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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企业房地产余值抵押贷款暂行规定

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2012〕1号

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安市

中小企业房地产余值抵押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市中小企业房地产余值抵押贷款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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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中小企业房地产余值抵押贷款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物价值,创新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发展模式,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办理房地产余值抵押贷款业务,均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余值抵押贷款,是指担保公司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企业以房地产余值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余值,是指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物评估价值扣除以此作为抵押已获取的贷款额,所产生的余额。即:房地产抵押余值=房地产押品评估价值×(1-抵押折扣率)。

第五条 建设局房管处作为房地产抵押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余值抵押管理工作,与银行、担保公司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推进房地产余值抵押贷款业务正常开展。

第六条 开展房地产余值抵押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风险可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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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余值抵押登记按房屋登记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房地产余值抵押业务,在担保有效期内,银行始终为抵押物第一顺位债权人,担保公司为第二顺位债权人。

第九条 银行对借款人发放的房地产余值抵押项下的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实际融资需求、银行已发放融资额、房地产抵押余值、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等各个方面,原则上不得突破房地产抵押余值。

第十条 融资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以及未来现金流合理确定。银行对单宗房地产余值抵押项下只发放一笔信贷业务。

第十一条 为防范房地产余值抵押信贷业务风险,房地产余值抵押信贷业务原则上仅在原抵押贷款银行办理。余值抵押贷款的期限与原抵押贷款相匹配,保持完全一致。

第十二条 房地产余值抵押贷款发放后,银行和担保公司应加强贷后管理工作,重点监控抵押物的价值变化、履约能力变化、不良信用记录等方面的情况。出现违约违规等不良现象,三方应及时进行信息交流沟通,必要时立即停止房地产余值抵押业务。

第三章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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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借款人、抵押人(当抵押人为第三人时)、担保公司与银行(以下简称四方)就办理房地产余值抵押业务进行沟通、协商,协商一致后,借款人向银行提供书面借款申请。

第十四条 四方协商一致后,银行按规定程序完成内部审批手续,抵押当事人依法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余值抵押登记手续,在四方签订相关合同后,银行再进行放款。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为减轻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房地产余值抵押贷款的担保费率原则上应较普通的担保费率有所优惠。贷款利率一般不高于原第一顺位贷款利率。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期一年,待完善成熟后向全市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推开。试行期间,房地产余值抵押贷款经办担保机构由人民银行临安支行、省银监局临安办事处、建设局、经济发展局共同审核确定。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人民银行临安支行、省银监局临安办事处,市建设局、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房地产 贷款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各民主党派。

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14日印发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