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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密协议模板

保密协议

主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 受托人(乙方): (机构代码11543 )

鉴于乙方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甲方就专利代理事宜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为确定乙方代理事务中的保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的如下条款以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保密信息

保密信息系指乙方从甲方处获得的、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时已注明“保密”或“受控文件”字样的文件及其它材料,所有这些信息在本协议中总称为“保密信息”。

二、 保密信息的提供与使用

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所述的目的向乙方提供保密信息。

2. 乙方同意,在代理期间及中止或终止代理后三年内,在未取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个人以任何理由或目的,披露保密信息。

3. 乙方同意,在没有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以任何形式为本协议目的以外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和其他方竞争及/或获取其他的利益。

三、除外信息

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在从甲方处获得前,已经为乙方掌握的信息;

2.已经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3.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的资料;

4.向经甲方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信息;

5.依法应向行政、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供的信息;

6.为了甲方利益且事后获得甲方同意向第三方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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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返还信息

任何时候,只要收到甲方的书面要求,乙方应立即同意归还全部保密信息资料和文件,包含该保密信息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

如果该技术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删除。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或侵权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以赔偿金钱的形式履行。赔偿金额不超过甲方实际支付给乙方代理费的2倍,最高不超过5倍。没有实际支付代理费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五千元。

六、其它约定

1. 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未经双方事先书面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而更改。

2. 纠纷发生时,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向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联系人: 经办人:

日 期:二零一七年 月 日 日 期:二零一七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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