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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水环境综合管理办法

世园公园水域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世园公园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园区水域环境卫生综合管理质量,向游客展现世园公园绿色生态的形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世园公园水域(以下简称水域)包括世园公园内湖区(即得宝湖、永丰湖、归云湖、陇垣湖、兴城湖)及景观水池。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的原则为严格控制、保护生态。

第四条 进入世园公园内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参展单位、活动单位、施工单位、绿化养护单位等均应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五条 水域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包括:

(1) 园区水域进出水、水质管理;

(2) 水域日常巡查;

(3) 清除水域浅滩的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

(4) 打捞水域中漂浮物。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片区管理处负责水域清洁、保洁工作及对水域造成污染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市场开发处、招展处负责协助片区管理处督促其所招商户、经营主体、参展单位等污染水域后的清理、恢复工作。

第八条 活动管理处负责协助片区管理处督促活动单位污染水域后的清理、恢复工作。

第九条 工程处负责协助片区管理处督促施工单位、绿化养护单位污染水域后的清理、恢复工作。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接收对水域造成污染单位所缴纳的罚金。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域及沿湖浅滩排放生产、生活废水和污水,及其它污染物。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采摘、垂钓、捕猎、私自投喂等危害水域动、植物个体健康,群落完整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域内进行涮洗工具、器具等造成水体污染的行为。

第五章 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 经营单位监管不力造成水域污染,初次发现对其进行警告、发送整改通知单责令其进行整改,后期若发现经营单位累犯,片区管理处有权对其进行现金处罚,具体处罚金额1000元——2000。

第十五条 商户蓄意直排造成水域污染,初次发现对其进行警告、发送整改通知单责令其进行整改,后期若发现商户累犯,片区管理处有权对其进行现金

处罚,具体处罚金额2000元—5000元。

第十六条 绿化单位造成水域污染,初次发现对其进行警告、发送整改通知单责令其进行整改,后期若发现绿化单位累犯,片区管理处有权对其进行现金处罚,具体处罚金额1000——4000。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造成水域污染,初次发现对其进行警告、发送整改通知单责令其进行整改,后期若发现商户累犯,片区管理处有权对其进行现金处罚,具体处罚金额1000——4000。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片区管理处所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