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部研究生访学基地

教育部研究生访学基地

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学博士生访学基地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高等教育学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开拓优秀教育资源,积极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经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批准,建立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学博士研究生访学基地。

第二条 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学博士研究生访学基地建立的目的是充分发挥本校高等教育学国家重点学科和国家重点研究基地的辐射作用,实现学科间、高校间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第三条 博士生在基地访学期间,一方面通过相互交流,可以感受不同的育人风格和学术氛围的熏陶,得到资深教授的学术指导。另一方面能够分享国际国内的最新学术动态和前沿研究领域的成果,有利于创新性人才的脱颖而出。

第二章 访学内容

第四条 访学博士生在访学期间将由访学基地一名博士生导师指导其学习和科研工作,并最终对该博士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估;

第五条 访学博士生在访学期间学习的内容应该以科研活动和科研合作为主,也可以是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工作。

第六条 访学博士生经派出学校研究生院承认学分,或本院指导教师要求,可在访学基地选读一至二门博士课程。

第七条 访学博士生应该在双方导师的指导下,对入学时制定的访学计划进一步细化。

第八条 访学博士生在访学基地学习的时间为一学期,学习期间不办理停学手续。

第九条 请访学博士生自己办理人身医疗保险,在访学期间若有就医或意外事故,我院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访学博士生在访学期间无论何种原因离校外出都应办理请假手续,

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第三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一条 访学博士生学习结束时,应该按照制定的访学计划接受考核,填写附件2《教育部研究生访学基地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高等教育学博士研究生访学考核表》,并由指导教师给出评估意见。结束访学离校前须办妥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的规定:博士生访学期间,双方合作产生的学术成果由接收单位和派出单位共享。

第十三条 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学博士研究生访学基地是教育部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的一部分,将接受教育部对基地的考核和评估。

第十四条 厦门大学每年将进行一次访学基地实施情况的总结和评估,以进一步推动和完善访学基地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访学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访学基地以教育部下达的项目经费和厦门大学研究生院下拨的项目补助经费为基础,设立专项基金来资助访学博士生的访学工作。

第十六条 访学基地提供访学博士生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研究资料费、调研费。

第十七条 为鼓励访学博士生以“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博士生访学基地”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科研成果在核心期刊(CSSCI)上,访学基地将给予一定资助奖励,发表时间可延长为访学结束后半年。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设立“厦门大学博士生访学基地”办公室,下设三个分支机构:专家组、导师组和管理组。

第十九条 专家组由学校教育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组成。其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负责申请学生的选拔工作。对申请者的政治素养、学术能力、访学计划等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接收名单;

(2)负责学员在就读期间申请开展的各项科研项目进行评估、审议;

(3)负责学员结业时的考核、评估。

第二十条 导师组由高等教育学科资深教授组成。具体负责对来访学生的指导和培养工作。其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教授资格五年以上,并至少培养过一届博士生;

(2)目前正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或从事前沿性技术开发项目。 第二十一条 管理组由研究生院、教育研究院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组成。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负责发布接收访学的计划,受理访学者的申请等各项事务;

(2)负责学员在访学期间的日常管理与教育;

(3)负责学员访学经费的管理;

(4)负责学员在访学期间各种问题的协调和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学博士生访学基地的日常管理由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