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河南出台20**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新政策

河南出台 2012 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新政策

记者24日在河南省卫生厅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新出台的河南2012年新农 合统筹补偿政策中明确规定,全省农民个人交费部分由30元提高到50元,同时将住院 补偿封顶线统一提高到15万元。 河南省此次出台的新农合统筹补偿新政策中,明显提高住院费用补偿比例。参合农民 在乡级、县级、市级和省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分别提高到90%、80%、7 0%和65%。同时,对住院一次性花费超过6万元、10万元的参合患者,新农合政策 范围内住院费用分别按80%、90%的比例给予补偿,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药费用 负担。 此外,还明显提高慢性疾病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补偿比例。恶性肿瘤、器官移植 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补 偿;高血压、冠性病、糖尿病、重性精神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癫痫 病等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补偿。参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 室门诊就医发生的费用,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补偿。 2012年,河南依然继续坚持儿童重大疾病补偿政策,对14周岁以下、患急性白 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六个病种的儿童,实际医疗费用新农合补偿70%,医疗救助补偿2 0%,对中医治疗、母婴补偿、省外住院保底补偿也有明确规定。(记者 王阿敏)

豫卫农卫„2009‟4 号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统筹补偿方案(2010 年版)》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财政局,各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卫生部等部门 《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 号)精神,省卫生厅、省财政 厅和省中医管理局制定了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

案(2010 年版)》,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 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统筹补偿方案(2010 年版) 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以下简称新农合) 统筹补偿 方案是新农合制度建设的基础和核心。 为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 管理, 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 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 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兼顾受益面。新增各级 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大病统筹, 也可适当用于小额医疗费用补 助。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既 要将合作医疗基金最大程度地用

到农民身上, 又要避免出现基金 透支,确保基金安全。

(三)坚持区域内相对统一。省辖市所辖县(含市、区,下同) 补偿模式和住院补偿起付线、封顶线要基本一致。根据经济发展 状况和农民医疗消费水平,各县具体补偿比例可适当浮动。 (四)坚持便民利民宗旨。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逐步 简化报销补偿程序,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兑现。 (五) 坚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 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 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六)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则上统筹补偿方案的调整 应从新的年度开始执行, 并确保在一个运行年度内参合农民公平 享受新农合政策。 二、具体内容 (一)完善统筹补偿模式 经过几年的实践探索, 我省新农合已形成大病统筹加门诊家 庭账户、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加门诊统筹、大病统筹加门诊 统筹三种模式。随着新农合筹资水平的提高,为扩大新农合受益 面,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逐步推行大病统筹加门诊统筹的 补偿模式。2010 年,各省辖市要在继续完善住院统筹、特殊病 种大额门诊补偿的基础上,选择乡村两级卫生服务网络比较健 全、新农合管理比较规范的 2-3 个县(市、区)开展门诊统筹试 点。鼓励各省辖市积极创造条件,整体推进门诊统筹模式。原则 上省政府确定的医改试点县(市、区)要全面实行门诊统筹,以

往实行门诊统筹与家庭账户相结合的县(市、区),2010 年要 全面过渡为门诊统筹模式。2011 年进一步扩大门诊统筹覆盖范 围,力争到 2012 年全省所有开展新农合县(市、区)全部实行 门诊统筹。 (二)规范基金使用 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 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 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门诊家庭账户和风险基金;实行大病统筹 加门诊统筹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 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合作医疗基金不再单独设立其他基 金。 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 25 % ,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 金总额的 15 % (含风险基金)。 (三)明确基金补偿范围 合作医疗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 应由政府 保障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不 应列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原则上不允许利用新农合基金开展农民 健康体检,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免费为参合农民进行健康体检。 新农合基金用于支付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 物目录》内的药品费用、新农合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 录内的诊疗

费用。对使用目录外的药品费用、诊疗费用和超标准 收费、自立项目收费,以及违反基本药物政策规定、药品不按规

定比例加成、超过统一限价标准而造成的不合理费用,新农合基 金均不予支付。 (四)规范住院补偿 1、合理设臵起付线和封顶线。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纳入补 偿范围的住院费用起付线,乡级为 100 元、县级 300 元、市级 600 元、省级 800 元。在省外医疗机构住院纳入补偿范围的住院 费用起付线为 1000 元。 儿科住院的, 报销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起 付线基础上降低 50%。 2、科学设定补偿比例。住院费用按比例补偿的,同级医疗 机构只设一个补偿比例, 原则上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 为 70%左右,县级 60%左右,省、市级及省外 50%。 3、合理确定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应综合考虑当地农 民年人均纯收入和大额医疗费用负担等因素合理设臵封顶线, 以 当年实际获得的统筹补偿金额(包括门诊慢性病等特殊病种补 偿)累计计算,原则上应不低于 6 万元。 4、进一步完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直补办法,逐步 开展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直补。2010 年起统一省、市级 新农合定点医疗住院报销起付线、补偿比例、报销药品目录和诊 疗项目范围目录。

5、鼓励和引导参合农民利用中医药服务。参合农民在县级 以上中医医院及综合医院、西医专科医院中医科住院的,报销起 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医疗机构报销起付线基础上降低 100 元。 参合 农民利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费用报销起付线以上部分, 报销比例 提高 10%。中医药服务项目指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临床治疗疾 病所使用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河南省医疗服务价 格(试行)》明确的中医诊疗项目。 6、积极支持按病种付费改革。各新农合县要将参合农民在 有关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改革的住院费用统一纳入新农合 大病补偿范围,在审核补偿时不再要求出具“一日清单”等收费 明细单据,只需根据病种付费标准,凭出院结算发票直接按补偿 方案进行补偿。 继续探索新农合单病种限价管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 科学测算的基础上,选取部分诊断较明确,个体差异较小,治疗 方法及医疗费用相对确定的常见病、多发病实行单病种限价管 理。 在单病种定价基础上, 要合理确定限价标准及定额补偿标准, 加强对病种确认及出入院标准的审核和管理。 7、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对参合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分娩 给予适当补偿, 对计划内病理性产科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 标准给予补偿。 结合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国家专项

补助项目的实 施,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项目规定的补助政策,再由新农合

基金按规定给予补偿。 对农村孕产妇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计划内 住院分娩平产实行限价免费(限价 550 元)。 8、对于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 政策,再对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偿,但 上述合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 9、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计划内分 娩婴儿,出生当年可享受参合母亲同等报销待遇,与参合母亲合 计计算一个封顶线。 (五)扩大门诊补偿范围 1、加强门诊家庭账户管理。实行家庭账户的地区,要改进 和规范家庭账户基金使用与管理,使大多数参合农民直接受益。 家庭账户基金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 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药费用 支出,也可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支出。家庭账户基金结 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但不允许用于冲抵下一年度参加合作医疗 缴费资金。 2、积极推行门诊统筹。门诊统筹的补偿水平与当年安排的 门诊统筹基金规模相适应, 做到以收定支, 保障适度, 收支平衡。 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预算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对病 人实行“按比例补偿,单日或年度封顶”。年度安排的门诊统筹 基金原则上占当年筹集的新农合基金总额的 25-30%,以县为单 位统筹管理,用于参合农民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

费用的补偿,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 30-40%,乡、村两级定 点医疗机构实行同一补偿比例。 参合农民门诊统筹补偿年度个人 封顶 60 元,家庭成员共享,达到封顶额后,门诊就诊费用病人 自付。门诊费用补偿实行当即减免,由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先 行垫付资金,定期向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各县(市、区)要在认真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合理规定各定 点医疗机构次均门诊费用和次均处方费用控制标准。 建立健全门 诊统筹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加 快建立新农合门诊统筹信息化管理系统, 定期对门诊统筹政策执 行情况进行检查、监测和评价,确保门诊统筹基金安全、有效地 用在参合农民门诊就医上。 在家庭账户向门诊统筹过渡期间, 参合农民家庭账户结余资 金可用于支付在门诊统筹报销之后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也可用 于支付住院起付线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参合农民应在 2 年内支付完以往年度家庭账户结余资金。 3、扩大慢性病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偿范围。为 解决部分参合农民因患慢性病等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过 重问题,各地要将恶性肿瘤

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 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特殊病种,以 及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型)、有并发症的糖尿 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结核病(免费项目

除外)、精神分裂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 心病等慢性病门诊费用均纳入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慢性病、 特殊病补偿不设起付线,按一定比例(适当高于门诊统筹报销比 例)或按年度定额包干的办法给予补助。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 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 血友病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按不低于 40%的比例 报销。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 慢性病等特殊病种补偿对象应由专家鉴定或先期病历核查认定。 (六)完善转诊和结算办法 1、按照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完善农民转诊和报销 补偿办法。原则上农民在本地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办 理转诊手续。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补偿的方 式。积极推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实行住院即时结报。 2、简化县外就医转诊手续和医疗费用报补程序。参合农民 确需外转的,按照全省统一的转诊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外 转至指定的医疗机构。病情紧急无法办理转诊手续的,可先住院 治疗,但要及时与所在县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联系补办有关手续。 参合农民转诊至省内经县及县以上新农合管理部门确定的定点 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均可享受合作医疗补偿,属省辖市内县级

及以下医疗机构的, 执行本县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起付线 和补偿比例。 3、 积极探索保证农民工公平享受合作医疗政策的有效措施。 在一些农民工集中的城镇地区, 农民工输出地新农合管理机构应 与输入地有关部门协商, 指定参加新农合农民工就诊的定点医疗 机构,并签订协议,方便农民工就地参合、就地就医、 就地报销, 为外出务工的农民提供良好服务。对于务工农民比较分散,不具 备外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 可通过远程补助等形式解决 外出参合农民工就医报销问题。 (七)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督导制 度、暗访抽查制度和医药费用警告与通报制度,规范定点医疗机 构诊疗行为,加强医药费用控制,提高服务质量。凡确定为新农 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费不得超过规定的政府指导价, 药品价格按照规定的加成比例执行,并不得超过最高零售价。严 格执行新农合报

销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范围目录, 目录外药品费 用加诊疗费用所占比例乡级不得超过 5%,县级不得超过 10%, 省、市级不得超过 15%。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必须事 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 未经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随意 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对新 农合服务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确保参合农民 享受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鼓励各地通过合理规定大型设备检查结果阳性率、次均门 (急)诊费用和次均住院费用增长幅度、统筹基金总额预算等方 式,严格控制新农合基金的不合理支出。 (八)本方案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2008 年及以前下发 的补偿方案同时作废。 各县(市、区)应在本方案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 经省辖市卫生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 下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