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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洗手液的标准

抗菌洗手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抗菌洗手液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主要以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调制而成的,具有清洁功能的洗手液产品(不适用于非水洗型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368-1993 表面活性剂 水溶液pH值的测定 电位法(eqv ISO 4316:1977) GB 9985—2000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B/T 13173.1-1991 洗涤剂样品分样法(egv ISO 607:1980) GB/T 13173.2—2000 洗涤剂中总活性物含量的测定

GB/T 15818—1995 阴离子和非离子表面活性剂 生物降解度试验方法(eqv JIS K3363:1990)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B 2654-2004 洗手液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法监发〔2002〕229号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 3 技术要求

3.1材料要求

3.1.1 产品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不应低于90%。

3.1.2 产品配方中所用所用原料必须符合卫法监发〔2002〕229号的规定。 3.2 感官指标

3.2.1 外观:不分层,无悬浮物或沉淀,无明显机械杂质的均匀产品(加入均匀悬浮颗粒组分的产品除外)。

3.2.2 气味:无异味,符合规定香型。

3.2.3 稳定性:于-5℃±2℃的冰箱中放置24h,取出恢复至室温时观察,无沉淀和变色现象,透明产品不混浊 ; 40℃±1℃的保温箱中放置24h,取出恢复至室温时观察,无异味,无分层和变色现象,透明产品不混浊。

注:稳定性是指样品经过测试后,外观前后无明显变化 3.3 理化性能

产品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1规定。

产品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抗菌洗手液的微生物指标

3.5 定量包装要求

每批产品瓶装质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

取适量试样,置于干燥洁净的透明实验皿内,在非直射光条件下进行观察,按指标要求进行评判。 4.2 气味

对上述试验的试样,按指标要求,凭嗅觉进行辨别。 4.3 总活性物

一般情况下,总活性物含量按GB/T 13173.2--2000中8.1规定进行测定。当产品配方中含有不溶于水乙醇的表面活性剂组分时,总活性物含量按GB9985-2000附录A的A1规定进行。 4.4 pH值

按GB 6368-1993 的规定进行。测试温度25℃,用新煮沸并冷却的蒸馏水配制1︰10(W/V)的试样溶液,混匀,测定。 4.5 甲醇

称取无水甲醇20.0g(精确至0.001g),按GB 9985-2000附录D的规定配制标准溶液后,进行测定。 4.6 甲醛

按GB 9985-2000附录E的规定进行。 4.7 砷含量(以As计)

按GB 9985-2000附录F的规定进行。在按砷斑法测定时,用1.0g样品,2mL砷标准

使用溶液,按规定步骤测定。 4.8 重金属(以Pb计)

按GB 9985-2000附录G的规定进行。测定时用2.5g样品,2mL铅标准使用溶液,按规定步骤测定。

4.9 汞(以Hg计)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的有关规定进行。 4.10 微生物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2〕229号第四部分“微生物检验方法”进行。 4.11 表面活性剂生物降解度

产品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的测定按GB/T 15818的规定进行。 4.12 净含量

净含量偏差符合3.5中表3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5.1.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3章规定的全部指标项目。但3.1条若已知其指标,在正常生产、使用时可不检。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式生产时,原料、配方、工艺、管理等方面(包括人员素质的变化)有较大改变,

或设备改造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正常生产时,定期进行型式检验(每半年一次或每一年一次); c)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1.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3.2、3.3中总活性物和pH、3.4中菌落总数及3.5。 5.2 抽样规则

出厂检验时,每更换一种配料、或者每隔20天、或者每种成品生产灌装满5吨时,抽取一个样品。 5.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按修约值比较法判定合格与否。如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可重新取双倍数量的样品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如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大小包装上的标志(图案及文字)应端正、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6.1.1 小包装上应有下列标识:

a) 产品名称及商标名称;

b) 产品执行标准号,标识产品条形码应符合我国条形码的有关规定; c) 产品净含量;

d) 产品的性能、使用说明及必要的注意事项(当配方中使用不完全溶于乙醇的表面活

性剂或要求用三氯甲烷萃取法测定总活性物含量时,应说明); e) 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f) 生产者名称、地址及邮政编码。

此项规定也适用于1kg以上(含1kg )的塑料桶包装。 6.1.2 大包装上应有下列标识:

a) 产品名称及商标; b) 产品执行标准号;

c) 瓶装质量规格及装箱瓶数; d) 货箱毛重、箱体尺寸; e) 产品生产日期;

f) 必要的安全储运图案或标记; g) 生产者名称、地址及邮政编码。 6.2 包装

6.2.1 小包装的要求

以保证产品质量和使用性能为原则。若产品采用塑料瓶包装,瓶盖必须拧紧,不得有漏液沾污瓶身和瓶盖。 6.2.2 大包装的要求

以不损坏小包装为原则。产品用双瓦楞双折盖纸箱大包装,箱内再用小纸箱中包装或纸板间隔。 瓶装产品在包装箱中必须排列整齐,不得有缺瓶现象,封箱应严实可靠。

每一大包装箱或产品销售包装容器上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不得倒置,避免日晒雨淋,严禁在箱上踩踏和堆放重物。 6.4 贮存

6.4.1 产品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40℃和不低于-10℃的通风干燥的场所。 6.4.2 堆垛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堆垛高度要适当,避免损坏大包装。 7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在包装完整未启封的情况下,产品的保质期为十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