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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人民政府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法令,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电力更有效地为农村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农村安全用电工作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危。镇供电所要坚持照章管电、依法治电的原则,主动与政法、劳动、文教、安全、卫生、广播、各村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农村安全用电的监察、检查、宣传教育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三、本办法适用于镇供电部门(包括自发自供和转供电单位,下同)以及村管电组织和广大农村用户。

四、镇级供电所和领导干部、电力技术人员、电力工人、村管电组织人员都应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

五、对遵守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相关工作人员,镇政府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造成重大事故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于违反规章的瞎指挥,具体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任务

六、镇供电部门要把农村安全用电工作作为重要职责。要建立健全农村用电安全监督管理组织,配备农村生产生活用电专职或兼职安监人员,不断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的管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摸索农电事故规律,采取针对性措施,组织和指导农村广大用电农户做好生产生活用电安全工作。

七、各用电村要建立健全有村干部、供电所工作人员、医务等有关人员参加的管电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1.负责村社安全用电工作的组织领导;

2.贯彻执行本办法,制订村社安全用电公约;

3.宣传安全用电常识,普及触电急救法;

4.加强法制教育,监督和检查用电安全状况;

5.负责落实安全用电措施和消除电力设施的各种缺陷,每月组织一次对管电领域用电安全隐患的排查并跟进解决,对解决不了的及时上报镇供电所进行解决处理并跟进处理结果,消除用电安全隐患;

6.组织触电伤亡事故的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向主管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 安全用电

八、用电要申请,安装、维修找电工,不准私拉乱接电力设备。

九、农村临时用电,要向供电部门申请,电力设备安装

应符合规程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接电,在用电期间有专人看管。用完及时拆除,不准长期带电。

十、严禁“一火一地”用电和挂钩用电。

十一、严禁私设电网,不准用电网防盗、防窃;不准用电网捕鱼、狩猎等。

十二、不准带电维修或移动用电设备,不准使用破股线。 十三、凡有自备电源或备用电源的用户,与电网并列运行前要向供电部门申请签订协议,并应装有防止在电网停电作业时,向电网倒送电的安全装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十四、镇政府成立农村安全用电领导小组,由分管农电的领导任组长,镇经发办、供电所、派出所负责人任副组长,各村(社区)主任为成员。负责农村安全用电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和督查。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由经发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十五、各村均应设立农村安全用电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安全用电的组织、协调、考核、督查工作,并明确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的责任人。

十六、供电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安全用电的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农村安全用电的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2.依法查处农村违章临时用电行为。

3.依法调查处理农村违章临时用电造成的死伤事故。

4.配合上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章 事故责任划分

十七、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产权所属单位负主要责任:

1.安装不符合规程要求;

2.设备失修或管理不善。

十八、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供电部门负主要责任:

1.由于设备失修造成的事故产权虽属用户,但供电部门已承担代管义务者;

2.由于供电部门工作过失,错误同意不合格电力设备投入运行者;

3.由于供电部门领导人员或工作负责人误发令、运行人员误操作、调度失误等原因,直接造成事故者。

十九、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其本人负主要责任:

1.私自攀登变压器台、电杆或摇动拉线、进入公共用配电间等;

2.家用电器、照明设备失修或安装不符合规程规范;

3.私拉乱接或其他违章用电(如:在计量表计外私自安装电气设备和私接电源;挂钩接电打稻、抽水等违章用电行为或使用带电移动电气设备等。)

4.在电力线路下面私自盖房、打井和从事其它私人劳动,误触合格的带电设备;

5.使用破皮线、在电力设施(线路、杆塔、拉线等)上悬挂物品

6.违章作业,自身触电。

二十、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肇事者负全部责任:

1.盗窃或破坏电气设备、器材;

2.私设电网;

3.私拉乱接电力设备造成他人触电;

4.利用职权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触电;

5.电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触电;

6.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撞击电力设备造成他人触电;

7.在电力线下盖屋、植树、堆放物品等导致导线最小对地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造成他人触电;

8.向停电线路上送电,造成他人触电者。

二十一、在由单位组织的生产活动中,凡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的一切事故,均由组织生产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二十二、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人身触电伤亡

者,不予追究责任。

二十三、凡属多种因素造成人身触电伤亡事故者,应根据情况分清责任主次。

第六章 事故处理

二十四、发生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供电部门要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并按规定写出事故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对任何触电伤亡事故不得隐瞒。

二十五、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用电单位,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深刻接受教训,认真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二十六、各类责任事故造成的人身触电伤亡,其抚恤和医疗等费用由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承担。

第七章 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二十七、国土所:负责本镇的建房用地审批,严禁在电力线路下违章建房,把好用地许可关,确保电力设施及人身安全。

二十八、林业站:不得违反本办法批准本镇电力设施保护区的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工作,严禁在电力线路下种植高杆树种,确保电网正常运行,保证广大人民的用电需求及安全。

二十九、有线网络、中国电信等线路产权单位:负责在建设施工时避开电力线路保护区,避免同杆架设或违章搭挂。

三十、供电所: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中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协助镇政府制定农村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及宣传普及农村安全用电知识;协助做好辖区内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依法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用电工作的基础资料,用户档案和保障安全用电的工作制度。

三十一、各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把农村安全用电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负责做好本村、本单位农村安全用电常识、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监督辖区内农村安全用电的法律、法规和电力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组织协调有关用电纠纷和事故的处理,消除认识上的误区,组织和协调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竹、树障碍清理工作。遇电力设施被大风、大雨、大雪等自然灾害破坏后,各村、各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配合供电部门开展线路恢复送电的各项抗灾自救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在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以有效防止、坚决打击破坏和盗窃变压器、输配电线路等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中,并按时完成党委政府交办

的其它涉及农电安全的所有工作。

附:

农村安全用电须知

为了切实做好农村安全用电工作,普及安全用电常识,防止触电事故发生,使电力更好地为农村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农村安全用电须知》。对本须知,应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印刷、张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一、用电要申请,安装、维修找电工,不准私拉乱接电线。

二、安全用电、人人有责、自觉遵守安全用电规章制度。低压线路应安装触电保安器,要合理选用保险丝,保险片或熔管,严禁用铜、铝、铁丝代替。

三、不要在电线底下盖房子、打场、堆柴草、打井、栽树,不在电线和其它带电设备附近演戏、放电影,防止触电伤人和起火。

四、在电线附近立井架、修理房屋或砍伐树木时要采取措施,对可能碰到的线路设备,要找电工停电后进行。

五、机动车辆行驶,不要碰电杆和拉线。

六、不在电线附近采石放炮,不靠近电杆挖坑或取土,不准在电杆上拴牲口,不准破坏拉线,以防倒杆断线。

七、电力线、通讯线和广播线要明显分开,发现电线与

其它线搭连时,要立即找电工处理。

八、晒衣服的铁丝和电线要保持足够距离,不要绕在一起,也不要在电线上晒挂衣服。

九、教育儿童不玩弄电气设备,不爬电杆,不爬变压器台,不摇晃拉线,不在电线附近放风筝、打鸟,不准往电线、瓷瓶和变压器上扔东西。

十、电线断落不要靠近,要派人看守,并赶快找电工处理。

十一、小水泵、脱粒机等临时用电,不准带电移动设备,不准挂钩接电,不准使用破股线,不准使用地爬线、拦腰线。 十二、不要用手摸灯头、开关、插座以及其它家用电器金属外壳。有损坏、老化漏电的要赶快找电工修理或更换。家用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要妥善接地。

十三、不要使用不合格的灯头、灯线、开关、插座等用电设备。用电设备要保持清洁完好。灯线不要过长,也不要拉来拉去。

十四、家用电器、电线路起火冒烟时,要拉断开关,不要带电泼水救。

十五、发现树枝碰触电线,要马上找电工处理。

十六、禁止私设电网防盗、防窃、捕鱼、狩猎、捕鼠和灭害。严禁使用“一线一地”照明。

十七、非电工人员不得操作高压开关,也不要进入配电

室乱动电气设备。

十八、发现有人触电,千万不要用手拉触电人,赶快拉断开关或用干燥木棍、干燥竹杆挑开电线,立即用正确的人工呼吸或胸外心脏挤压法进行现场急救,不能打强心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