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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办首办责任制

综合办公室首办责任制

第一条 首办责任制是指领导对我部室做出指示,或服务对象到我部室咨询、申请和办理有关事项,首位受理或接待的工作人员应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指引到相关部门的制度。首位接待或受理人即为首办责任人。

第二条 实施首办责任制坚持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本部室实行登记制度,认真登记上级部门对我部门做出的指示,登记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以备查询和考核。

第三条 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能立即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立即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第四条 咨询办理事项属于我部室的职责,首办责任人应及时引荐到相关部室办理;若经办人不在,首办责任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办责任人应先将有关事项做好记录,或将服务对象提供的有关材料收下,随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第五条 咨询或者办理的服务事项不属于我部室职责范围的,首办责任人应当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并告知该服务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并尽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六条 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首办责任人

应当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七条 服务对象通过电话、来信等方式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或处理来信的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属于我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办理;不属于我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办责任人应将有关情况和相关服务部门电话告知服务对象,尽可能为服务对象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