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年4月19日上午
地点:地质礼堂
主题:民间借贷案件疑难问题和裁判观点
主讲人:最高院民二庭 李志刚
受众:律师
一、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
二、民间借贷案件主要特点
三、民间借贷分类和司法态度
四、民间借贷案件疑难问题的实务处理
五、民间借贷立法司法未来走向
一、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
2008-2013年,49万件-80余万件,613亿-2870亿
二、民间借贷案件主要特点
1、特点:量大面广、标的额大、从生活借贷转为投资经营借贷(生活3%、房产16%、经营性73%、其它8%)、主体多元化、内容隐蔽高息、形式多样(委托理财、投资入股、融资租赁)、书证简单导致认定事实困难、民刑交叉
2、难点:定性、事实认定、法律适用
三、民间借贷分类和司法态度
1、民间借贷不是法律概念。司法审判区分为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
2、司法对民间金融的态度是堵非法集资,疏四倍以内的利息保护、企业间拆借逐渐放开
3、司法实践逐渐区分民事借贷和商事借贷——主体、目的、用途
4、金融管制下的利率双轨制,目前存在利率差,市场化以后可能会趋同
5、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民法通则》、《合同法》、法民发1991年21号(4倍)
6、自然人和企业的借贷:法释1999年3号
7、企业之间的借贷:法经1990年7号、银条法1998年13号、法发2008年28号
8、司法态度:
(1)自然人——合同法,4倍
(2)企业间经营性临时拆借
a.近十年来:合同无效认定、有效结果,保护利率(按贷款利率);
b.最新:奚晓明的讲话——偶发性的资金拆借有效、利率保护放大到4倍
(法院不能援引、应当参照适用——主讲人语)
c.目前资金使用的成本在15%-18%,银行实际贷款有隐形成本
d.针对奚晓明的讲话,地方法院的反馈:
如何认定偶发?——1年内1-2笔认定偶发,3笔以上不认定;
偶发的认定是法院调查还是当事人举证?——举证责任分配给用款一方;
如何认定借贷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根据业务收入情况判断;
以讲话为依据提出再审?——不支持,既有的予以维持
(3)小贷公司等非银行类放贷组织——利率0.9-4倍,如何规范行政主管部门正在研究(国务院研究起草条例,一两年之内出台)
(4)自然人和非金融类企业——按最高院现行解释处理
(5)其它——违背公序良俗的借贷: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分手费);民刑交叉:并不当然认定无效
四、民间借贷案件疑难问题的实务处理
1、事实认定:
(1)出借人和借款人关系,是否认识、亲密关系,避免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目的和用途:不单纯以当事人陈述为准,结合具体案件认定
(3)借款是否履行:银行记录,如当事人主张100万现金交易,一般不认可
(4)资金来源:必要审查,重点关注多对一的借贷
(5)其它:格式化合同、借据内容全部由出借方填写、原被告对协议无争议但同时提出调解、被告为资不抵债的自然人(破产逃债)——合同本身没问题,法院审理还会重点关注
2、主体认定:
(1)借据没有明确出借人的:持有人推定为债权人,债务人有不同意见的举证
(2)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立案受理推定为债务人,审理中发现被告不适格的可以变更
(3)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个人签署、企业愿意承担的,可以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签署、表示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确有证明,由企业承担还款责任;个人签署、贷款人应当知道个人使用的,企业不承担责任
(4)夫妻关系对外借款:共同承担为原则,除非a.分配财产制且债权人明知;b.明确约定个人债务;c.恶意串通;d.债权人明知债务人一方为个人使用
3、法律关系认定
(1)以协议为依据起诉的,一般认定为借贷纠纷,除非对方有其它基础关系存在的相反证据
(2)名实不符,会被认定为借贷关系(名为买卖、融资租赁、票据买卖)
4、其它问题
(1)简陋借据的真实性:鉴定是重要依据,均不申请鉴定的,一般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
(2)利息:
a.自然人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认定无息
b.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结合实际情况认定
c.利率市场化后怎么办?最高院正在研究,参考香港放贷人条例、或参考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或参考市场化的民间借贷指数
d.复利高出的4倍的部分不保护
e.逾期利息:约定为主,超出4倍不保护;期内约定逾期没约定的,主张按期内的,支持;期内和逾期都没约定的,主张按贷款利率的,支持;有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4倍的都保护 f.利息和本金的偿还顺序:鼓励约定,没有约定的先还息后还本
g.自愿支付利息的,要求返还自然债不保护
h.典当公司支出的合理费用超出4倍的,应审查,可以给予必要保护
(3)保证:
a.仅起诉保证人的,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b.保证人仅仅签章,没有明确承担责任的,不认定为保证人
c.保证人以借贷违法,主张不承担责任的,要审查保证人是否有过错再确定责任
(4)P2P网贷:目前司法遇到的还不多,但问题会有。
a.正常的网贷应为居间合同,一般来说它不承担买卖合同的责任;但是有明确担保意思的前提下,认定网贷公司有担保责任
b.网贷公司有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处理
c.网贷公司向特定主体做类私募或者类信托的,并不当然违法
d.网络平台目前的核心问题是金融监管、信息披露、风险揭示方面的问题,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制订相关制度
e.内容和形式的问题,不能直接做逻辑上的结论
(5)时效:
a.不定期,主张之日起
b.催款确认的,重新计算
c.报案或控告的,行为之日起
d.有裁判的,时效中断
五、民间借贷立法司法未来走向
1、根源在于金融管制,鼓励民间资本流动
2、最高利率的保护标准由谁划线?——金融主管部门还是最高院
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正在起草中
六、答疑
1、联营保底条款如何认定?——一般认定协议无效,为借贷合同;但还要看合同的性质走向如何、是否还有其它条款能够明确共担风险
2、银行罚息过高?——根据合同法可以调整;不管以什么名义存在,4倍
3、P2P违法在先,借贷合同如何认定?——按合同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标准判断
4、仅有银行转账、没有借条?——其它证据佐证
5、利息和违约金相加超四倍?——可以同时主张,总额四倍
6、利率是什么?——同期同档贷款利率
7、利息由于怠于还款长期未支付,总额超过本金了怎么办?——有争议。个人认为并不因为时间长就不支持,商事裁判理念是秉持诚信原则
8、具强公证是委贷合同,利息计算错了怎么办?——计算方法计算依据法院不审查,不应向执行法官主张权利
9、向同一企业不同时间、三笔以上的借贷怎么认定?——“以放贷为业”的认定问题,希望行政部门的条例能明确
10、大额现金付款义务的证明责任?——出借人举证