述筹划方案对于以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的制造企业普遍适用,例如以废 旧纸张为原料的造纸厂,以废金属为原料的金属制品厂等。在实际操作中,应当 注意两点:一是回收公司与制造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回收公司必须按照独立企业 之间正常售价销售给工厂,而不能一味地为增加工厂的进项税额擅自抬高售价; 二是设立的回收公司所增加的费用必须小干或远远小于所带来的收益。

附件15:

投资项目巧转换聘用军嫂免税款

企业投资,是指企业为了实现更多的盈利或避免风险,通过各种途径投放资 金的活动。合理的投资,既要考虑投资增值率、保本能力以及投资风险、预期成 本等因素,也要考虑税收因素。因为在市场经济中,税收成本已成为影响投资收 益的重要因素。税收因素包括投资项目所要承担的税负以及能否享受优惠政策等 方面。

在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税收往往占据了投资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如果能 将投资获得的应税收入转换为能享受减免税的收入,就会获得更多的收益。 湖北宜昌某粮食企业的老总与笔者是中国人民大学MBA的同学,他把学习的 理论和企业的情况相结合,提出了投资成立一家纸箱包装厂的方案,其就方案的 可行性征询笔者的意见。

原来,该企业在粮食市场放开时,由于没有意识到市场经济的残酷性,几次 好的机遇擦肩而过,失去了城区销售市场的半壁江山。如今想利用现有资源进行 投资,又恐陷入投资陷阱,得不偿失。

该公司有一栋近千平方米的、带庭院的楼房,已闲置几年。近来,企业领导 班子中有人主张“以房入股,合伙经营”来创办一家纸箱包装厂,作为企业法定 代表人的他正为此举棋不定。

笔者对该方案进行了分析。以房入股,合伙经营,对于缺乏资金造血功能的 粮食企业来说不失为明智之举,但问题的关键在于选择纸箱包装厂这一投资项目 是否是最佳选择。

就投资项目而言,创办纸箱包装厂显然从政策上讲无法获得税收优惠条件。 因而,从效益的角度考虑似乎不能称之为最佳方案。该企业能否在基本思路不变 的前提下,通过项目的适当转换,使之既能获得税收优惠条件,又能提高企业效 益呢?

笔者认为,该企业长期经营粮油,因而与餐饮业联系紧密,对该行业也比较 熟悉。如果与人合作创办一家集餐饮、住宿、旅游为一体的综合性旅社,很可能 开辟该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以房入股、合作投资组建综合性旅社的投资方案, 有以下依据:

一、宜昌的发展目标是建成国际化水电旅游城市,旅游这一无烟工业,必将 会成为21世纪湖北宜昌发展的一个热门产业。

二、从该闲置房产的结构和所处的地理位置看,适合于餐饮服务业的开发和 利用。

三、从人员聘用方面来看,宜昌军队企业较多,有大量的军人家属,如果按 政策比例向军人家属倾斜,这家新创办的旅社既可获得免税三年的税收优惠,又 可获得“拥军”的美名。

为何招聘随军家属上岗有如此税收优惠呢?《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安置随军家属就 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具体条件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 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 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上述规定,使这家新创办的集餐饮、住宿、旅游一体化的旅社把应税收入转 换为免税收入提供了筹划的政策空间。即只要能使该旅社随军家属的从业人数达 到《通知》所规定的比例,就能获得税收优惠。下面,可作如下具体分析: 假如该企业在2002年投资入股的餐饮服务业所核定的从业总人数为30人。 那么,要想获得税收优惠,上岗就业的随军家属人数则不应少于18人。根据其对 餐饮、住宿、旅游的投资规模,我们预测,该旅社2002年全年经营收入为200 万元,且税后利润为30万元。那么,该旅社可获得的税收优惠减免为:营业税 10万元;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1万元;企业所得税9.9万元。上述三 项合计优惠税额达20万元左右。如果该旅社在2003、2004年两年间的营业收入 和利润额均与2001年相等,那么,该旅社从2002年一2004年三年共计可获免税 优惠60多万元。这与招聘普通职工相比,税收优惠是显而易见的。

在操作中,该旅社招聘人员时应该注意: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通知》的 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税务部门还要对企业的免税资格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工作,并且要按现行的规定进行严格的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取消其 免税优惠政策。因此,这就要求企业在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时,最好委托当地劳 动人事部门办理,帮助其严格把关,以免得不偿失。

仅从税收优惠上考虑,创办纸箱包装厂,如果招聘到足够比例的军嫂,也能 享受税收优惠,因为财税[2000]84号文并没对优惠行业有限制。但如果考虑到所投资的行业同原主营业务的关联关系,餐饮服务业有一定的优势。

该企业老总听完我的分析后,接受了我的观点,该方案正在实施当中。

附件16:

多环节生产企业转让定价的筹划

转让定价是指有关联各方之间在交易往来中人为确定的价格,纳税人在商业

交易中往往利用转让定价法,即按高于成本低于正常市价确定的内部价格成交, 以减轻税负。转让定价法是国际商务中非常流行的税收筹划,也是税务部门重点 调查的对象。

如何实施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呢?让我们来看下面的例子。

甲企业主要生产制造×产品,×产品有三道工序,第一道工序完成后,单位 生产成本为200元,第二道工序完成后,单位生产成本为450元,第三道工序结 束后,完工产品单位成本为500元。×产品平均售价每件800元,2000年销售× 产品25万件。甲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其他有关数据如下:

(1)产品销售收入20000万元;

(2)产品销售成本12500万元;

(3)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200万元;

(4)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合计2300万元;

(5)利润总额5000万元;

(6)应纳所得税额1650万元。

该企业对产品生产的各个工序进行分析,发现第三道工序增加的成本很少, 仅为50元,而产品是在这道工序完成后对外销售的。

他们设想,如果在低税率地区,比如深圳科技工业园区投资设立一全资子公 司(以下简称乙企业),因为该企业离深圳市不远,而且是在深圳科技工业园区的 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甲企业将×产品的第二道工序作 为产成品,并按单位成本450元加价20%后,以540元的售价销售给乙企业,由 乙企业负责完成×产品的第三道工序。假设甲企业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 费用、税金及附加中的10%转移给乙企业,乙企业除增加甲企业转移过来的费用 及税金外,由于新建立公司另增加管理成本100万元。则:

甲企业:

(1)产品销售收入=25×540=13500(万元)

(2)产品销售成本=25×450=11250(万元);

(3)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1805元;

(4)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合计=2300×90%=2070(万元);

(5)利润总额0;

(6)应纳所得税额为0。

乙企业;

(1)产品销售收入为25万件乘以800元,等于20000万元;

(2)完工产品的单位成本等于540元加上50元,等于590元,产品销售成 本等于25万件乘以590元,等于14750万元;

(3)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20万元;

(4)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合计=2300×10%+100=330(万元);

(5)利润总额为4900万元;

(6)应纳所得税额为735万元。

由于乙企业是甲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如果乙企业保留盈余不分配,甲 企业也就无需按税率之差补缴所得税。甲企业通过在低税率地区设立子公司,节 省所得税额为915万元(1650—735)。

本例中,虽然甲、乙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但税务机关不会对日企业的定价进 行调整,因为甲企业的产成品属于中间产品,甲企业取得的只是工业加工环节的 利润,将其定价确定在20%,已远远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成本利润率10%。×产品 的丰要工序集中在甲企业,其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大部分集中在甲企业,乙企业 所承担的×产品的第三道工序(制造成本只有50元,占整个产品制造成本的10 %)只是简单的加工及包装等生产流程,因而其期间费用相当低。成立乙企业后, 甲企业销售部门的人员,以及原来第三道工序的生产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会相 应地转移到乙企业,其金额约占整个期间费用的10%。乙企业因重新注册,新增 加的管理成本约在100万元左右。通过转让定价,尽管甲企业将加工利润率确定 在20%,但甲企业的利润几乎为0,大部分利润都在乙企业实现,从而成功地实 行了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